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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航空安全保卫规则(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防范针对通用航空活动的非法干扰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等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开展的除无人驾驶航空器之外的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以及与上述通用航空活动相关的单位和个人。非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及外国通用航空器运营人开展的活动仅需符合本规则第四章 的要求。第三条 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以放管结合,促进发展为原则,实施分类分级管理。第四条 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行业管理。民航地区管理局及其派出机构对本辖区的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实施检查和监督,对违反本规则的行为进行查处。第五条 通用航空器运营人(以下简称航空器运营人)对通用航空安全保卫工作承担主体责任。航空器运营人可以将安保业务委托通用机场、固定基地运营商以及其他类型服务商等可以提供安保服务的机构(以下简称“安保服务机构”)执行。第二章 航空器运营人安保要求第一节 航空安保机构第六条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具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全保卫方案(以下简称安保方案)的要求。第二节 安保方案第七条 安保方案至少应当包含以下内容:(一) 航空器运营人的基本情况;(二) 航空安保机构、航空安保负责人及相关人员信息;(三) 航空安保设施设备信息;(四) 根据本章 第三节 制定的航空安保具体措施;(五) 紧急情况下的信息通报和处置程序。从事经营性载客、货运和空中游览等通用航空活动的,还应当包括根据本章 第四节 制定的航空安保措施。第八条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在下列情形下对安保方案进行修订,以确保其持续有效: (一)负责安保工作的组织机构或其职责发生重大变更的;(二)发生重大威胁或事件的;(三)航空安保法规标准发生重大变化的;(四)其他应当修订的情形。 第九条 安保方案为敏感信息文件,应当对其进行编号并做好登记,妥善保存。安保方案的分发、查阅范围应当仅限于因履行职责而需要知悉相关信息的人员。第三节 一般性航空安保措施第十条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按照民航局背景调查规定对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第十一条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根据其岗位不同,对相关人员开展安保技能或者安保意识培训,以确保相关人员熟悉掌握安保工作要求。培训应当每年不少于一次,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十二条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按照民航局安保信息管理规定报送相关安保信息。第十三条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采用人员看护、视频监控、航空器锁闭或者机库存放等方式,防止未经授权的人员或物品进入航空器。第十四条 航空器起飞前,机长应当负责检查航空器是否被故意损坏或放置不明物品。第四节 对从事经营性载客、货运和空中游览等通用航空活动航空器运营人的额外要求第十五条 开展经营性载客定期运输活动及使用客座数10座及以上航空器开展经营性载客不定期运输活动前,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和登记,并采用仪器检查或手工检查等方式,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查验。经过安保查验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应当受到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安保查验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相混。第十六条 开展空中游览活动前或使用客座数9座以下航空器开展经营性载客不定期运输活动前,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对乘机人员身份进行登记。第十七条 开展经营性货运活动前,航空器运营人应当采用仪器检查或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航空器运营人应当采取措施,确保已经经过安保查验后的货物在地面存储和地面运输期间受到安保管控,防止其在登机前与未经安保查验的人员及货物相混。第十八条 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保查验信息、货物安保查验信息应当至少保存90日。第三章 安保服务机构的要求第十九条 航空器运营人将安保业务委托给安保服务机构的,应当与安保服务机构签订安保协议,明确双方的安保职责划分和具体安保要求。第二十条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选择至少符合下列要求的安保服务机构:(一) 按照本规则第二章第二节的要求制定并执行本机构安保方案;(二) 具有航空安保机构或航空安保负责人,负责协调落实安保协议及安保方案的要求;(三) 按照安保业务范围配备相应安保设施、设备;(四) 对安保工作人员自行开展背景调查;(五) 对安保工作人员开展每年不少于一次的安保技能或安保意识培训,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在案。第四章 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的安保要求第二十一条 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应当为通用航空活动指定专用通道或飞行活动区道口,并采取安保管控措施,确保通用航空活动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不与公共航空运输的人员、行李物品、货物相混。第二十二条 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时,航空器运营人应当列明工作人员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需要携带工具物料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及工具物料清单等,加盖本单位公章 ,提前交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指定部门备案。第二十三条 航空器运营人持空勤登机证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时,应当按要求佩戴空勤登机证,交验飞行任务书,并在指定通道接受查验。