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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领导、各位同志、大家好:首先,感谢地税局领导给了我一个和大家共同学 习和交流的机会。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在我县已经开展多年了。自 2001 年开始,检察机关就开展了预防职务犯罪活动,税务系统作为八个重点行业(金融证券、国企、海关、税务、建筑、司法、工商、医药)之一被纳入了预防职务犯罪网络。地税系统对预防工作极为重视,经过多年的实践,已经取得了比较明显的成效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那么有的同志也许会问了,既然以及搞的这么好了,那么预防职务犯罪、反腐倡廉工作还有再抓的必要吗?在这里我们告诉大家,反腐倡廉常抓不懈是很有必要的!原因有两个方面。一是廉政教育是长期的。大家可能都听过“水煮青蛙” 的故事。把一只青蛙放在开水中,因对环境的强烈反映,它会立即跳出来。如果把它放在温水中然后加热,开始它会舒服地游来游去。水热以后意识到危险时,已经没有力量从水中跳出来了。这个故事告诉我们一个道理,当潜在的危险存在时,是很容易被忽视,当现实危险来到的时候再做任何努力都为时已晚了。青蛙是低智能动物,既不具备敏锐的分辨力,也缺乏相应的自制力,酿成大祸到也说得过去。如果我们作为 “万物之灵” 的人,要是也和温水中的青蛙一样犯着同样的错误就很可悲了。税务部门是国家重要的行政机关和执法机关,税务人员手中握有一定的行政管理权和税收执法权,经常与经济行业打交道,处于利益的分配点上,最能感受到社会变动的脉搏,受到正面、反面的影响也很多,是被拉拢、腐蚀的对象,稍不留神就会因为一杯小酒、一笔小钱而“栽跟头”。因此,预防职务犯罪,是税务系统加强廉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搞好新时期税收工作的客观要求。二是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任务是艰巨的。2009 年以来,十多名省部级高官密集落马,我国掀起了新一轮声势浩大的反腐风暴:深圳市委原副书记、原市长许宗衡,公安部原部党委委员、部长助理郑少东,浙江省纪委原书记王华元,广东省政协原主席陈绍基这些高官均因严重违纪或违法问题正在接受组织调查、审查。其中, 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原总经理、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陈同海,因受贿近 2 亿元,2009 年 7 月 16 日被一审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2009 年 1 月 21 日终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省部级高官密集落马,足可以看出党中央反腐败的决心和勇气。由此可见职务犯罪造成的后果是巨大的,职务犯罪是任何国家公职人员都试不起、也不能试的禁区。职务犯罪往大里说,害国、害民、害形象;往小里说,害己害家。我每次去看守所提审,在押人员的眼神给我的印象都很深。为什么呢?那是一种悔恨的眼神,是一种渴望自由的眼神。去年,我配合市“小人物、大腐败” 专题片摄制组提审前宿迁市 规划局的一名工作人员,在谈到它对自己被逮捕以后的想法时,她声泪俱下的说:我每次看见窗户外面的小鸟时,都很羡慕它们,因为它们可以自由的飞来飞去,我曾经也拥有这份自由,可是我为了一点蝇头小利放弃了自己自由的权力,现在我知道我错了,请组织上给我一个机会,救救我吧。说实话,我们看到她这样也非常难过,可是悔之晚矣,她必须接受法律的惩罚。由此可以说,我们的这次活动,就是我们地税系统和检察系统的领导在充分认识到廉政教育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性、长期性和艰巨性而安排的。“亡羊补牢”不如未雨 绸缪。如果 这堂课能使同志 们认识到职务犯罪的危害,能唤起大家一些由心而发的思考,我们的目的就达到了。结合税务系统的工作性质和特点,今天我主要讲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刑法体系中职务犯罪的概念和种类;2、当前税务系统职务犯罪的主要表现形式、特点及原因 ;3、预防税务人员职务犯罪的建议和对策。一、职务犯罪的概念及种类什么是职务犯罪?从概念上来说就是指国家公职人员不履行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或者利用职权谋取不法利益,妨害国家对职务行为的管理活动,损害公众对于政府的信赖感,依法应受刑事处罚的行为的总称。简言之,就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的便利进行的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犯罪活动。职务犯罪有以下两个显著的特点(一)主体的特定性。即职务犯罪的主体只能是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运用公共物品、提供公共服务的国家公职人员。(二)行为的渎职性。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表现形式多种多样,如收受他人贿赂、截留、挪用公款、私分国有财产、谋取非法利益等,但有一点是共同的,即行为都违背了一定的职责要求。常见的职务犯罪主要包括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私分国有财产罪等等。下面就几种常见的职务犯罪类型给大家做一个简单的介绍。1、贪污罪 刑法第 382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 、事 业单位、人民 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刑法39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在国内公务活动中或者对外交往中接受礼物,依照国家规定应交公而不交公,数额较大的,依照本法第 382 条、第 383 条规定定罪处罚。贪污罪的立案标准是 5000 元以上也就是说非法占有公共财物达 5000 元以上的,就已经可以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了。但是 5000 元并不是一个绝对的标准,个人贪污数额不满 5 千元,但具有贪污救灾、抢险、防汛、防疫、优抚、扶贫、移民、救济 款物及募捐款物、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同样可以立案查处。案例 刘宏贪污挪用公款案今年 44 岁的刘宏案发前任云南省孟连县民政局局长,曾任孟连县财政局局长。2008 年 11 月,刘宏因涉嫌贪污、挪用公款、行贿被刑事拘留。公诉机关指控,刘宏涉嫌贪污公款共计2005.94 万元,2008 年孟连县的地方财政收入才 3598 万元。然而,刘宏 4 年贪污公款就达 2000 余万元,差不多吞下了孟连县大半年的地方财政收入。同时经查明刘宏还挪用公款 230 万元。