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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抵押合同编号: 抵( ) 号抵押人(以下简称甲方): 证件种类: 证件号码: 住所地: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抵押权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通讯地址: 为确保 (以下称“债务人”)与乙方签订的编号为 的借款合同(以下称“主合同”)的履行,甲方愿意为债务人与乙方依主合同所形成的债务提供抵押担保。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甲方与乙方经协商一致,特订立本合同。第一条 抵押财产1.1 甲方提供的抵押财产是: (以下称“抵押物” ),共有人均同意以抵押物为主合同项下债权提供抵押担保。1.2 抵押财产的详细情况以本合同所附“抵押物清单”为准。1.3 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物及其从物、从权利、附着物、附合物、加工物、孳息及代位物。第二条 担保范围2.1 甲方担保的主债权为主合同项下贷款的本金(大写) ;币种 ;月利率 ;贷款期限自 年 月 日始至 年 月 日止,共 月。2.2 甲方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项下本金及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催收费用、诉讼费(或仲裁费)、抵押物处置费、过户费、保全费、公告费、执行费、律师费、差旅费、保险费及其它费用。2.3 当债务人不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无论债务人或第三人是否向2债权人提供其他担保的,乙方均有权首先要求甲方对上述全部债权承担担保责任。2.4 乙方放弃其他担保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范围内的全部担保责任。2.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五条的规定,本合同双方特别约定如下:本合同效力独立于主合同,主合同或其有关条款无效时不影响本合同的效力。对债务人在主合同无效后应承担的返还责任或赔偿责任,甲方应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条 抵押物的登记甲方应在本合同签订后 日内办理完毕本合同项下抵押物的抵押登记手续,并在登记手续办妥后三日内将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登记证明文件正本及抵押物权属证明正本交乙方保管。第四条 保险4.1 若乙方要求甲方为抵押物投保的,甲方应在本协议生效之日起 日内办理完毕投保手续。甲方投保的保险金额应不低于抵押物的合理价值(或评估价值) ,保险期限不短于主合同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并应指定乙方为保险权益的第一受益人。保险手续办妥后,甲方应将保单正本交乙方保管。4.2 在本合同履行期内,甲方应按时支付所有保费,并履行维持保险的有效存续所必需的其他义务。4.3 甲方未能投保或续保的,乙方有权自行投保、续保,代为缴付保费或采取其他保险维持措施。甲方应提供必要协助,并承担乙方因此支出的保险费和相关费用。第五条 甲方的陈述与保证5.1 甲方是依法设立并合法存续的独立民事主体(或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具备所有必要的权利能力,能以自身名义履行本合同的义务并承担民事责任。5.2 签署和履行本合同是甲方真实的意思表示,并经过所有必须的同意、批准及授权,不存在任何法律上的瑕疵。5.3 甲方在签署和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向债权人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及信息是真实、准确、完整和有效的。5.4 甲方对抵押物享有充分的处分权,若抵押物为共有的,其处分已获得所有必要的同意。5.5 抵押物不存在任何瑕疵,未被依法查封、扣押、监管,不存在争3议、抵押、质押、诉讼(仲裁)等情况。5.6 甲方签署本合同及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不会违反其成立协议、章程或类似组织文件的任何规定;不会违反任何相关法律或政府授权或批准;不会违反其作为当事人一方(或受之约束)的其他任何合同,也不会导致其在该合同项下违约。5.7 甲方不存在将影响其履行本合同项下义务的能力的、已经发生且尚未了结的诉讼、仲裁或其他司法或行政程序,而且据其所知无人将采取上述行动。第六条 甲方的义务6.1 抵押物有损坏或者价值明显减少的可能,甲方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提供新的担保。6.2 甲方应承担本合同项下有关抵押物的评估、登记、公证、鉴定、保险、保管、维修及保养等费用。6.3 甲方应合理使用并妥善保管抵押物,不应以任何非正常的方式使用抵押物,应定时维修保养以保证抵押物的完好,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保险。6.4 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应有任何使抵押物价值减损或可能减损的行为;不应以转让、赠与、出租、设定担保物权等任何方式处分抵押物。6.5 甲方应配合乙方对抵押物的使用、保管、保养状况及权属维持情况进行检查。6.6 有下列情形时,甲方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1)抵押物的安全、完好状态受到或可能受到不利影响;(2)抵押物权属发生争议;(3)抵押物在抵押期间被采取查封、扣押等财产保全或执行措施;(4)抵押权受到或可能受到来自任何第三方的侵害;(5)甲方歇业、解散、被停业整顿、被吊销营业执照、被撤销、申请或被申请宣告破产(或甲方的工作、收入发生重大变化) 。