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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二,罗欢平,结构,物权法,阅读书目推荐,1、物权法,梁慧星,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07年第四版; 2、物权法论,刘家安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3、物权法研究,陈华彬著,法律出版社2009年版; 4、论物权法,孙宪忠著,法律出版社2008年修订版; 5、民法物权(第一册 通则 所有权;第二册 用益物权 占有),王泽鉴著,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 6、德国物权法,鲍尔施蒂尔纳著,张双根译,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第一章 物权法总论,物权的概念与特征 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 物权的效力 物权的类型 物权的变动 物权的保护,物权的概念与特征,历史沿革 学说分歧 对物关系说 对人关系说 折中关系说 “物权是通过对物的物权关系来表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的。” 概念 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物权的概念与特征,特征 物权是支配权和绝对权 物权是权利人直接享受物的利益的权利 物权的客体是物 有体物、特定物和独立物 物权具有排他性 绝对权意义上 一物一权,物权法的概念与内容,概念 物权法是调整人对于物的支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形式意义上的物权法 2007年3月16日颁布,10月1日施行的物权法 内容 支配关系的内容 全面支配 所有权制度 非所有人对他人之物的利用 用益物权制度 非所有人对物的交换价值的支配 担保物权制度 有权占有人或无权占有人对物的占有 占有制度 支配关系的变动 支配关系的主体与第三人的关系,物权的效力,学说分歧 一、排他效力 一物一权 所有权遍及于全部,不得属于二人 同一物上不得同时存在两个同以占有为内容的他物权 不同类型的物权排他效力有强弱之分 二、优先效力 优先效力即优先于其他权利实现 物权的优先效力对应于债权的平等性,物权的效力,(一)物权间的优先效力 产生原因:同一物上可存在多个物权 确定原则:时间在先,权利在先 例外 他物权优先于所有权 不同担保物权之间的优先性由法律规定了特殊的顺位 (二)物权对于债权的优先效力 同一标的物上既有物权又有债权时,物权有优先债权的效力。 1、一物两卖。甲先与乙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售价50万元,后与丙签订同一房屋的买卖合同,售价60万元,并办理了产权变更登记。乙能否请求法院确认甲丙转让房屋行为无效,要求取得房屋所有权?,物权的效力,2、担保物权人的别除权。甲有一栋楼房价值100万元,先欠乙100万元,后欠丙100万元,甲与丙签订了一份以该楼房设定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问乙、丙的债权如何实现? 3、例外:买卖不破租赁。甲有一栋房屋,于2008年1月1日出租给乙,租期2年。2008年7月1日,甲将该房屋卖与丙并登记。后丙要求乙搬出,乙不允,遂起纠纷。问:丙能否要求乙搬出房屋? 租赁权物权化 三、物上请求权效力 物权的圆满状态受到妨害或有妨害之虞时,物权人为回复其物权的圆满状态,可以请求妨害人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物权与债权的关系,联系 人对物的支配-物的归属-物权 财产在不同主体间的交换-物的流转-债权 支配是交换的前提和归宿,物权是债权的前提和基础,也是债权的目的和结果 区别 支配权or请求权、对世权or对人权 物权法定、公示公信契约自由、无须公示 妨害时主要救济手段:请求回复原有支配状态赔偿损失,物权与债权的关系,区分的相对性问题 债权物权化 处分债权与处分物权,主体地位无本质区别 租赁权物权化 部分债权设立的公示:商品房预售的预告登记 法律直接规定某些债权实现上的优先效力 建筑物承包人优先受偿权、破产工人工资优先受偿权 物权债权化 登记对抗主义 第三人善意取得制度对追及效力的阻却,原物权人的所有权蜕变为对无权处分人的债权请求权,物权的效力,性质:请求权,但基础权利为物权 类型 对占有的妨害,发生返还请求权,即返还原物 乙将甲丢失的羊牵回家中,喂养两月后被甲发现,甲请求乙返还 对于占有之外的妨害,发生妨害除去请求权,即排除妨害 张三将车停在李四的饭店门口,影响李四店内顾客的进出,李四请求张三开走汽车 对于有妨害之虞的,发生妨害预防请求权,即消除危险 甲在自己后院与乙房子相邻的位置挖一大地窖,乙的房子有塌陷的危险,乙请求甲停止施工并填平地窖,物权的效力,与其他请求权的竞合 与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甲的房屋被邻居乙强行侵占并致部分物事毁损,则甲除了可以请求乙返还其房屋外,还可以请求赔偿所遭受的损害。 