航空器运营人其他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时,可以凭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载有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备案文件,在指定通道接受查验。第二十四条 航空器运营人工作人员因工作需要携带工具、物料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时,应当将载有有效身份证件信息、是否需要携带工具物料信息的备案文件及工具物料清单,交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查验,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第二十五条 在运输机场开展经营性载客不定期运输活动时,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提前将含有有效身份证件信息的旅客名单交运输机场管理机构指定单位备案。第二十六条 旅客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时,应当将有效身份证件交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查验。第二十七条 航空器运营人应当提前确认旅客携带物品情况,并将已确认的物品清单交运输机场管理机构安全检查部门备案。旅客通行时,运输机场安全检查部门核对无误后予以放行。第二十八条 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保查验信息、货物安保查验信息应当至少保存90日。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九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实施监督检查,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不得妨碍航空器运营人及安保服务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不得泄漏航空器运营人及安保服务机构的商业秘密。第三十条 航空器运营人及安保服务机构应当对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给予积极配合,不得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第三十一条 航空器运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严重后果的,记入民航行业严重失信行为信用记录:(一)未采用人员看护、视频监控、航空器锁闭或者机库存放等方式看护飞机的;(二)机长未在航空器起飞前,实施航空器安保检查的;(三)违反第十五条、第十七条规定,未开展安保查验的,或查验后未采取安保管控措施的;(四)违反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未登记或未如实登记乘机人员信息的;(五)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时,未按要求如实提供工具物料清单、工作人员身份信息、飞行任务书或旅客名单的;(六)航空器运营人或安保服务机构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或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情况的。第三十二条 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依照本规则实施监督检查时,发现未按照本规则执行的,应当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第三十三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航空器运营人或者安保服务机构未按本规定执行航空安保措施的,均有权向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举报。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应当对举报人信息予以保密。第六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四条 航空器运营人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一)安保方案内容不符合要求的;(二)未按要求适时修订安保方案的,以确保其持续有效的;(三)安保方案未做好登记保存的;(四)未对内部人员开展安保技能或者安保意识培训的,或培训频次不符合要求的。第三十五条 航空器运营人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警告或1万元以下罚款:(一)未设有航空安保机构或指定航空安保负责人,协调落实本规则和航空安全保卫方案要求的;(二)未制定安保方案的;(三)未按照民航局背景调查规定对相关人员开展背景调查的;(四)将安保业务委托给安保服务机构时未与安保服务机构签订安保协议的,或者安保服务机构不符合本规则要求的;(五)乘机人员身份登记信息、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安保查验信息、货物安保查验信息保存时限不符合要求的。第三十六条 航空器运营人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 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一)未采用人员看护、视频监控、航空器锁闭或者机库存放等方式的;(二)机长未在航空器起飞前,实施航空器安保检查的;(三)开展经营性载客定期运输活动或使用客座数10座及以上航空器开展经营性载客不定期运输活动前,未对乘机人员身份进行核实和登记的,或未采用仪器检查或手工检查等方式对乘机人员及其行李物品进行安保查验的,或未对经过安保查验后的人员及其行李物品采取安保管控措施的;(四)开展空中游览活动或使用客座数9座以下航空器开展经营性载客不定期运输活动前,未对乘机人员身份进行登记的;(五)航空器运营人在运输机场开展通用航空活动时未落实本规则要求的。第三十七条 航空器运营人违反本规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地区管理局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10万元以下罚款:(一)执行商业载货活动前,未采用仪器检查或开包验视等方式对拟载货物进行安保查验的;(二)安保查验后,未采取安保管控措施,防止未经授权人员接触的。第三十八条 航空器运营人或安保服务机构违反本规则,不接受、不配合监督检查的,或向执法人员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情况的,由民航局、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第三十九条 检查经营性通用航空活动时,对在检查中发现因违反本规则导致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运营和使用。第七章 附则第四十条 本规则所指航空器,包括飞机和直升机。本规则所指航空器运营人工作人员,是指空勤人员、跟机机务及其他作业人员。安保查验,是指对进入运输机场控制区或通用航空器的人员、乘机人员及其携带物品、货物进行检查,以防止未经允许的禁带物品进入通用航空器的行为。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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