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蔡雅琴,台灣大學醫學系畢業 現任嘉義基督教醫院核子醫學科主治醫師 中華民國律師高考及格 曾錦源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醫療糾紛法律 案討 2015/11/19,法律!,法律與醫學是完全不同的世界 如何思考法律問題? 我的親身經驗,如何思考法律問題-三個角度,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 進一步再思考程序要件及實體要件!,因為時間有限,今天重點擺在跟大家分享,醫療糾紛的法律問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醫療糾紛的法律問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醫師是走鋼索的人 一腳踏在手術室,另一腳踩在 監獄中。 (引用自成大林盛哲醫師slide),德國諺語,刑事責任,自訴、公訴 公訴向檢察官提起 連律師也會推薦! 以刑逼民、money(刑事附民、律師費),刑事責任醫療糾紛牽涉罪名,業務過失傷害(告訴乃論) 業務過失重傷害(告訴乃論) 刑法284: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 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 刑法10: 稱重傷者,謂下列傷害: 一、毀敗或嚴重減損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毀敗或嚴重減損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毀敗或嚴重減損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毀敗或嚴重減損生殖之機能。 六、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業務過失致死(非告訴乃論=公訴罪) 刑法276:因過失致人於死者,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刑事責任偵查流程,向被告所在地的地檢署遞狀 檢察官/檢察事務官看完狀紙: 傳訊告訴人、證人、被告 (偵查不公開、 但律師可以陪同 , 律師費不要省), 多半送鑑定(衛生福利部醫事審議委員會,平均費時6-9個月) 不起訴、緩起訴、起訴,刑事責任不起訴,刑訴252(絕對不起訴):案件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 一、曾經判決確定者。 二、時效已完成者。 三、曾經大赦者。 四、犯罪後之法律已廢止其刑罰者。 五、告訴或請求乃論之罪,其告訴或請求已經撤回或已逾告訴期間者。 六、被告死亡者。 七、法院對於被告無審判權者。 八、行為不罰者。 九、法律應免除其刑者。 一、犯罪嫌疑不足者。 刑訴253(相對不起訴):第三百七十六條所規定之案件,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認為以不起訴為適當者,得為不起訴之處分。,車禍撞斷腿變顱內出血 告醫不起訴,游姓男子去年車禍撞斷大腿,被送往署立雙和醫院急救,家屬指定邱姓骨科名醫動刀,術後兩天,游男突然無法言語,經頭部電腦斷層掃描,確認左側硬腦膜下急性出血,院方立即為游男進行開顱手術,清除腦部血塊與減低壓力後,仍有口齒不清、行動不便等類似中風後遺症。游男認為,醫師未立即進行頭部電腦斷層,疑延誤醫治害他須長期復健,怒告邱姓醫師與急診室游姓醫師涉業務過失傷害。 游醫師指傷者送醫時意識清楚,且沒說頭痛,醫審會鑑定也指醫界對頭部外傷患者應否立即進行電腦斷層掃描仍無標準,臨床通常認為患者若意識清楚,無劇烈嘔吐、失憶、顱骨骨折或腦脊髓液外漏,就不必進行,新北地檢署因此認定兩醫師未違反醫療常規,不起訴。(2013/3 蘋果),刑事責任緩起訴,刑訴253-1:被告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三年以上有期徒刑以外之罪(業務過失傷害或致死包括在內),檢察官參酌刑法第五十七條所列事項及公共利益之維護,認以緩起訴為適當者,得定一年以上三年以下之緩起訴期間為緩起訴處分,其期間自緩起訴處 分確定之日起算。