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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5/1,1,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 学习与初探,2019/5/1,2,内 容,背景 规范有序输血 学习与初探,2019/5/1,3,一、背景:供求失衡与输血风险,1998年,全国无偿献血人次仅为5万,2011年已达1232万; 1998年,全国无偿献血总量不足1000吨,2011年已达4164吨。,2019/5/1,4,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刚性增长 医疗用血偏紧与不合理用血共存 经输血传播疾病风险不减,2019/5/1,5,血液安全血站的主要风险,低危无偿献血者(固定无偿献血者)占比较小 TTI的血液检测窗口期客观存在 核酸检测未能全面开展 相关新技术的推广应用缓慢 血站质量管理没有最好,2019/5/1,6,血液安全医疗机构的主要风险,医疗用血可能含有TTI或细菌 免疫相关的输血不良反应 患者输血前TTI检测窗口期客观存在 医院检测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建立? 院内感染 医生医嘱不当 护士床边错误,2019/5/1,7,安徽省对贯彻办法的要求,关于贯彻落实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的通知 (卫医秘2012439号 ) 各市卫生局,广德、宿松县卫生局,省直医疗单位: 为贯彻落实卫生部新修订的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以下简称“办法”,具体文本请从卫生部网站下载。),现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督促辖区内医疗机构依据“办法”建立、完善临床用血管理机构,充实、调整临床用血相关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障临床用血安全,确保“办法”贯彻落实。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要组织全体医务人员认真学习“办法”,确保每位医务工作者特别是输血相关业务技术人员能熟练掌握“办法”内容和要求,提高执行“办法”的能力和水平。要结合 “办法” 的贯彻,进一步落实安徽省医疗机构输血科(血库)建设配置标准(皖卫医200987号)和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用血管理的意见(卫医秘2009640号),改善输血科(血库)条件,建设完善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建立符合“办法”规定的输血科(血库)工作人员收入分配机制。,2019/5/1,8,三、医疗机构之间依照“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调剂血液的,必须通过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申请,经所供血的血站审核,报经所在市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批同意后方可调剂。医疗机构依照“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临时采集血液的,必须在24小时内通过安徽省血液管理信息系统备案。 四、各级血站要结合“办法”要求,进一步完善血站质量管理体系,将质量管理工作延伸到医疗机构,建立血液的监控、回收程序和24小时应急送血制度,避免血液资源浪费,确保医疗机构急救用血。 五、安徽省血液管理中心承担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职能,负责全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二一二年七月三日,2019/5/1,9,办法的构成,共6章41条 第一章 总则,4条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7条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19条 第四章 监督管理,4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6条 第六章 附则,1条,2019/5/1,10,第一章 总则,4条,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保护血液资源,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限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任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2019/5/1,11,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第十六条: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医疗机构应当积极推行按血液成份针对医疗实际需要输血,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国家鼓励临床用血新技术的研究和推广,2019/5/1,12,三、学习与初探,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卫医发1999第6号) (总则)1-2 (组织与职责)3-6 (临床用血管理 )7-20 (法律责任)21 (附则)22,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85号) 2012 第一章 总则,1-4 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5-11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 ,12-30 第四章 监督管理,31-34 第五章 法律责任,35-40 第六章 附则,41,2019/5/1,13,第一章 总则,1-4,第一条 ,目的、依据 为加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 推进临床科学合理用血, 保护血液资源, 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和医疗质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权限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 ,医疗机构任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 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 完善组织建设, 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 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的临床用血管理工作。,2019/5/1,14,第二章 组织与职责,7条,第五条 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2019/5/1,15,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主要职责是 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安徽省血液管理中心承担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的职责。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2019/5/1,16,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负责本机构临床合理用血管理工作。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务、输血部门共同负责临床合理用血日常管理工作。 其他医疗机构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并指定专(兼)职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工作。,2019/5/1,17,第九条 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或者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2019/5/1,18,2019/5/1,19,体会要点,依据 组织 职责 制度 临床用血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业务管理制度 临床用血技术操作规程 评估机制 持续改进机制 创新机制,2019/5/1,20,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2019/5/1,21,组织,医疗机构应当设立由医院领导、业务主管部门及相关科室负责人组成的临床输血管理委员会 二级以上医疗机构设立输血科(血库),卫生部成立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临床用血管理工作组 )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 (专(兼)职人员负责临床用血 ),2019/5/1,22,职责卫生部,第二条 卫生部负责全国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的监督管理。,2019/5/1,23,职责临床用血专家委员会,(一)协助制订国家临床用血相关制度、技术规范和标准; (二)协助指导全国临床用血管理和质量评价工作,促进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三)协助临床用血重大安全事件的调查分析,提出处理意见; (四)承担卫生部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管理的其他任务。 卫生部建立协调机制,做好临床用血管理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保证输血治疗质量。,2019/5/1,24,职责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第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成立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制订临床用血保障措施和应急预案,保证自然灾害、突发事件等大量伤员和特殊病例、稀缺血型等应急用血的供应和安全。 因应急用血或者避免血液浪费,在保证血液安全的前提下,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核准,医疗机构之间可以调剂血液。具体方案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制订。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边远地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保障工作,科学规划和建设中心血库与储血点。 第十三条 .医疗机构科研用血由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核准。,2019/5/1,25,职责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省级临床用血质量控制中心,负责辖区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指导、评价和培训等工作。,2019/5/1,26,职责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的督导检查。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医疗机构临床用血评价制度,定期对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工作进行评价。 第三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临床合理用血情况排名、公布制度。对本行政区域内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量和不合理使用等情况进行排名,将排名情况向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机构公布,并报上级卫生行政部门。 第三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将医疗机构临床用血情况纳入医疗机构考核指标体系;将临床用血情况作为医疗机构评审、评价重要指标。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履行监管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等行政处分。,2019/5/1,27,职责医疗机构,第三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临床用血管理,将其作为医疗质量管理的重要内容,完善组织建设,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制定并落实相关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 第七条 医疗机构应当加强组织管理,明确岗位职责,健全管理制度。 医疗机构法定代表人为临床用血管理第一责任人。 第八条 二级以上医院和妇幼保健院应当设立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第十条 医疗机构应当根据有关规定和临床用血需求设置输血科或者血库 第三章 临床用血管理,第12-30条(26、27-1/2),2019/5/1,28,职责临床用血管理委员会, 职责: (一)认真贯彻临床用血管理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规范和标准,制订本机构临床用血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监督实施; (二)评估确定临床用血的重点科室、关键环节和流程; (三)定期监测、分析和评估临床用血情况,开展临床用血质量评价工作,提高临床合理用血水平; (四)分析临床用血不良事件,提出处理和改进措施; (五)指导并推动开展自体输血等血液保护及输血新技术; (六)承担医疗机构交办的有关临床用血的其他任务。 组成:主任委员由院长或者分管医疗的副院长担任, 成员由医务部门、输血科、麻醉科、开展输血治疗的主要临床科室、护理部门、手术室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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