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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效的概念和特点,一、时效的概念:一定的事实状态(占有财产或权利不行使)持续经过一定的时间,从而导致一定的法律后果(当事人取得权利或权利失去法律保护)的法律制度。 二、时效的强制性:当事人不得排除时效的应用;时效期间不得由当事人协议变更;时效利益不得预先抛弃;(诉讼时效解释第二条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三、时效的援用(诉讼时效解释第三条 当事人未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人民法院不应对诉讼时效问题进行释明及主动适用诉讼时效的规定进行裁判。),时效制度的意义,1、稳定法律秩序,对长期存在的事实状态而产生的信赖予以保护。(取得时效:因长期稳定的无权占有而产生对于本权的期待;消灭时效:因长期的无请求而产生对债务免除的期待) 2、便于及时收集证据,利于法院正确地处理民事纠纷。 3、保护真正的权利人免于证明的困难。(取得时效:解决所有权证明的困难;消灭时效:避免履行了债务的债务人因丢失清偿证据带来的重复清偿) 4、督促权利人及时行使权利,发挥财产的利用效率。 5、时效制度的副作用是保护了一些不法的无权利人。,时效制度的副作用,李开国教授对此有一段非常精彩的论述: “这个创记录的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适用至今日,我国的许多债权人都受到了损害,其中受害最为惨重的莫过于几家国有商业银行。更为严重的是,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的恶劣影响已经通过司法实务扩散至整个社会经济生活,对我国经济生活中信用低下的发展势头起着推波助澜的作用。如果你曾在法庭上见到权利人力求证明曾向义务人行使过请求权的着急的模样和义务人一一否认的无赖嘴脸,权利人败诉时的愤慨和义务人胜诉时的洋洋自得,你就会深深地感到这个太短的普通诉讼时效期间正在践踏着市民神圣的私权,正在蹂躏着人间的正义,正在强奸着对市民社会和市场经济最可宝贵的诚信。”,时效的分类,一、传统大陆民法上的时效分类 根据引起时效发生的事实状态以及由此导致的法律效果的不同,时效分为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诉讼时效)。 1、取得时效:占有他人财产的事实状态持续达到法定期间,发生占有人取得财产所有权的法律效果。 2、消灭时效:权利人不行使权利的事实状态持续经过法定期间,发生权利效力减损或消灭的法律效果。 二、我国的时效制度 民法通则只规定了消灭时效,民法典草案规定了取得时效和消灭时效,但物权法未规定取得时效。,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一、有关诉讼时效适用的范围(客体)的不同立法 1、适用于债权及所有权以外的财产权(日); 2、适用于各种请求权(德); 3、适用于诉权(法) 各国对作为支配权的物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二、我国对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采请求权说 1、债权请求权,包括合同债权、侵权行为之债、无因管理和不当得利之债等产生的请求权 2、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争议。肯定意见(德);否定意见(瑞)。我国也有争议,有人主张部分适用(如恢复原状请求权适用) 3、人身权请求权。侵害人格权或身分权而产生的赔偿请求权应适用,但非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1、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所有权确认等物权请求权 2、基于身份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抚养费、赡养费请求权,离婚、解除收养关系请求权 3、人格权侵害而产生的非金钱请求权,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等请求权 4、基于财产共有关系发生的共有物分割请求权 5、基于相邻关系发生的请求权,如通行权、采光、通风、噪音妨害消除请求权 6、基于储蓄存款、债券而发生的债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的请求权,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但对下列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一)支付存款本金及利息请求权; (二)兑付国债、金融债券以及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企业债券本息请求权; (三)基于投资关系产生的缴付出资请求权; (四)其他依法不适用诉讼时效规定的债权请求权。,物权请求权和诉讼时效,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物权法没有规定 关于物权请求权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存在争议。否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这是物权请求权和侵权请求权的最大区别,也有利于充分保护物权人的物权。肯定说认为,物权请求权也应该适用诉讼时效。折中说认为,应该区分物权请求权的类型,分别决定是否适用诉讼时效。,否定说的理由,1、物权的内容是支配权,适用诉讼时效会产生权利的归属和物的实际占有的永久性分离,不利于社会生活的稳定; 2、债权具有积极性,物权具有消极性,物权只有在遭受侵害时才需要积极主张。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侵害物权的投机行为。 3、物权侵害具有持续性,时效起点难以确定。 4、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可能导致权利尚未消灭而诉讼时效届满,发生权利空洞化。不动产所有人有权但不能行使,反而要负担赋税义务,而占有人可以不返还却无法获得权利。我国没有取得时效制度,问题更大。,肯定说的理由,1、物权请求权相对独立于物权,以特定人的特定给付为标的,与债权请求权相同,不应区别对待; 2、诉讼时效制度的目的是不保护“在权利上睡觉之人”,不适用诉讼时效会导致物权人滥用权利,不利于交易安全; 3、适用诉讼时效的弊端,债权请求权也存在,并非物权请求权特有。,折中说,1、对于确认物权,多数认为不应适用诉讼时效,因为物权尚未确定归属,难以计算侵害发生时间; 2、对于排除妨害、消除危险是否适用诉讼时效有分歧。否定说认为:既无法确定诉讼时效的起算点,也会得出诉讼时效一旦经过,加害人有权继续妨害、继续危险的悖论(物权法草案中规定这两种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3、对于所有物返还请求权,否定说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肯定说认为要区分登记的财产和非登记的财产,登记不动产不适用,没有登记的不动产和动产适用诉讼时效,学者物权法草案的规定,人民大学草案 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2、返还原物的请求权经过20年诉讼时效而消灭 3、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诉讼时效自权利人知道请求权存在或妨害行为存在起算经过5年消灭;(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社科院草案 57、58、59条明确规定:确认物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返还原物和赔偿损失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外国立法的规定,1、确认物权的请求权一般不适用诉讼时效 2、返还原物请求权。