,刑事責任針對檢察官所為的不起訴或緩起訴,病人可能,刑訴256:告訴人接受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書後,得於七日內以書狀敘述不服之理由,經原檢察官向直接上級法院檢察署檢察長或檢察總長聲請再議。,刑事責任再議若被駁回,病人可能,刑訴258-1:告訴人不服前條之駁回處分者,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委任律師提出理由狀,向該管第一審法院聲請交付審判。律師受前項之委任,得檢閱偵查卷宗及證物並得抄錄或攝影。 不容易成功,刑事責任起訴,離開偵查階段,進入審判階段,義大病患血便致死 護士疏忽吃官司,男子林文正四年前到義大醫院做椎間板、椎弓切除手術,竟因內出血死亡,家屬提告。高雄地檢署發現,林男術後血便三次、血壓降低,護士古欣蘋卻未告知醫師,僅施打生理食鹽水導致醫師誤判病情,依業務過失致死罪起訴她。 起訴指出,二七年九月二十日林男開刀後,告知護士他肚子脹氣不舒服,由於醫生開的兩種止痛藥都有消化道出血副作用,林男術後三天血便三次,最後甚至解黑便、血壓驟降,但資深護理師古欣蘋(四十歲)都未告知醫師,僅施打生理食鹽水壓抑病情,造成血壓暫時回到正常值的假象。 病情未告知醫生 但事實上林男的消化道術後持續內出血,直到第四天清晨他突然陷入昏迷,搶救後仍回天乏術,林男終因十二指腸潰瘍併大出血死亡,家屬怒告醫師、護士。 檢方認為,醫師陳翰容不知病患有血便情形,且會診時血壓穩定,將醫生不起訴,僅起訴延誤急救的護士。(2011/11蘋果日報),罹癌當發炎 醫害男切睪丸,新北市亞東醫院泌尿科鍾姓醫師、陳姓醫師,三年前先後為右側睪丸疼痛的王姓男子看診,均斷定王男睪丸發炎,僅給消炎止痛藥,王男隔年卻被查出罹患睪丸癌,不僅切除右睪丸,癌細胞還移轉成淋巴癌與肺癌,王男罹癌想留精,精子卻已無活動力而不成,新北地檢署昨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起訴兩人。(2013/5蘋果),1顆睪丸200萬 2醫師誤診賠錢,新北市王姓男子九十九年間因睪丸疼痛,多次到亞東醫院泌尿科就診,鍾姓醫師、陳姓醫師診斷為發炎,僅開立消炎止痛藥。王疼痛情況半年後遲未改善,換了醫師才發現罹患睪丸癌,癌細胞還移轉成淋巴癌與肺癌,只好切除睪丸保命。檢方將兩醫師起訴,雙方最後以兩百萬元和解、撤告,新北地院因而判決公訴不受理。 王父受訪時說:和解只是沒辦法中的辦法,很無奈。若堅持打官司,恐拖個三至五年,能不能勝訴還是未定數。鍾、陳的委任律師蕭世光則說,醫師應無意願受訪。 鍾、陳兩人出庭時均堅稱無疏失,但檢方依醫審會鑑定,認鍾、陳兩人有違醫療常規,依業務過失重傷害罪嫌起訴。(2013/8自由),刑事責任第一審(事實審),被告所在地/犯罪行為地的地方法院刑事庭 嘉義地方法院 準備程序(受命法官)、言詞辯論(合議庭:審判長、受命法官、陪席法官),刑事責任第二審(事實審),上訴至高等法院 台灣高等法院台南分院 流程同第一審,若病人未死,為最後戰場,最後一刻才叫醫師 陋規殺胎兒,宜蘭一名產婦到醫院生產,護士遲至胎兒頭部下降到陰道口才通知醫師到場接生,導致胎兒吸入胎便窒息死亡。台灣高等法院依業務過失致死罪嫌,判處宋姓護士六個月有期徒刑,得易科罰金,全案可上訴。 醫院護理人員常等到產婦確定可生產最後一刻才通知醫師到場,這是醫院的陋規。高院希望這項判決能給醫院一個警惕,因為生產是高度危險的事,不能總等到剛好可接生時,才通知醫師。 一名懷孕卅八周的產婦,一九九九年九月十五日凌晨四時許,到宜蘭羅東博愛醫院待產。清晨六時十五分,子宮頸全開,醫師已可藉由輔助儀器讓孩子滑出產道,宋姓護士從胎心音監視器發現胎兒有胎心減速情形,但未馬上通知醫師,直致胎兒頭部清楚可見,並下降到產婦陰道口,宋才才通知醫師到產房接生。(聯合新聞網2011/8),刑事責任第三審(法律審),最高法院 書面審理 醫療過失未死,刑事無法上三審 醫療過失致死,刑事可以上三審 刑訴376:左列各罪之案件,經第二審判決者,不得上訴於第三審法院。 一、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專科罰金之罪(業務傷害、重傷害包括)。 二、刑法第三百二十條、第三百二十一條之竊盜罪。 三、刑法第三百三十五條、第三百三十六條第二項之侵占罪。 四、刑法第三百三十九條、第三百四十一條之詐欺罪。 五、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條之背信罪。 六、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條之恐嚇罪。 