6.7 在债务人向乙方清偿主合同项下所有债务之前,甲方不向债务人或其他担保人行使因履行本合同所享有的追偿权。6.8 甲方应协助乙方实现抵押权并不会设置任何障碍。6.9 乙方和债务人变更主合同的,甲方仍应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增加合同金额、改变合同币种、非因法定原因提高利率或延长还款期限的,甲方仅按本合同约定的金额、币种、利率和期限承担4担保责任。第七条 抵押权的实现下列任一情况出现时,乙方有权依法拍卖、变卖抵押物,并以所得价款优先受偿:(1)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的;(2)甲方未按第 6.1 条约定另行提供担保的。第八条 保证条款8.1 因下列原因致使抵押权不成立或未生效的,甲方应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1)甲方未按第三条约定办理抵押物登记手续;(2)甲方在第五条项下所作陈述与保证不真实;(3)因甲方造成的其他原因。8.2 本保证条款的效力独立于本合同其余条款,本保证条款的生效条件为:本合同项下抵押权因第 8.1 条所列原因未成立或不生效。第九条 公证与自愿接受强制执行9.1 如本合同的任何一方提出公证要求,合同双方应在国家规定的公证机构进行公证,费用由甲方承担。9.2 如债务人及担保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主合同及本合同约定的义务的,甲方就主合同及本合同本金、利息、罚息、复利、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抵押权的费用、违约金愿意接受公证机构出具执行证书,并接受人民法院强制执行。9.3 公证机构收到执行证书出具申请时,公证机构按照本合同“通知”条款所罗列的通讯地址向担保人以信函方式核实债务人的违约情况,担保人未在 个日历日内回函,或回函提出异议,但未按约定提出充足证据,则视为其同意债权人向公证机构提出的债权人已完全履行合同的证据和债务人违约的主张。9.4 双方约定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方式按时足额偿还本、息的,其后各期债权视为到期,可以就全部债权申请强制执行。9.5 如公证机构不予出具执行证书或公证执行证书经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双方约定采用本合同中第十一条款中第 种方式解决争议。第十条 保密贷款人应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对抵押人为订立和履行本合同向贷款人提供的有关非公开信息保密,但下列情形除外:510.1 贷款人有权依据有关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或金融监管机构的要求,将有关本合同的信息和其他相关信息提供给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供具有适当资格的机构或个人查询和使用,贷款人也有权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企业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和其他依法设立的信用数据库查询抵押人的相关信息。10.2 抵押人在本合同项下发生违约行为时,贷款人有权视违约情况公开违约信息,或为催收之目的将有关信息提供给催收机构。10.3 法律法规或其他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 争议解决本合同项下争议依下列第种方式解决。争议期间,各方仍应继续履行未涉争议的条款。(1)向乙方所在地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2)由仲裁委员会依申请仲裁时该会现行有效的仲裁规则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具有约束力。(3)如若双方已经申请办理强制执行公证的,按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第十二条 通知12.1本合同规定一方向另一方发出的通知或书面函件(包括但不限于本合同项下所有要约、书面文件或通知)均应通过以下方式之一送达相应一方:(1)当面递交;(2)中国邮政特快专递;12.2 在以下时间通知被视为已经送达:(1)如果以当面递交方式送达,送达指定地址并签署回执或其他送达证明;(2)如果是以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送达,为交寄日后的第三个工作日;12.3 以下地址为双方的送达地址甲方通信地址: 联系电话: 收件人: 乙方通信地址: 6联系电话: 收件人: 任何一方变更上述通讯地址的,均应在新地址启用前七个工作日书面通知对方。第十三条 其他条款13.1 甲方已认真阅读并充分理解且确认了主合同所有条款。13.2 本合同所附的“抵押物清单”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13.3 甲方已通读并充分理解本合同所有条款,乙方已应甲方的要求作了相应说明,甲方对所有内容无异议。13.4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之日起生效。13.5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费用,包括抵押物评估、登记、合同公证等实际发生的一切费用均由甲方承担。13.6 本合同正本一式 份,签约双方各执 份,其他相关机构( )各执 份。第十四条 其他约定事项甲方: 乙方(公章): 共有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盖章) (签字并盖章)签署日:年 月 日 签署日:年 月 日抵押物清单年 月 日抵押人名称主合同编号: 抵押合同编号:保险单号码名称 单位及数量评估价值(或合理价值)权利证书及编号 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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