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8页
第2页 / 共8页
第3页 / 共8页
第4页 / 共8页
第5页 / 共8页
第6页 / 共8页
第7页 / 共8页
第8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全部预览完了,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签订买卖合同时需防范与控制合同中的诈骗风险导读:据中国企业家调查系统公布的其对全国 4695 位企业董事长、总经理、CEO、厂长有关企业信用的调查显示:目前我国的企业信用状况有所好转,但信用依然不足,尤其是恶意拖欠款、违约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现象较为严重;近一年来,有 90%以上的企业都或多或少发生了买卖合同纠纷。从买卖合同诈骗的常见手段中,为避免企业遭受损害,提醒企业在签订买卖合同时需要风险防范。一、经济买卖合同中常见的欺诈手段类型:买卖买卖合同是商品生产和交换在法律上的典型表现形式。买卖买卖合同中的欺诈种类繁多,欺诈手段也变化多端,花样不断翻新。常见欺诈手段主要有:(一)伪劣产品替代履行法。在签订买卖买卖合同时,欺诈方出示真实的质量较高的样品,而在履行时却代以质量低劣的伪次品。(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欺诈法。当事人一方在自身无履约能力或虽有一定履约能力的情况下,自订立买卖合同起,就根本没有履行买卖合同的诚意,而是想通过欺诈手段使对方履行买卖合同。在骗取对方履行买卖合同之后,非法占有对方履行的钱或产品,而自己却不再履行买卖合同,使对方造成重大损失。(三)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法。供方本无产品或产品质量不合格,但为骗取货款,引诱对方签订买卖合同,伪造产品的质量鉴定证明或标志,合对方看过之后信以为真而订立买卖合同,在对方作出履行之后,供方则不再对等做出履行,溜之大吉。(四)假冒注册商标商品诱签买卖合同法。一方当事人为了诱使对方签订买卖合同,骗取钱财,将自己的伪劣产品假冒为注册商标商品,对方由于信任注册商标商品而与之签订买卖合同,在履行买卖合同之后,才发现上当受骗。(五)专利产品谎称法。当事人一方(供方)谎称自己的产品为专利产品或名优产品,利用对方信息不灵,交通闭塞,缺乏经验,对“专利”或“名优”产品的神秘感或信任感而使用权其陷入错误的认识。供方在对方意思表示不真实的情况下,与其签订买卖合同,以推销自己的伪劣产品。(六)盗用其他单位名称法。一方当事人通过非法途径盗取其他单位的公章或买卖合同专用章或空白买卖合同书,在对方当事人不知自己为无权订约人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而与对方当事人签订买卖买卖合同,获取对方当事人履行的钱或物。(七)假单位欺骗诈法。所谓假单位,又称“皮包公司”,是指根本不存在或未经合法注册的单位。这样的单位没有注册资金、没有固定的场所,没有经营管理设施,甚至连从业人员都有是虚假的。社会上极个别不法分子往往就是利用私刻公章或买卖合同专用章,骗取营业执照成立所谓的“假单位”,然后冒充某单位董事长或业务经理的名义与被欺诈方签订买卖合同,待对方做出履行或预付款项后,携带钱财逃之夭夭。(八)虚假价格欺诈法。供方使需方在陷入错误认识的情况下与之订立买卖合同,从中获取不法利益。这种欺诈手法一般是通过所谓的“大削价”、“大甩卖”、“大清仓”活动实现的。(九)长线大鱼欺诈法。所谓长线大鱼,即“放长线钓大鱼”。这种欺诈手段的特征:一是欺诈方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前已先与被欺诈方签订履行了几份小额买卖合同,付小额定金,且履约积极、顺利,制造本身履约能力强、重买卖合同守信誉的假象,骗取对方信任。然后谎称因生产生活需要,签订大额买卖买卖合同,骗取大量货物或钱款。二是欺诈方对被欺诈方非常了解,而被欺诈方对欺诈方的了解一裔是假象。待上当受骗后,方知欺诈方原来所说纯属谎言。三是在实施欺诈行为之后,欺诈方往往逃避或隐藏起来。(十)买卖双重欺诈法。这是一种古老传统且较难识别的欺诈手法。其特征:一是欺诈方先后以卖方和买方两种身份出现。即欺诈方先派人以卖方或推销方的身份出现,意欲出卖某种商品,使受欺骗诈方产生有人出卖某种商品且价格较低的现象。然后欺诈方再多次派人以买方或求购方的身份出现,使被欺诈方又产生有多人要买这种商品且价格较高的假象。二是受欺诈方是一些开业不久,但又赚钱心切的企业。由于缺乏签约交易经验,这些新企业很容易上当受骗。三是欺诈方在与受欺诈方签订完某种买卖买卖合同,受欺诈方付清贷款后,就携款逃走。