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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一)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的缴费基数为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14%(单位缴费额=单位缴费基数14%) ;(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缴费基数为参保人员工资总额,缴费比例为14%;(三)职工个人每月的缴费基数为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缴费比例为 8%。 (新参加工作、重新就业和新建用人单位的职工,从进入用人单位之月起,当年缴费工资按用人单位确定的月工资收入计算。职工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60%的,按照 60%确定;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 300%确定。 ) (职工个人缴费额=职工个人缴费基数8%)、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的缴费基数和缴费比例是多少?城镇个体工商户以上一年月平均实际收入作为个人缴费基数。 (上一年度月平均实际收入低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80%的,按照 80%确定缴费基数;高于上一年度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300%的,按照 300%确定缴费基数) 。城镇个体工商户、灵活就业人员缴费比例为 18%。其中雇主的养老保险费全部由其本人缴纳;雇工的养老保险费由雇主缴纳为 10%,雇工缴纳为 8%。如 2010 年 1-12 月:缴费比例 18%基数按 80%则每月应缴 329.76 元,按 100%则每月应缴 412.20 元。、如何建立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保人员的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按本人缴费工资的 8%建立,由个人缴费形成。、欠费或中断缴费,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如何处理?职工所在用人单位、城镇个体劳动者未按规定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欠缴部分不记个人账户,按规定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及滞纳金后,应当补记个人账户,并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参保人员因失业等原因中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不记个人账户,不计算个人缴费年限,其个人账户储存额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保留,并继续计息。参保人员再就业后应继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重新缴费前后的个人账户储存额和缴费年限累积计算。 、参保人员死亡后个人账户如何继承?参保人员死亡后,其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部分的余额及其利息可以依法继承,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一次性支付给继承人。、缴费年限长、缴费基数高的参保人员有哪些好处?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使养老金的高低更直接的与缴费年限和缴费基数挂钩, “多工作、多缴费、多得养老金” 。退休后的增资额度也与缴费年限的长短直接挂钩,缴费年限长增资额高。、参保人员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条件有哪些?下列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从其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死亡:(一)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中人) ,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至 2010 年 12月 31 日以前退休且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满 10 年的;(二)1997 年 12 月 31 日以前参加工作(中人) ,2011 年 1 月 1 日以后退休且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三)1998 年 1 月 1 日以后参加工作(新人) ,缴费年限满 15 年的。、基本养老金如何计算?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1. 新人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参保人员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全部缴费年限1%+个人账户储存额本人退休年龄相对应的计发月数。2中人计发办法基本养老金=基础养老金+ 个人账户养老金+ 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上一年全省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7 年底前平均缴费工资指数1997 年底前本人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1.4%3符合享受最低基本养老金待遇条件的,其退休当年计发的月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百分之六十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上一年度月平均基本养老金的百分之六十予以补足。、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人员是否可以办理后延?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年限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规定的,参保人员个人可以按照当地城镇个体劳动者的缴费标准延缴。延缴后符合规定条件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保人员个人不延缴养老保险费的,其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按缴费年限(包括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发给一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同时终止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参保人员在退休后死亡的,如何支付死亡待遇?参保人员退休后死亡的丧葬费、一次性抚恤费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支付。 (现行的丧葬费为 4000 元、一次性抚恤费 10000 元)、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可否约定不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社会保险内容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基本养老保险是社会保险的重要组成部分,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法定义务,必须履行。同时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有关社会保险方面发生的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如何处理?职工因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与单位发生争议的,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收到仲裁裁决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社会保险缴费明细单 位 缴 费 小 计 个 人 缴 费 小 计 合 计 备 注养老20%失业2%工伤0.8%生育0.8%医疗9%养老8%失业1%医疗2%大病基金户口性质缴费基数金 额金 额金 额金 额金 额金 额金 额金 额金 额金 额金 额统一1794358.80 35.88 14.35 14.35 161.46 584.84 143.52 17.94 35.88 10.00 207.34 792.18 2011年7月起南京市社保最低缴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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