2009年 9 月 10 日,云南省普洱市中级法院对刘宏一审作出判决:判处刘宏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行贿罪,实行数罪并罚,决定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2、挪用公款罪:刑法第 384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是:进行非法活动 5000 元;其他 20000 元。挪用公款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出于帮忙或哥们义气将自己管理的公款借给熟人、朋友,或用于贴补家中急需或作生意。这种案件的典型案例也比较多,比如我们去年查处的一位正科级领导干部,朋友向他借钱作生意,他手中没有钱,正好单位有一笔资金收上来尚入账,他就安排会计把钱借给了朋友。这笔钱用了几个月以后也及时归还了,没有造成损失。但是他已经构成了挪用公款罪,而且属于数额巨大,按照法律规定要处 5 年以上有期徒刑。案发后,这位领导干部后悔莫及。3、受贿罪刑法第 38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利益的,是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刑法第 388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受贿罪立案标准是 5000 元。刑法第 385 条中,国家工作人 员在经济 往来中, 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违反国家规定是指:违反“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 方折扣, 给中间人佣金,但都必须如实入帐”的规定。案例一 周久耕受贿案备受关注的“天价烟局 长” 原南京江宁区房 产管理局局长周久耕,2009 年 9 月 7 日以涉嫌受贿罪在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受审,检 方指控他受贿 107 万元人民币和 11 万港币,建议对其量刑 10 年以上, 2009 年 10 月 10 日,江苏 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周久耕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 11 年,没收财产人民币 120 万元,受贿所得赃款予以追缴并上交国库。2008年 12 月,周久耕被曝出其抽 1500 元一条的天价香烟,以及戴名表、开名车等问题,纪检部门由此介入调查。周久耕由此案发。案例二 北京市原副市长刘志华受贿 2008 年,刘志华案一审判决,认定刘志华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索取和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 696 万余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情节特别严重,应当适用死刑刑罚。鉴于刘志华案发后能主动坦白部分犯罪事实,绝大部分赃款、赃物已追缴,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遂判处其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一审宣判后,刘志华不服,提出上诉。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裁定驳回刘志华的上诉,维持原判。4、行贿罪刑法第 389 条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的,是行贿罪。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5、单位行贿罪刑法第 393 条规定:单位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回扣、手续费,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 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因行贿取得违法收入归个人所有的,依照本法第 389 条、第 390 条规定定罪处罚。单位行贿罪立案标准是 200000 元。行贿罪由于它的特殊性,一般来说很少受到查处,因为行受贿犯罪一般都是一对一的情况,受贿人由于害怕收到法律的惩处,一般不会主动供述受贿行为,或者供述以后也很容易翻供,为了确保案件,一般司法机关对于行贿人都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所以造成行贿案件相对较少。行贿案件比价有名的当数国美集团老总昔日中国 “首富 ”黄光裕案件。2008 年 11 月 23 日,因涉嫌数项经济犯罪问题,国美集团的老板,黄光裕被公安机关拘查,今年 2 月 12 日,北京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黄光裕涉嫌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三项罪名。自黄光裕被羁押之后,陆续有涉嫌“黄光裕案”官员 落马。 2009 年年初,公安部部长 助理郑少东、公安部经侦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相怀珠被调查;4 月,广东省政协主席陈绍基,因涉嫌经济问题被查;6 月深圳市委副书记、市长许宗衡涉嫌严重违纪被查;10 月中旬,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一处处长孙海亭被中央纪委带走,“协助调查 ”黄光裕一案。这些人被调查的原因,都与黄光裕的“行贿” 有关。6、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且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行为。刑法第 395 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的财产或者支出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的,可以责令说明来源。本人不能说明其来源是合法的,差额部分以非法所得论,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财产 的差额部分予以追缴。7、私分国有资产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是指国有单位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的行为。刑法第 396 条规定: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违反国家规定,以单位名义将国有资产集体私分给个人,数额较大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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