二、为避免公司在买卖交易中遭受欺骗,尤其在签订买卖买卖合同时就需要防范与控制买卖合同风险,现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的风险做以下提示:(一)买卖合同的签订1、对方主体资格的审查订立买卖合同前,应当对对方单位的主体资格、相关业务资质、资信能力、履约能力进行调查,不得与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单位(如项目部、业务部、分支机构等)签订买卖合同,不得与不具备履行买卖合同必须具备相应资质(如房地产开发资质、建筑施工资质、广告经营资质等)的单位签订买卖合同。为此,公司应在买卖合同谈判前取得对方的经年审合格的营业执照和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对方公章)。公司一般不得与自然人签订经济买卖买卖合同,确有必要签订经济买卖买卖合同,应经公司法务部门同意。2、对方履约能力的审查公司不得与对方单位签订与该单位履约能力明显不相符的经济买卖买卖合同。根据买卖合同的性质,可以从对方单位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最近一期经审计的财务报表、对方单位的员工总数、荣誉证书等方面,对其履约能力做出综合判断。3、本方履约主体资格和履约能力的审查签约前公司应审查自身作为相关买卖合同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是否具备相关经营资质,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需要相关部门配合的是否已经协调妥善,如买卖合同拟约定的资金支付计划,是否已由财务部门认可可行。4、买卖合同的形式公司订立买卖合同,均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订立正式的买卖合同书。由于传真件的证据效力在法律上存在不确定性,有关书面买卖合同签署后必须取得买卖合同原件,并妥善保存。5、买卖合同的起草权对于重大买卖合同,公司应尽量争取买卖合同起草权,并尽量使用公司拟定的买卖合同示范文本。这样的话,可以在买卖合同谈判过程中争取有利的谈判地位,并有利于公司买卖合同管理和审批的效率。6、签订买卖合同前的批准和授权按规定须经上级有关部门批准才能签订的买卖合同,必须经批准后才能签订。按公司章程和法律规定必须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决定才能签署的买卖合同,必须取得相关决议后才能签订。比如,公司法规定,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7、买卖合同签订过程中的注意事项(1) 买卖合同签署前应仔细检查、核对买卖合同各条款,确保所签署版本是最后定稿版本。(2) 在正式签署的买卖合同文本中,应尽量避免过多空白,以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买卖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增加买卖合同的内容。(3)公司与对方单位拟签订的买卖合同,一般应先交由对方单位签名盖章,然后再由公司签名盖章。本方应要求对方盖章时使用公章或买卖合同专用章,不得接受其他形式的印章(如业务专用章、财务专用章、部门章)在买卖合同上盖章。(4)为避免少数不诚信的单位在买卖合同签署过程中擅自更换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签署时双方都应盖骑缝章。(5) 除非对方单位法定代表人亲自签署买卖合同,其他授权代表签署买卖合同必须提供加盖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签名的授权书。属重大买卖合同的,即使是对方法定代表人签署,也应要求对方提供其董事会批准及授权的决议。(营业执照和签署人身份证复印件)(6) 为防范经济买卖买卖合同诈骗的风险,对方代表在买卖合同上签名时,应由本方经办人员见证其亲笔签名,签名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应留底备存。(7)买卖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按法律法规规定或买卖合同约定必须办理鉴证、公证、批准手续的,应及时办理。(二)买卖合同的内容买卖合同条款应当尽量按照国家或公司制定的示范文本和公司编制的指导手册来起草。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买卖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与对方营业执照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2、买卖合同标的买卖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买卖买卖合同应详细约定规格、型号、产地、等级等内容;服务买卖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对买卖合同标的无法以文字描述的应将图纸作为买卖合同的附件。