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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旧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对比表对比章节 旧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第三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公司股票上市之日起一年内和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本公司股份。一年锁定期满后,拟在任职期间买卖本公司股份的,应当按有关规定提前报本所备案。3.1.11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中国证监会和本所相关规定及公司章程。第四章 保荐机构4.8 发行人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自该等临时报告披露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分析并在指定网站发表独立意见。4.8 上市公司临时报告披露的信息涉及募集资金、关联交易、委托理财、为他人提供担保等重大事项的,保荐机构应当发表独立意见,并与公司相关公告同时披露。第五章 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5.1.7 如发行人在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申请前六个月内(以中国证监会正式受理日为基准日)进行过增资扩股的,新增股份的持有人除需遵守 5.1.5 条的规定外,还需在发行人向本所提出其公开发行股票上市申请时承诺:自发行人股票上市之日起二十四个月内,转让的上述新增股份不超过其所持有该新增股份总额的 50。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5.1.7 本所在收到全套上市申请文件后七个交易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上市的决定。出现特殊情况的,本所可以暂缓作出决定。第六章 定期报告6.8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6.8 上市公司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必须经具有从事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半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可以不经审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聘请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对比章节 旧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一) 拟在下半年进行利润分配、公积金转增股本或者弥补亏损的;(二) 因本规则 13.1.1 条第(五)项情形其股票被暂停上市的;(三) 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认为应当进行审计的其他情形。公司季度报告中的财务资料无须审计,但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的除外。13.1.1(五) 最近两个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均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6.11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无论是否已经审计),包括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和净资产等。6.11 在公司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提前泄漏,或者因业绩传闻导致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的,上市公司应当及时按照本规则 11.3.7 条的要求披露业绩快报。11.3.7 上市公司可以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发布业绩快报,业绩快报应当披露上市公司本期及上年同期营业收入、营业利润、利润总额、净利润、总资产、净资产、每股收益、每股净资产和净资产收益率等数据和指标(以下略)6.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一个月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本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6.12 上市公司应当在每年年度报告披露后十个交易日内举行年度报告说明会,向投资者真实、准确地介绍公司的发展战略、生产经营、新产品和新技术开发、财务状况和经营业绩、投资项目等各方面情况。公司年度报告说明会应当事先以公告的形式就活动时间、方式和主要内容等向投资者予以说明,年度报告说明会的有关资料应当刊载于公司网站和本所网站的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互动平台供投资者查阅。6.16 本规则 6.13 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6.16 本规则 6.13 条所述非标准无保留审计意见涉及事项属于明显违反企业会计准则、制度及相关信息披露规范性规定的,上市公司应当对有关事项进行纠正,重新审计,并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纠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对比章节 旧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公司未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披露经纠正和调整的财务会计报告和有关审计报告的,本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公司对上述事项进行纠正和调整期间不计入本所作出有关决定的期限之内。所报中国证监会调查处理。出现本规则 13.1.1 条第(六)项情形或者 13.3.1 第(八)项情形的,公司股票将被暂停上市或者终止上市。13.1.1:(六) 因本规则 12.4 条或者 12.6 条所述情形财务会计报告被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责令改正但公司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改正后的财务会计报告和审计报告,并在规定期限届满之日起四个月内仍未改正;(八) 因本规则 12.11 条或者 12.12 条所述情形,公司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不具备上市条件,公司在本所规定的期限内提交了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问题的解决方案并实施,但公司股票被复牌后的六个月内其股权分布或者股东人数仍不具备上市条件;N/A6.17 上市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的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应当于其后披露的首个半年度报告和三季度报告中说明导致否定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情形是否已经消除。N/A7.10 上市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本规则第九章、第十章所述重大交易或者关联交易事项的,公司应当对募集资金使用计划未明确的内容按照前述各章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必要时应当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七章 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四) 提供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三) 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提供财务资助等);(四) 提供担保(含对子公司担保);(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对比章节 旧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 签订许可协议;(十一) 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十二) 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第九章 应披露的交易9.10 上市公司发生 9.1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 100 万元的,应及时披露。已按照 9.2 条或者 9.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9.10 上市公司发生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 9.2 条或者 9.3 条标准的,适用 9.2 条或者 9.3 条的规定。已经按照 9.2 条或者 9.3 条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N/A9.17 上市公司与其合并范围内的控股子公司发生的或者上述控股子公司之间发生的交易,除中国证监会或者本所另有规定外,免于按照本章规定披露和履行相应程序。N/A9.18 上市公司因实施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发生本规则 9.1 条所述交易事项,且未曾按本规则 9.15 条的要求披露交易对方、交易标的、交易协议主要内容、交易定价依据、交易标的交付状态等情况的,应当比照 9.15 条的要求进行全面披露。上述交易事项构成关联交易的,公司还应当比照本规则第十章的规定进行披露。必要时,本所可以要求公司提交股东大会审议。N/A 10.2.5 上市公司与公司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发生关联交易,应当在对比章节 旧上市规则 新上市规则对外披露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第十章 关联交易10.2.10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 10.2.3 条、10.2.4 条或者 10.2.6 条标准的,适用 10.2.3 条、10.2.4 条或者 10.2.6 条的规定。10.2.10 上市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涉及本规则 9.1 条规定的“提供财务资助”、“提供担保”和“委托理财”等事项时,应当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并按交易事项的类型在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计算,经累计计算达到本规则 10.2.3 条、10.2.4 条或者 10.2.6 条标准的,适用 10.2.3 条、10.2.4 条或者 10.2.6 条的规定。已按照 10.2.3 条、10.2.4 条或者 10.2.6 条的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10.2.14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章规定履行相关义务。10.2.15 上市公司因公开招标、公开拍卖等行为导致公司与关联人的关联交易时,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照本规则 10.2.6 条的规定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公司应当按照本规则 10.2.9 条的规定披露前款关联交易事项。必要时,本所可以要求公司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或者资产评估机构进行审计或者评估。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注意上交所的为年度应当、中期和三季度业绩是可以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值;(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三)实现扭亏为盈。11.3.1 上市公司预计全年度、半年度、前三季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一)净利润为负;(二)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三)与上年同期或者最近一期定期报告业绩相比,出现盈亏性质的变化;(四)期末净资产为负。第十一章 其他重大事件11.10.5 在重整期间,上市公司应当就所涉事项及时披露如下内容:(一)债权申报情况(至少在法定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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