七、刑法第三百四十九條第二項之贓物罪。,法院可能的實體判決,無罪判決 有罪判決,有機會可以 緩刑 刑74:受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之宣告,得宣告二年以上五年以下之緩刑,: 一、向被害人道歉。 三、向被害人支付相當數額之財產或非財產上之損害賠償。 四、向公庫支付一定之金額。 五、提供四十小時以上二百四十小時以下之義務勞務。 易科罰金 刑41:犯最重本刑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或 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一千元、二千元或三千元折算一日,易科罰金 ,手術後未發現病人併發症 2醫和解獲緩刑,林姓男子2008年腹痛,找台大醫院外科醫師游憲章求診,游幫他轉診到慈濟醫院後,由游進行手術,但術後,林男卻出現腹痛、休克,最後因敗血症死亡,家屬認為,負責開刀的游與主治醫師吳柏鋼、值班醫師周博智等3人,有醫療疏失而提告,台北地院認為,游、吳2人有疏失,將游判刑7月、吳9月,因雙方和解,2人均獲緩刑2年。 判決指出,游憲章2008年時,同時兼任台大醫院主治醫師及慈濟醫院台北分院醫師,同年7月林男因腹痛至台大求醫,經游憲章診斷後,轉至慈濟醫院台北分院開刀,7月7日上午,游替林男進行腹腔鏡膽囊切除手術,術後游巡房,林男向他反應無法排尿,醫院卻沒安排超音波等檢查;隔天林男痛到冒冷汗,醫院也沒發現他已有敗血症,最後林男不治。(2013/12蘋果),醫療糾紛的法律問題,刑事責任 民事責任 行政責任,民事責任,私下和解(院內預警會議) 調解,調處(縣市政府衛生局) 法院見,民事責任請求權基礎,侵權行為(時效2年/10年) 民法184第1項前段: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 民法184第2項: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醫療法說明義務、手術麻醉/同意書),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不完全給付(時效15年) 民法227:因可歸責於債務人之事由,致為不完全給付者,債權人得依關於給付遲延或給付不能之規定行使其權利。因不完全給付而生前項以外之損害者,債權人並得請求賠償。,整鼻擅切軟骨 醫判賠25萬,李姓女子不滿到診所進行縮小鼻頭手術,醫師卻在未告知的情況下切除她的鼻中膈軟骨,提告求償。台北地院審理,認為醫師未盡說明義務,判決應賠李女新台幣25萬元精神撫慰金。 根據台北地方法院今天公布的判決書,李姓女子提告指出,民國96年5月間到陳姓醫師執業的診所進行醫療諮詢,當時拿國外醫學論文,希望醫師照論文圖示,以在鼻頭軟骨縫針的方式縮小鼻頭。 李女後來因術後情形不良,向醫師索取病歷,才發現鼻中膈軟骨被切除,憤而提告求償。 陳姓醫師則向法院主張,李女拿來的論文內容,完全在談論以切除鼻中膈軟骨整形的手術,雙方術前已談論過,李女卻在術後改口,且未按時回診,還私自找其他醫師拆線,因此拒絕賠償。 台北地院審理,法官認為,陳姓醫師無法拿出手術同意書證明李女事前已知手術內容,認定陳姓醫師未盡告知義務,使李女在不知情的狀況下遭切除鼻中膈軟骨,違反醫師法規定,並造成李女精神痛苦,審酌雙方財力後,判決陳姓醫師應賠償李女25萬元精神撫慰金。全案可上訴。 (2011/7中央社),微創手術致大小便失禁 判賠,勞委會職訓局職員王美月因下背痛等問題,接受新北市板橋亞東醫院骨科主治醫師鮑卓倫開刀進行微創手術。她指控鮑卓倫宣稱百分之百成功率的手術,竟發生馬尾症候群的併發症,導致她有大小便失禁等後遺症。高等法院認定鮑卓倫未向王女告知醫療風險,有過失責任,昨判決亞東醫院、鮑須連帶賠償王女200萬元。此案可上訴。(2011/6自由時報),未告知風險 家屬聽信醫師釀悲,五十四歲婦人陳秀英吊單槓不慎摔落,胸椎骨折,長庚骨科主治醫師范國豐僅說要開刀,但沒告知風險及另有替代療法可免開刀,結果,陳婦術後併發腦中風枉死,家屬怒告醫師並向長庚求償,高院認定醫師未告知手術風險有疏失,昨判長庚須賠四百五十萬元。 陳秀英的女兒王淑敏指控,當時護士拿來的手術、麻醉同意書只寫病人姓名資料,其餘手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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