能够行使的前提条件不同 是否适用金钱赔偿不同 是否适用诉讼时效不同 与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可选择适用 四、 追及效力 “物在呼唤主人。”即物权成立后,其标的物不论辗转至何人之手,物权的权利人均可追及标的物之所在,而直接支配其物。,物权的效力,所有权的追及效力 甲委托乙保管手表,后乙擅自借给丙用,丙在使用期间被丁偷走,后丁又遗失被戊捡到,而戊恰好是甲的朋友,一日甲在戊处发现自己的手表,要求取回,戊不允,遂起纠纷。问:甲可否取回? 其他物权的追及效力 甲欠乙100万,与乙签订了一份以楼房设定抵押的合同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甲将设定有抵押的楼房让与丙并办理了产权登记,甲到期未清偿对乙的债务,乙仍然可以申请法院拍卖该楼房,进而从卖得价金中优先受偿。 争论:追及效力是否为独立的效力?,物权的类型,一、物权法定主义 法律规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不允许当事人依其意思设定与法律规定不同的物权。 确立意义 内容 类型强制 内容固定 甲与乙约定,甲将自己的一块劳力士手表在不转移占有的情况下质押给乙,担保乙的债权的实现。甲违约,乙向法院起诉,行使质押权,实现优先受偿权。乙能胜诉吗? 有松动的迹象 物权法定缓和说,物权的类型,二、物权的种类 (一)立法种类 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和占有 (二)学理分类 自物权和他物权 动产物权和不动产物权、权利物权 主物权和从物权 所有权与限制物权(定限物权) 有期限物权和无期限物权 意定物权和法定物权 本物权与占有,物权的变动,一、物权变动的概念 物权的取得 原始取得与继受取得 物权的变更 物权的消灭 二、物权行为理论 基于合同而为之交付,是包含了一项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物权契约,即物权行为。独立性 无因性:物权行为在效力上与债权行为绝缘,即债权行为无效不会导致物权行为无效。,物权的变动,甲与乙在3月1日签订一份买卖彩电的合同,3月2日乙交付5000元,3月3日甲将彩电交付给乙。 行为数量分析 如果3月4日甲以受欺诈为由主张撤销该买卖合同,则后果如何? 如何看待物权行为理论 应区分物权行为和债权行为 不应采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 ,严重损害出卖人利益 买受人转卖给恶意第三人、买受人设定担保物权、买受人陷于破产 交易安全的追求可以通过善意取得制度来实现,物权的变动,三、物权变动的原因 物权的取得原因 民事行为:买卖、互易、赠与、遗赠等、设定他物权的行为 其他:时效、征收、法律规定(留置权)、附合混合加工、继承、拾得遗失物、发现埋藏物或隐藏物、合法生产建造、法律文书、孳息收取 物权的消灭原因 民事行为:抛弃、合同、撤销权的行使 其他:标的物灭失、期间届满、混同 甲在其房屋上为乙设定抵押权,后乙购买了该栋房屋取得所有权,则抵押权消灭,但如果房屋上另为丙设定了抵押权,则虽然乙取得所有权,但其享有的抵押权优先顺序仍然存在,物权的变动,四、物权变动模式 (一)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1、英美法系契据交付主义 买卖契约+契据(英国称之为严格证书)交付,登记仅仅是对抗要件。 2、大陆法系三足鼎立 意思主义:债权行为=物权变动+登记/交付第三人 物权形式主义:物权合同+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债权形式主义:有效的债权行为+交付/登记=物权变动 我国物权法采债权形式主义,但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地役权、动产抵押权和特殊动产集合抵押权时采意思主义,是为例外。 注意:物权行为无因性理论与登记或交付的生效要件理论并不要求共存。 因此,虽不承认无因性,但强调登记或交付的公信力。,物权的变动,(二)非基于法律行为的物权变动 主要有继承、强制执行、征收和法院判决等 不动产:第28条-第30条 甲的父母于某年4月1日去世,同年5月1日甲乙登记结婚,6月1日甲从父母处取得继承的房屋一栋(完成登记)、汽车一辆(完成交付),问该房车属于甲的个人财产还是甲乙的共同财产? 理解第三十一条:依照本法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规定享有不动产物权的,处分该物权时,依照法律规定需要办理登记的,未经登记,不发生物权效力。 