3、数量买卖合同应采用国家标准的计量单位约定标的物数量。对于长期合作买卖合同无法约定确切数量的,应约定数量的确定方式(如订货单、送货单、分买卖合同等)。4、质量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企业标准的,应约定所采用标准的代号;对于可以用指标描述的产品应约定主要指标要求;凭样品交付的应约定样品的产生方式及样品封存方式、地点。5、价款或报酬价款或者报酬应在买卖合同中明确,采用折扣形式的应约定买卖合同的实际价款;价款的支付方式如支票、汇款、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报酬的支付期限约定应当明确可行。6、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买卖合同履行期限应具有确定性,难以在买卖合同中确定具体期限的应约定确定履行期限的方式。买卖合同履行地点应力争作对本方有利的约定,如买卖买卖合同一般约定交货地点为本方仓库或本方的住所地。买卖合同履行地的具体地名应明确至市辖区或县一级。7、承诺与保证条款对于公司经合理调查仍然未能了解的标的物或目标企业的情况,可以通过承诺与保证条款要求对方兜底,从而减小交易风险。比如,股权受让方可以视需要要求转让方承诺与保证除双方认可的审计报告确认的目标企业债务之外,不存在任何其他债务、责任和或有负债,否则转让方应当向受让方作出足额赔偿;法律法规规定的目标企业经营必须办理的一切手续、证明、批文及许可均已合法办;如此等等。8、各方的权利义务各方的具体权利和义务,是买卖合同内容的重心,应尽量予以明确约定。9、买卖合同的担保买卖合同中对方要求提供担保或本方要求对方提供担保的,应结合具体情况根据担保法的要求及时办理抵押登记、质押登记等相关手续。提供保证的,应明确约定保证的范围和保证期间。10、违约责任(1) 违约责任条款应尽量明确,以使违约救济的方法具备可执行性。建议结合各方的权利义务分别约定违约责任。(2) 约定赔偿损失的,对于赔偿范围应尽可能穷尽。对于非知识产权类买卖合同,如需对方赔偿本方追偿损失所发生的律师费、差旅费等,应有明确约定。(3)约定违约金的,不可过分高于可能造成的损失,否则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可能被司法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予以减少。11、买卖合同的解释买卖合同文本中所有文字应具有排它性的解释,对可能引起岐义的文字和某些非法定专用词语应在买卖合同中进行解释或定义。12、保密条款对于涉及保密信息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保密承诺与违反保密承诺时的违约责任。13、通知条款为保障买卖合同履行过程中通知送达的效力,应明确当事人的联系地址、邮编、电话等信息以及有效送达方式(一般包括派员亲送、快递邮寄、数据电文等方式)。14、解决争议的方式解决争议的方式可选择仲裁或起诉,选择仲裁的应明确约定仲裁机构的名称,否则可能因约定不明导致仲裁约定无效。争议解决方式的选择一般应当考虑司法实践中的地方保护主义因素,以及争议解决的效率和成本等。15、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要件及买卖合同签订时间、地点买卖合同结尾处应明确约定买卖合同的成立时间、生效要件及买卖合同的签订时间、地点。16、买卖合同的附件买卖合同如存在附件的,应明确约定附件是买卖合同的组成部分,并与买卖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效力。当附件内容与买卖合同条款不一致时,以哪个约定为准,也应予以明确。17、涉外买卖合同在起草涉外买卖合同时,应考虑有关国际惯例,以提高双方缔结买卖合同的效率。(三)买卖合同的履行1、公司应当按照买卖合同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并随时督促对方及时履行其义务。对买卖合同履行中发生的情况应建立买卖合同履行情况台帐。2、有关买卖合同履行中的书面签证、来往信函、文书、通知等文件应及时整理、妥善保管原件,以备在产生争议时作为证据之用。3、向对方单位交付标的物、款项、资料或发票时,应向对方索取收条。4、向对方单位发出通知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专人送达或快递邮寄,并由对方在通知(或回执)上盖章或对方授权代表在通知(或回执)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