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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制度,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水利部于1990年开始,按照“加强领导、扩大宣传、法规 先导、先行试点、逐步推广”的原则,积极稳妥地在水利工程建 设中开展建设监理工作,相继颁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管理办法、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 管理办法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示范文本等文件。 建设监理制度是随着我国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化和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在建设领域推行的一项科学的管 理制度。几年来,水利工程建设领域在推行建设监理制度方面做 了很多工作,取得了一定的成绩。水利工程中实行建设监理制度 的实践,证明这项制度对加强工程建设管理,控制工程质量、工 期、造价,提高了经济效益方面,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实行建设监理制度,是工程建设管理体制改革的一项重大 举措。经过十多年来的实践,建设监理经过了试点、全面推行阶 段,目前正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方向深入发展。水利工程 建设项目的复杂性和对社会、经济影响的重要性,对监理人员的 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返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一)建设监理管理方式的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 批项目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 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 对确保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 412号),行政许可保留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要求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审批等原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由 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2005年6月,水利部以关于将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 批项目移交有关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的通知(水建管 2005244号),正式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审批移交到中国水 利工程协会。水利工程协会。,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一)建设监理管理方式的变化 根据国务院关于取消第二批行政审批项目和改变一批行政审批项目 管理方式的决定(国发20035号)、国务院关于第三批取消和调整 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200416号)和国务院对确保需保留的 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行政许可保 留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审批,要求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资格审 批等原行政审批转变管理方式,由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管理。 2005年6月,水利部以关于将一批改变管理方式的行政审批项目 移交有关行业自律组织(或中介机构)的通知(水建管2005244号), 正式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审批移交到中国水利工程协会。 (二)质量、安全、环境保护等新的管理法规赋予建设监理新的使命 近年来,国务院颁布了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 生产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对监理提出了新的 要求。,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三)水利工程监理法规得到进一步完善 监理法规是规范工程建设监理行为的依据,只有制定了科学、合理、 完善且可操作的监理法规,才能做到有法可依,依法惩戒监理违规行为, 规范监理市场秩序。原有监理法规设定的法则条款粗放,缺乏可操作性, 不利于惩处监理违规行为。 因此修订并以部长令发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水利部2006 第28号令)、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水利部2006 第29号令),将有利于推进依法行政、转变政府职能,有利于加强政府监 督,有利于规范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市场秩序,严格市场准人制度,有利于 促进提高监理单位水平和能力,强化监理单位的作用和地位,确保监理单 位在项目的质量、资金、进度、安全生产、环境保护等方面发挥重要作 用,进而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工程投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 依据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规定的对水利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的管 理方式,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印发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注册管理 办法(水建管2006600号),中国水利工程协会印发了水利工程 建设监理人员资格管理办法(中水协20073号)。,一、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建设,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建设监理是指具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受工程项目建设单位的 委托,依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经建设主管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对工程建设实施的专业化管理。,返回,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一)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是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位,建设监理单位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依法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单 位资质专门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社会组织。只有监理单位才能以“公 正的第三方”的身份开展建设监理活动。