德国民法典原来规定:根据登记权利发生的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而消灭;其他物权请求权适用30年的诉讼时效。现在修改为一律适用30年的诉讼时效。 日本民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但判例和通说认为不适用诉讼时效。 3、排除妨害和消除危险请求权 修改后的德国民法典规定其和债权请求权同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日本民法无规定,但学者主张适用与债权请求权相同的10年诉讼时效。,从诉讼时效的目的看物权请求权的诉讼时效问题,物权请求权适用诉讼时效的目的应该是保护第三人的信赖利益和维护交易的安全。 1、确认物权请求权,不存在交易中第三人利益保护时不应适用诉讼时效;但交易中的善意第三人可以主张诉讼时效; 2、排除妨害、消除危险请求权,与第三人利益无涉,不适用诉讼时效; 3、返还原物请求权,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不适用诉讼时效;涉及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登记不动产不适用,其余可以适用; 4、恢复原状请求权,一般不涉及第三人利益,不应适用诉讼时效。,诉讼时效司法解释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2008年8月11日通过,自2008年9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当事人可以对债权请求权提出诉讼时效抗辩。 表明诉讼时效不适用于物权请求权。,担保物权的诉讼时效问题,1、当主债权因诉讼时效而无法行使时,对担保物权人的权利有何影响? 2、抵押权、质权和留置权属于担保物权,其权利人主张权利是否受诉讼时效限制? 否定说:基于担保物权的请求权属于物权请求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肯定说:担保物权实际上是优先受偿的债权,应该适用诉讼时效。但对于如何计算诉讼时效期间也有不同意见。,外国法的考察,德国民法典上,债权罹于诉讼时效并不影响担保物权的效力,抵押人和质权人仍可以就担保物获得清偿。但是允许在一定情况下通过公示催告程序消灭抵押权。 法国民法上,债务人占有的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因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而消灭。但第三人占有的不动产上的抵押权和质权、留置权不适用诉讼时效。 日本民法上,明确规定抵押权不适用诉讼时效,但是出于对第三人的保护,也有判例适用了20年的消灭时效。另外,还受到取得时效的限制。质权和留置权不适用。 台湾民法典对于抵押权在主债权诉讼时效届满之后又设定了5年的除斥期间,但对于质权和留置权没有除斥期间规定。,学者草案的规定,人民大学案: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届满后4年内抵押人不行使抵押权或抵押权人不明的,抵押人有权申请公示催告,由法院作出除权判决,办理注销登记。质权和留置权不受影响。 社科院案:(抵押权的除斥期间)抵押权担保的债权诉讼时效完成后,经过两年不行使抵押权的,抵押权消灭。明文规定质权和留置权不受被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的限制。,我国担保法和物权法的规定,抵押权实行的期限 1、担保法解释12条:担保物权所担保的债权的诉讼时效结束后,担保权人在诉讼时效结束后的二年内行使担保物权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2、物权法202条: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 立法者解释为抵押权不受法院保护仅仅是丧失了申诉权,抵押权本身不消灭。,保证期间,1、保证期间的确定 a.当事人可以约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期间。 b. 没有约定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c. 约定不明确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二年。 d. 债权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履行期限作了变动,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期间为原合同约定的或者法律规定的期间。 在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请求保证人履行保证债务的,保证人免除责任。,保证期间,2、保证期间的性质 1)诉讼时效说:担保法25条:一般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26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期间内,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2)除斥期间说:担保法解释31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3)独立期间说:特殊的权利行使期间和责任免除期间,不同于诉讼时效和除斥期间。 4、关于保证期间的中断问题的矛盾规定 担保法25条和担保法解释31条规定的理解:由于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具有先诉抗辩权,不能中断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保证期间,5、保证期间与诉讼时效 担保法解释34条规定: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从判决或者仲裁裁决生效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连带责任保证的债权人在保证期间届满前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从债权人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 后果:担保法只承认保证期间以及保证期间的中断,而司法解释在不承认保证期间可以中断的同时,在保证期间之外增加了诉讼时效的适用,从而大大延长了保证人承担责任期间。 司法解释的规定不如担保法承认保证期间的中断,但不承认诉讼时效的适用更加合理,更有利于保护保证人的利益。 诉讼时效的司法解释17条:对于连带债务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债务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担保债权的诉讼时效,1、抵押权人应当在主债权诉讼时效期间行使抵押权;未行使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物权法202条) 2)保证债权的诉讼时效自保证期间届满开始起算,没有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满后六个月。,诉讼时效的分类,1、普通诉讼时效(一般诉讼时效)普遍适用于法律没有作特殊诉讼时效规定的各种民事法律关系的时效。民法通则第135条规定了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法、德民法为30年(德国债法现代化法规定为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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