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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车事故责任应由谁承担现如今生活上,大部分家庭由于事业蛮忙都会选择校车接送上下学。如果孩子在校车上突发遇到人身损害时,应有谁来承担责任?下面,由小编www.lawtime.cn/dongguan为大家详细说明在校车发生事故应由谁承担相应责任的问题。校车事故责任由谁承担目前,我国能适用于校车事故的法律法规主要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和将于今年7月1日开始实施的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是这样规定的: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的规定进一步根据学生的年龄划分出不同的归责原则。第三十八条针对的是十岁以下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针对这一年龄段孩子发生的人身损害,法律相应的增加了幼儿园、学校的照管责任,适用的是过错推定的原则。即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换句话说就是,十岁以内的孩子遭受人身损害,幼儿园和学校没有证据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就应当承担责任。第三十九条针对的是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时的情形,该情况适用的是一般过错原则,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幼儿园或学校提供的校车应当认定是校园的自然延伸,作为幼儿园或者学校开展的服务项目,应由其承担将孩子安全送至规定地点的责任,对于孩子的人身安全负有照管义务,这种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在孩子在校车上遭受人身损害时,亦应当依照上述法律规定承担责任。对于本文开头的案例,幼儿园疏于执行当地法规对于校车的管理规定,没有配备符合校车运营条件的车辆和人员接送孩子,导致孩子窒息死亡的结果,幼儿园对校车及司机的管理存在严重的疏忽,对于事故的发生是存在过错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以上便是关于校车事故责任承担问题的全部回答,希望对您能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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