,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一)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1、监理单位的工作性质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进行建设工程的合同管理,按照合同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工期和质 量,并协调建设各方的工作关系。 从监理单位的工作内容可以体现出,监理单位的工作具有技术服务、技术咨询和独立公正的中介服务 等性质。 它与政府的服务监督有如下区别: 首先,从性质上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代表政府,从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和国家法规执行的角度对工 程质量进行第三方监督,其工作体现了政府对建设项目管理的职能。而监理单位责任受项目法人委托,从 维护合同规定的建设意图、保证质量目标实现的角度,对工程质量进行控制,其工作体现了项目法人对建 设项目管理的职能。此外,政府质量监督机构是执法机构,其工作具有强制性,任何行政管辖范围内的建 设项目必须接受监督;而监理单位责任服务性机构,项目法人委托哪个监理单位从事监理、监理工程范 围、监理内容、授权大小等,都最终体现了项目法人的意图。 其次,从工作范围和深度方面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的工作是工程质量的抽插和等级认定,因而其工 作内容主要限于随设计、施工承包人队伍的资质审查,开工条件审查,施工中对重要质量因素和关键部位 进行控制,参与工程质量事故处理和竣工后工程质量等级的评定等。监理单位的工作要深入具体得多,它 包括审查设计文件及设计变更,原材料、设备和构配件质量检测,施工半成品检验,隐蔽工程和工程阶段 产品得质量与数量检验,签认付款凭证,调解有关质量纠纷。因此,监理单位的工作方式,不能像政府质 量监督机构那样以抽查为主,而必须进行过程跟踪监控。 再次,从工作依据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主要是依据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 范、规程等开展监督工作的,而监理除依据上述法律、法规和规章外,更要具体地以设计文件和监理委托 合同、工程承包合同为主要依据。 最后,从工作手段看,政府质量监督机构主要靠行政手段,包括责令返工、警告、通报、罚款,甚至 于降低等级等。而建设监理虽有时也使用返工、停工等强制手段,但主要是依靠合同约束地经济手段,包 括拒绝进行质量、数量的签证、拒签付款凭证等。,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一)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1、监理单位的主要特征 (一)合法性 监理单位必须依法成立,这是监理单位合法性的基本体现。它必须经政府建设 主管部门按法定程序进行资格审批、取得监理资格证书、确定经营范围,并向同级 工商行政管理机构申请注册登记领取营业执照,才能开展工程建设监理业务。其 次,监理单位开展业务,应在核准的经营范围内,依法签订监理委托合同,并依照 法律、法规和规章、监理委托合同、所监理的工程建设合同开展监理业务。 (二)服务性 从市场角度定位,监理单位属于中介服务性质的单位。监理单位依靠其高技术、高智能 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向项目法人提供技术服务。 一方面,监理单位是独立的社会中介服务组织,不具有任何行政职能。因此,决定可监 理业务具有委托性,这种委托一般反映了项目法人的意愿。主要表现在: (1)监理单位必须于项目法人签订委托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力义务。 (2)项目法人可以选择与一家或几家监理单位签订合同。 (3)项目法人按监理委托合同规定支付监理单位监理酬金,这些费用是经双方协商确定 的,这是监理单位赖以生存和发展的主要经济来源。 另一方面,监理单位不是建设产品的直接生产者和经营者,而只为项目法人提供高智能 的技术服务。它与工程承包总公司、建筑施工企事业单位不同,不承包工程造价,只是按付 出的服务取得相应的监理报酬金。,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一)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1、监理单位的主要特征 (三)公证性和独立性 监理单位的公正性和独立性体现在其自爱建设市场中地位的独立性和在开展 监理工作中的独立性和公证行。 (1)监理单位在法律地位、人事关系、经济关系和业务关系上必须独立。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规定指出,监理单位的“各级监理负责人和监理工程师不得 是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应单位的合伙经营者,不得与这些单位发生经营性隶 属关系,不得承包施工和销售业务,不得在政府机关、施工、设备制造和材料供 应单位任职”,“项目监理组织不得从事所监理工程的施工和建筑材料、构配件以 及建筑机械、设备的经营活动”。 (2)尽管监理单位受项目法人的委托而承担监理任务,但它与项目法人在法律地位上是 合同主体地位完全平等的合同关系。监理单位所承担的任务,经过双方平等协商确 立在监理委托合同中,并在所监理的建设工程合同的有关条款中明确规定。项目法 人不得超出在合同之外随意增减任务,也不得干涉监理工程师独立、正常的工作。 (3)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是以项目法人和承包单位之外独立的第三方名义,独 立地行使工程承包合同所确认的职责和权利开展监理业务,而不是以项目法人的名 义或以其“代表”的身份来行使职权。否则,它就成了从属于项目法人的一方面而 失去了独立地位,也就失去了公正地处理监理单位及个人不得参与承包单位的工程 承包盈利分配,否则,它它实际上就变成承包单位的合伙经营者,也失去了自己的 立性和公正性。,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育,(一)进一步明确了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行为主体 1、监理单位的主要特征 (三)公证性和独立性 (4)智力密集性 科学性是建设监理单位区别于其它一般服务机构的很重要的特性,也是其赖以生存的重要条件。监理服务的科学性来源于监理单位的监理人员的高素质和精湛的业务水平,这就决定了监理单位在建制上应该是智力密集型的。监理单位只有拥有和依靠相当数量的、有较高学历和长期从事工程建设工作地丰富经验,通晓相关的技术、经济、管理和法律的监理人员,才能在建设市场的竞争中生存和发展。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是指经全国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合格,经批准获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资格证书,并经注册取得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工程师岗位证书的工程建设监理人员。监理工程师岗位职务,并非国家现有专业技术职称的一个类别。监理工程师的这一特点,决定了监理工程师并非终身职务。只有具备资格并经注册上岗,从事监理业务的人员,才能称为监理工程师。 水利工程建设监理实行总监理工程师负责制。项目总监理工程师是项目监理组织履行监理合同的总负责人,由监理单位法定代表人任命,并书面授权,行使合同赋予监理单位的全部职责,全面负责项目监理工作。项目总监理工程师对监理单位负责,管理监理机构日常事务。 监理员是经过专门监理业务培训,具有同类工程相关专业知识,从事具体监理工作地监理人员。监理员不同于项目监理机构中的其它行政辅助人员,属于工程技术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开展监理工作,对监理工程师负责。,二、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的含义,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继续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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