动产:置于动产所有权的特殊取得时再论述,2007年4月2日,王某与丁某约定:王某将一栋房屋出售给丁某,房价20万元。丁某支付房屋价款后,王某交付了房屋,但没有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丁某接收房屋作了装修,于2007年5月20日出租给叶某,租期为2年。2007年5月29日,王某因病去世,全部遗产由其子小王继承。小王于2007年6月将该房屋卖给杜某,并办理了所有权移转登记。请回答1-3题。 1.如王某生前或王某死后其继承人小王欲出卖房屋前向丁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王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王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小王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D.小王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2.如杜某向丁某、叶某请求返还房屋,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杜某无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B.杜某有权请求丁某返还房屋 C.杜某无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D.杜某有权请求叶某返还房屋 3.关于小王和杜某间的房屋买卖,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交付标的物是房屋买卖合同的有效要件 B.小王须将所继承的房屋登记在自己的名下,才能将其所有权转移给杜某 C.房屋所有权转移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薄时发生效力 D.该房屋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该房屋登记资料,物权的变动,五、物权变动的公示公信原则 (一)公示:使人知 意义和概念 物权变动时,将物权变动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公示方法 占有与交付 登记与变更登记 公示效力 公示对抗要件、公示生效要件、公示折中主义(兼采) (二)公信:使人信 即使依公示方法表现出来的物权不存在或存在瑕疵,但对于信赖物权的存在并已从事了物权交易的人,法律仍然承认其具有与真实的物权存在相同的法律效果。,物权的变动,功能:保护交易安全和快捷,稳定社会经济秩序 公信力:公示具有的权利推定的效力。 1、经公示的物权可以对抗第三人; 2、第三人基于对公示的信赖而为取得物权的行为有效,第三人因此取得的物权受保护; 3、未经公示的物权不得对抗第三人,甚至不存在; 4、公示内容与约定内容不一致的,以公示内容为准。 (三)动产的交付 1、现实交付,即直接占有的移转 2、观念交付 简易交付 占有改定 指示交付 拟制交付,物权的变动,1月1日,甲乙达成买卖电脑的协议,乙当日付清价款,但因甲还需要处理电脑数据,所以乙没有搬走电脑。1月2日,乙去搬电脑时,甲提出租用电脑一段时间,乙碍于情面答应,问:所有权是否转移,何时转移?,物权的变动,(四)我国不动产物权登记制度 1、由不动产所在地登记机构办理 2、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即统一登记范围,统一登记机构,统一登记办法 3、登记机构的行为规范 4、效力排序 5、登记错误及其补正、法律责任 6、预告登记(假登记)及其效力 7、物权登记的效力体系,物权的保护,1、自力救济:行使请求权保护物权 2、公力救济:起诉、仲裁 确认之诉 给付之诉 形成之诉,习题,1、王某从其父亲那里继承了一栋房屋,后想将该房屋转让。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房屋为不动产,所以王某想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必须办理登记 B、王某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无需登记 C、王某想转让该房屋时未经登记所有权不能转移 D、未经登记,王某转让房屋的合同不生效力 2、在同一标的物之上不能同时存在两个以上内容不相容的物权,该效力为物权的()。 A追及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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