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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  政  管  理第一节  总则    第1条  为完善公司的行政管理机制,建立规范化的行政管理,提高行政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使公司各项行政工作有章可循,照章办事,制定制度。第二节  文件收发规定    第2条  公司文件由指定的拟稿人拟稿,属董事会秘书核稿,属公司文件由办公室主任拟稿。文件形成后,属董事会的由董事长签发,属公司的由总经理签发,属党内的由党委书记签发。    属于秘密的文件,核稿人应该注“秘密”字样,并确定报送范围。秘密文件按保密规定,由专人印制、报送。    第3条  已签发的文件由核稿人登记,并按“企、董、党、工、团、妇”等内容编号后,送文印室打印。    第4条  文件由文印室负责校对,并送拟稿人核稿人审查合格后,方能复印、盖章。    第5条  文件由办公室负责报送。送件人应把文件内容、报送日期、部门、接件人等事项清楚,并报告报送结果。    第6条  经签发的文件原稿送保密(档案)室存档。    第7条  外来的文件由办公室专人负责签收。签收人应于接件当日即按文件的要求报送给有关部门,不得积压迟误,属急件的,应在接后即时报送。第三节  文印室管理规定    第8条  文印室人员应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文印室人员进入文印室,不泄露工作中接触的公司保密事项。    第9条  打印文件,应按文件收发规定由主管领导签署,电报、传真、复印由部门主任(部长)签署。    打印文件,发电报、传真、电传,复印文件资料,均需分类逐项登记,以备查验。    文印室人员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每项打字、电报、电传、传真、复印任务,不得积压迟误。工作任务紧张时,应加班完成。工作中如遇不清楚的地方,应及时与有关人员校对清楚。    第10条  电报、电传、传真、文件、复印件应及时发送给有关人员。因积压迟误而致工作失误、损失的,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11条  复印机由专人管理,非专管人员不准乱开机复印。    第12条  原则上不接受外单位、个人的资料打印、复印,如确定需要,经办公室主任批准后办理登记收费手续。    收费标准按市场价格由计划财务部确定。收据由计划财务部出具。所收取的费用按旬上交计划财务部。    第13条  文印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14条  文印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节约用纸,降低消耗、费用。对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15条  严禁私事使用传真电话。违犯者除补交电话费外,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第四节  电脑室管理规定    第16条  电脑室人员遵守公司的保密规定,禁止非电脑室人员进入电脑室。输入电脑的信息属公司机密,未经批准不准向任何人提供、泄露。违者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理。    第17条  电脑室人员必须按照要求和规定采集、输入、输出信息,为领导和有关部门决策提供信息资料。    采集、输入信息以及时、准确、全面为原则。    第18条  信息载体必须安全存放、保管,防止丢失或失效。任何人得将信息载体带出电脑室。    第19条  电脑室人员应爱护各种设备,降低消耗、费用。对各种设备应按规范要求操作、保养。发现故障,应及时报请维修,以免影响工作。    第20条  电脑室应每月统计核算费用上报办公室,同时抄报计划财务部。    第一百七十三条  严禁将电脑用开私人学习或玩游戏。违犯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罚款处理或行政处分;屡教不改者予以除名。    第21条  电脑室设备应由专业人员操作、使用。禁止非专业人员操作、使用,否则,造成设备损坏的应照价赔偿。第五节  办公用品领用规定    第22条  公司各部门所需的办公用,由办公室统一购置,各部门按实际需要领用。    第23条  各部门专用的表格,由各部门制度格式,由办公室 统一订制。    第24条  办公室用品用能用于办公,不得移作他用或私用。    第25条  所有员工对办公用吕必须爱护,勤俭节约,杜绝浪费,禁止贪污,努力降低消耗、费用。    第26条  购置日常办公用品或报销正常办公费用,由办公室主任审批,购置大宗、高级办公用品,必须按财务管理规定报总经理批准后始得购置。第六节  电话使用规定    第27条  电话为办公配备、使用。私事打市内电话不得妨碍联系公务。    第28条  禁止员工为私事挂发长途电话。违者除补交长途电话费外,给予罚款处理。确有急事者,应先请示部门领导同意,并按邮电部门规定交长途电话费。    第29条  联系业务时应尽量减少挂发长途电话,降低费用。第七节  车辆使用管理规定   第30条  公司车辆必须为公司业务服务,赂部门公务用车,由部门领导先向办公室(车队)报告,说明用车事由、地点、时间、办公室(车队)根据需要统筹安排派车。    第31条  职员因公务需要经车队安排可以派车。    第32条  下班后或节假日需用车的,必须事先报送用车计划给办公室(车队),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33条  公司领导出差外地时,其车辆归车队统一保管(使用)。    第34条  外单位借车,需经办公室同意,总经理批准后由车队长安排。    第35条  凡有配有摩托车的员工外出办事,原则上不,再派车。    第36条  车辆驾驶专人专车,专车专管。    第37条  车辆在下班后或节假日应按指定的地点停放,并采取必要的防盗措施。    第38条  车辆如需送厂修理,须事前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39条  司机必须凭主管部门的派车通知出车,否则按私事用车处理。    第40条  使用车辆应办的各项手续由司机本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本人负责。第八节  摩托车使用管理规定    第41条  公司对需要经常外出联系业务的员工,经批准可配备摩托车作为业务用车。    第42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不得将摩托车转借给亲友及其他人使用。    第43条  配备摩托车的员工必须爱护和保养好车辆,不得损坏。    第44条  摩托车应办的各项手续由领用人负责办理。否则,由此所引起的罚款、处理、损失等由领用人自己负责。第九节  集体宿舍管理规定    第45条  住集体宿舍的员工应服从管理、团结友爱、互相帮助、讲究卫生、文明礼貌、注意安全。    第46条  住宿员工应爱护宿舍内各项公物及设施,损坏、遗失公物者必须照价赔偿。    第47条  住宿员工应自负房租、水电费、卫生费等,如过期不交费而被罚款、断水、断电等,责任自负。    第48条  集体宿舍内不得私自留宿他人,违者视情节轻重处理。特殊情况需留宿的,须先报告办公室或宿舍负责人同意。    第49条  不准在宿舍内高声喧哗;宿舍内各项文娱活动应在晚上11点前结束,以免影响他人休息。不准在宿舍内干违法乱纪的事。    第50条  员工搬离集体宿舍时,须将所领用的公物交还给公司。    第51条  凡调出公司的员工,必须在办理调动前退还住房,否则公司有权不办理调动手续。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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