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54页
第2页 / 共54页
第3页 / 共54页
第4页 / 共54页
第5页 / 共54页
第6页 / 共54页
第7页 / 共54页
第8页 / 共54页
第9页 / 共54页
第10页 / 共54页
亲,该文档总共54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基金管理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二零零五年九月目 录一、前言二、释义三、基金的基本情况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五、基金备案六、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七、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八、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九、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十、基金的托管十一、基金份额的登记十二、基金的投资十三、基金的财产十四、基金资产的估值十五、基金的费用与税收十六、基金的收益与分配十七、基金的会计和审计十八、基金的信息披露十九、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二十、违约责任二十一、争议的处理二十二、基金合同的效力二十三、其他事项一、前言(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保障基金财产的安全。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运作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销售办法”) 、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 称“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二)基金合同是 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自本基金合同签订并生效之日起成为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基金投资人自依本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三)上投摩根阿 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诚实信用、 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以基金合同为准。二、释义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1.基金或本基金:指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2.基金管理人或本基金管理人: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3.基金托管人或本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5.托管协议或本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6.招募说明书:指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招募说明书是基金向社会公开发售时对基金情况进行说明的法律文件,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每 6 个月更新 1 次,并于每 6 个月结束之日后的 45 日内公告,更新内容截至每 6 个月的最后 1 日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份额发售公告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9.基金法:指 2003 年 10 月 28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作出的修订10.销售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5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11.信息披露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12.运作办法: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 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16.个人投资者:指年满 18 周岁,合法持有现时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 军人证件等有效身份 证件的中国公民,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可以投资基金的自然人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登记并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指符合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的条件,经中国 证监会批准投资于中国证券市场,并取得国家外汇管理局额度批准的中国境外基金管理机构、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以及其他资产管理机构19.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20.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21.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的认购、申购、 赎回、转换 、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22.销售机构:指直销机构和代销机构23.直销机构: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24.代销机构:指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取得基金代销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代为办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25.基金销售网点:指直销机构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26.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基金销售业务的确认、清算和结算、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27.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28.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29.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基金份额的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30.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期结束后达到成立条件,基金管理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收到其书面确认的日期31.基金合同终止日: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按照基金合同规定的程序终止基金合同的日期32.基金募集期限: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33.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34.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35.T 日:指销售机构确认的投资人有效申请工作日36.T+n 日:指自 T 日起第 n 个工作日(不包含 T 日)37.开放日:指基金管理人办理基金份额申购、赎回或其他业务的日期38.交易时间:指开放日基金接受申购、赎回或其他交易的时间段39.业务规则:指上投摩根富林明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是规范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注册登记运作方面的业务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和投资人共同遵守40.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间,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1.申购:指在基金存续期内,投资人申请购买基金份额的行为42.赎回: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要求基金管理人购回基金份额的行为43.基金转换:指基金份额持有人按照本基金合同和基金管理人届时有效的业务规则在本基金份额与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份额间的转换行为44.转托管:指基金份额持有人在同一基金的不同销售机构之间实施的所持基金份额销售机构变更的操作45.巨额赎回:本基金单个开放日,基金净赎回申请(赎回申请份额总数加上基金转换中转出申请份额总数后扣除申购申请份额总数及基金转换中转入申请份额总数后的余额)超过上一日基金总份额的 10%时46.定期定额业务:指投资人按照与基金销售机构预先约定的方式、时间和金额申购本基金的业务47.元:指人民币元48.基金收益:指基金投资所得红利、股息、债券利息、买卖证券价差、银行存款利息、已实现的其他合法收入及因运用基金财产带来的成本和费用的节约49.基金资产总值:指基金拥有的各类有价证券、银行存款本息、基金应收申购款及其他资产的价值总和50.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51.基金份额净值:指基金份额的资产净值52.基金资产估值:指计算评估基金资产和负债的价值,以确定基金资产净值和基金份额净值的过程53.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刊、互联网网站及其他媒体54.不可抗力:指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抗拒、无法避免且在本基金合同由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签署之日后发生的,使本基金合同当事人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本基金合同的任何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洪水、地震及其他自然灾害、战争、骚乱、火灾、政府征用、没收、法律法规变 化、突 发停电或其他突发事件、证券交易所非正常暂停或停止交易 三、基金的基本情况(一)基金的名称上投摩根阿尔法股票型证券投资基金(二)基金的类别股票型基金(三)基金的运作方式契约型开放式(四)基金的投 资目标本基金采用哑铃式投资技术(Barbell Approach),同步以“成长” 与“价值”双重量化指标进行股票选择。在基于由下而上的择股流程中,精选个股, 纪律执行,构造出相对均衡的不同风格类资产组合。同时结合公司质量、行业布局、 风险因子等深入分析,对资产配置进行适度调整,努力控制投资组合的市场适应性,以求多空环境中都能创造超越业绩基准的主动管理回报。(五)基金的最低募集份 额总额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 2 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 2 亿元人民币。(六)基金份额 面值和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为人民币 1.00 元。本基金的认购费率最高不超过 1.2%,具体费率情况由基金管理人决定,并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七)基金存续 期限不定期四、基金份额的发售(一)基金份额 的发售时间、发售方式、发售对象1.发售时间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但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具体发售时间见发售公告。2.发售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代销机构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基金份额发售公告)公开发售。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任何与基金份额发售有关的当事人不得预留和提前发售基金份额。3.发售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禁止投资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以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二)基金份额 的认购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方法,认购费用以认购金额为基数采用比例费率计算,计算公式如下:认购费用认购金额认购费率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认购费用认购份额(净认购金额认购金额产生的利息)/基金份额面值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到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收益或 损失由基金财产承担。本基金的认购费用应在投资人认购基金份额时收取,不列入基金财产,主要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 售、注册登 记等基金募集期 发生的各项费用。(三)基金份额 的持有限额1.投资人认购前,需按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2.投资人在募集期内可以多次认购基金份额,但已申请的认购不允许撤销。3.基金管理人可以对每个账户的单笔最低认购金额进行限制,具体限制请参看招募说明书。4.基金管理人可以对认购期间的单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