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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购房抵押贷款合同说明 :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也可作为签约使用文本。签约之前,买受人应当仔细阅读本合同内容,对合同条款及专业用词理解不一致的,可向当地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咨询。2、本合同所称商品房是指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开发建设并出售的房屋。3、为体现合同双方的自愿原则,本合同文本中相关条款后都有空白行,供双方自行约定或补充约定。双方当事人可以对文本条款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签订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印刷文字视为双方同意内容。4、本合同文本中涉及到的选择、填写内容以手写项为优先。5、对合同文本【 】中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应当协商确定。 【 】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买卖双方不作约定时,应在空格部位打,以示删除。6、在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应当由出卖人提供的有关证书、证明文件。7、本合同条款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购房抵押贷款合同(合同编号:_) 甲、乙双方(见本合同附则首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为明确责任,格守信用,签订本合同,并保证共同执。 一、贷款 第一条 贷款金额。见本合同第五十一条。第二条 贷款期限:见本合同第五十二条。第三条 贷款用途。本合同项下贷款的用途限于乙方支付其购买本合同第十四条规定之房产的购房款。第四条 提款条件。乙方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后,甲方在五个工作日内发放贷款:(一)乙方已向甲方提供已监证生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房地产证原件;(二)乙方已支付不低于购房价 20%的首期款项;(三)与本合同相关的费用已经付清;(四)已办妥抵押物的投保手续,并将甲方列为保险的第一受益人;(五)本合同已生效,乙方已签署借款借据 ;(六)已办妥抵押物的抵押备案或抵押登记手续; (七)乙方已在甲方处开立还款专户;(八)乙方未出现或无潜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情形;(九)甲方指定的其他条件。二、利息计算及还款 第五条 贷款利率。见本合同第五十三条。第六条 计息方法一、计息方法:利息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发放之日起,按实际用款额和实际用款天数计算。计算基数为每年 360 天。二、在本合同履行期间,如遇中国人了银行调整利率或计息办法,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或计息办法也随即相应调整,调整时毋须专门通知乙方。三、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当前利率管理办法,贷款期限在一年以内(包括一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人民币贷款利率不作调整;贷款期限在一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本合同项下贷款利率将从次年 1 月 1 日起按当日人民银行的贷款利率作相应调整,并以此确定新的月供款额。 四、利息和挪用利息1、如乙方未按还款计划还款,且又未就展期事宜与甲方达成协议,即构成逾期贷款。甲方有权就逾期贷款部分(包括本金及利息)按人民银行规定的逾期利率计收逾期利息;2、如乙方本按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即构成挪用贷款。甲方有权就挪用贷款部分按人民银行规定的挪用贷款利率计收罚息。第七条 供(还)款计划。甲、乙双方约定采用以下供款方式中的一种具体约定(见本合同第五十四条):(一)等额本金还款法。即按月平均归还借款本金,借款利息逐月结算还清。计算公式如下:每月供款额每月供款供款总期数(贷款金额已还本金)月利率(二)等额本息还款法。即按月等额归还贷款本息。每月供款额月利率(1月利率)供款总期数(1月利率)供款总期数1贷款金额(三)其他还款法:第八条 供款总期数及每月还本付息时间。见本合同第五十五条。第九条 乙方在贷款期限内的贷款本金和利息以甲方贷款分户账面数字为准,首期及最后一期供款应按实际贷款本金余额及用款天数作相应调整。第十条 乙方保证在每月的还本付息日之前,将每月供款额(保证存款余额至少比月供款额多一元,否则计算机不能自动扣收)存入或入本合同第三十三条约定的还款帐户内,否则,甲方有权直接从乙方在甲方(包括其分支机构)处开立的其他帐户中扣还任何到期应付款项。第十一条 如乙方连续三期或累计三期未能按本合同约定还本付息的,甲方有权书面通知乙方解除本合同,提前收回贷款并按本合同约定处分抵押物。第十二条 提前还款(一)本合同生效一年后,乙方需提前还款的,应提前一个月书面向甲方提出申请,经甲方同意后可提前偿还全部或部分贷款本金。(二)部分提前还款的情况下,每次提前偿还金额不少于一万元的整倍数;部分提前还款只限于归还按还款计划从后算起的贷款本金,而不能冲减即将到期的贷款本息。(三)部分提前还款后,本合同项下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不受影响,但乙方可根据自己的还款能力重新选择新的还款的还款计划(包括期限不变、期限缩短以及还款额不变、期限相应缩减共三种方式) ,并由乙方单方书面确认。(四)提前还款能免去所提前时间的贷款利息,但部分提前还款后,利率仍按原贷款期的同期利率执行。(五)提前还款时,乙方须按提前还款金额和提前还款时的执行利率支付一个月利息作为对甲方的补偿。 三、抵押担保及相关约定 第十三条 乙方愿以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之房产设定抵押,作为乙方偿还本合同项下贷款的担保。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除继续向乙方追讨外,有权按本合同约定的方式处分抵押物,并从中优先受偿。第十四条 抵押物基本情况。见本合同第五十六条。第十五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并同意:本合同项下抵押的价值为本合同第十四条所述的购房总价。第十六条 抵押期限。见本合同第五十七条。第十七条 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抵押之抵押权限设定后,应将商品房买卖合同 (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 )及其他文件的正本交甲方执管,直至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及相关费用清偿完毕时止。第十八条 乙方在抵押期间应妥善保管抵押物,并负责维修保养,保证抵押物的完好无损。甲方有权对抵押物状况进行了解,乙方对此有义务给予合作。第十九条 抵押期间由于乙方的过错或其他原因造成抵押物价值减少,乙方应在三十天内向甲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当的其他担保第二十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甲方有权立即处置抵押物:(1) 乙方失踪、死亡或丧失完全民事行为能力。除非乙方的继承人或受馈赠人同意承继本合同全部权利义务并按本合同规定履行,或乙方的监护人、财产代管人愿意代其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经甲方同意。 (2)甲方依据本合同的有关规定提前收回贷款。(3)乙方违反本合同的有关规定。第二十一条 乙方应协助甲方或甲方委托的机构办理抵押备案或登记手续;在抵押期间内乙方已按期或提前归还借款本息后,甲方应出具书面证明协助乙方办理抵押登记/备案的撤销手续,并将已由甲方执管商品房买卖合同 (或房地产证和他项权证及相关文件的正本交还乙方。 四、抵押物保险 第二十二条 乙方应向甲方指定的保险公司为抵押物购买以甲方为第一受益人的财产险,投保金额应不低一塌胡于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总额。 第二十三条 本合同履行期间,乙方应对抵押物办理连续不断的财产保险保险单证原件由甲方执管。如乙方中断保险,甲方有权代为投保,一切费用及由此产生的利息均由乙方承担,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二十四条 当保险赔偿发生时,甲方有权以第一受益人的身份接受和支配保险赔偿金,并优先用于清偿本合同项下贷款本息;如保险赔偿金不足以赔付乙方所欠甲方贷款本息时,甲方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第二十五条 如发生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保险索赔事件时,乙方应在五天内通知保险公司和甲方。第二十六条 上述投保的保险费及因保险索赔事件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五、乙方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抵押物出租、转让或以转售、赠与、再抵押等方式处理,也不得将本合同的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方;经甲方同意转让抵押物的,所得价款应该存入甲方指定的帐户,并优先用于归还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乙方以继承或馈赠的方式处分抵押物的,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权利和义务分割处理。第二十八条 乙方出租抵押物必须满足: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其出租;租金收入优先用于偿还本合同项下债务;需与承租人订立书面租赁合同并订明:出租人已将该房产抵押给中国银行,出租人未清偿中国银行到期的债务,中国银行发函通知承租人迁出出租房屋之日起三十日内,承租人须无条件迁出且租赁合同自发函之日起自动终止。第二十九条 如有或将有针对乙方的法律诉讼或仲裁发生,或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包括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被扣押、冻结、没收或强制收购时、乙方应及时书面通知甲方。第三十条 乙方须按时缴交有关部门对抵押物征收的税费、水电费、卫生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在更改联络地址或电话号码时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六、费用 第三十一条 因订立本合同而发生的印花税、契税、律师费、公证费、保险费、抵押登记/备案/撤销费等费用由乙方承担。第三十二条 甲方因催收本合同项下的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而发生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以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催收而产生的执行费、律师费、拍卖等费用、或依法处置抵押物而发生的任何费用,均由乙方承担。七、乙方授权 第三十三条 乙方在此授权甲方从乙方在甲方处开立的帐户内(帐号具体见本合同第五十八条)直接扣收并用以支付本合同项下一切应付的贷款本息、逾期利息、罚息、违约金、保险费及相关费用。 第三十四条 乙方授权甲方将本合同项下的贷款以支付购房价款的名义直接付至房产出卖人在甲方处开立的帐户或经甲方同意的其他帐户。第三十五条 乙方授权委托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中介机构办理本合同公证及抵押物之抵押登记/备案/注销手续,领取房地产证 、 他项权证等文件。第三十六条 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上述授权委托及有关承诺不可撤销。上述授权委托有效期至乙方在本合同中的全部责任和义务完全履行完毕之日止。八、违约及处理 第三十七条 任何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和以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取得贷款的行为,均属违约行为。在此情况下,甲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有关约定和法律的规定,视违约情节轻重,采取下列全部或部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一)要求乙方限期纠正其违约行为、采取适当的补救措施并赔偿损失;(二)停止甲方合同义务的履行,包括停止发放贷款;(三)经甲方催告,乙方在限期内仍未纠正其违约行为,或乙方的违约行为已使甲方不能实现其合同目的的,甲方可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转让债仅、处分抵押物、申请强制执行及提起诉讼等任何措施维护其合法权利。第三十八条 乙方每逾期一次,应向甲方支付人民币 100 元作为违约金,并由甲方直接在乙方还款帐户内扣划。第三十九条 债权、债务转让(一)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本合同项下任何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如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将本合同项下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乙方必须保证该第三人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全部义务。(二)乙方在此同意:当乙方不能按本合同的约定履行到期债务时,甲方有权向第三方转让债权,乙方仍应无条件地遵守本合同的全部条款。第四十条 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发放贷款,则应按未发放的贷款金额,迟延天数及约定贷款利率上浮 20%计算违约金予乙方。九、其他约定 第四十一条 本合同签订后且在贷款发放前,若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等事宜发生纠纷,本合同即告中止。由甲方视上述纠纷解决情况,在半年内决定是否解除或继续履行本合同。第四十二条 贷款发放后,乙方与售房者就该房产有关质量、条件、权属或其他事宜发生的任何纠纷,均与甲方无关,本合同应正常履行。第四十三条 本合同有效期内,甲方给予乙方的任何宽容、宽限或优惠或延缓行使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均不影响、损害或限制甲方依本合同和法律、法规而享有的一切权益,也不视为甲方对本合同项下权利、权益的放弃。第四十四条 本合同的效力独立于乙方与售房者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修改、延缓执行或被宣布无效,均不影响本合同的履行。第四十五条 当乙方清偿了本合同项下的全部贷款本息及有关费用后,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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