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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物防雷的分类及措施摘要: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 关键词:建筑物防雷 分类 防雷措施 .1 建筑物防雷的分类建筑物应根据其重要性、使用性质、发生雷电事故的可能性和后果,按防雷要求分为三类。1.应划为第一类防雷建筑物:一、凡制造、使用或贮存炸药、火药、起爆药、火工品等大量爆炸物质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二、具有 0 区或 10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三、具有 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因电火花而引起爆炸,会造成巨大坡坏和人身伤亡者。2.应划为第二类防雷建筑物:一、国家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二、国家级的会堂、办公建筑物、大型展览和博览建筑物、大型火车站、国宾馆、国家级档案馆、大型城市的重要给水水泵房等特别重要的建筑物。三、国家级计算中心、国际通讯枢纽等对国民经济有重要意义且装有大量电子设备的建筑物。四、制造、使用或贮存爆炸物质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五、具有 1 区爆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且电火花不易引起爆炸或不致造成巨大破坏和人身伤亡者。六、具有 2 区或 11 区爆炸危险环境的建筑物。七、工业企业内有爆炸危险的露天钢质封闭气罐。2八、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它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九、预计雷击次数大于 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3.应划为第三类防雷建筑物:一、省级重点文物保护的建筑物及省级档案馆。二、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12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06 次/a 的部、省级办公建筑物及其重要或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物。三、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次/a,且小于或等于 0.3 次/a 的住宅、办公楼等一般性民用建筑物。四、预计雷击次数大于或等于 0.06 次/a 的一般性工业建筑物。五、根据雷击后对工业生产的影响及产生的后果,并结合当地气象、地形、地质及周围环境等因素,确定需要防雷的 21 区、22 区、23 区火灾危险环境。六、在平均雷暴日大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15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在平均雷暴日小于或等于 15d/a 的地区,高度在 20m 及以上的烟囱、水塔等孤立的高耸建筑物。注:1. 在设有信息系统的建筑物需防雷击电磁脉冲的情况下,当该建筑物没有防直击雷和不处于其它建筑物或物体的保护范围内时,宜按第三类防雷建筑物采取防直击雷的防雷措施。在要考虑屏蔽的情况下,防直击雷接闪器宜采用避雷网。2. 由于历史上频发雷击灾害地区的建筑物需采取防雷措施。.2 建筑物的防雷措施.2.1 一般规定1.各类防雷建筑物应采取防直击雷和防雷电波侵入的措施。第一类防雷建筑物和四、五、六款所规定的第二类防雷建筑物尚应采取防雷电感应的措施。2.装有防雷装置的建筑物,在防雷装置与其它设施和建筑物内人员无法隔离3的情况下,应采取等电位连接。.2.2 第一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独立避雷针(网)1.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应装设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使被保护的建筑物及风帽、放散管等突出屋面的物体均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架空避雷网的网格尺寸不应大于 5m5m 或 6m4m。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的管口外的以下空间应处于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内:当有管帽时应按表1 确定;当无管帽时,应为管口上方半径 5m 的半球体。接闪器与雷闪的接触点应设在上述空间之外。表1 有管帽的管口外处于接闪器保护范围内的空间装置内的压力与周围空气压力的压力差(kPa)排放物的比重管帽以上的垂直高度(m)距管口处的水平距离(m)5重于空气124525重于空气2.5525轻于空气2.5525重或轻于空气55三、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当其排放物达不到爆炸浓度、长期点火燃烧、一排放就点火燃烧时,及发生事故时排放物才达到爆炸浓度的通风管、安全阀,接闪器的保护范围可仅保护到管帽,无管帽时可仅保护到管口。四、独立避雷针的杆塔、架空避雷线的端部和架空避雷网的各支柱处应至少设一根引下线。对用金属制成或有焊接、绑扎连接钢筋网的杆塔、支柱,宜利用其作为引下线。五、独立避雷针和架空避雷线(网)的支柱及其接地装置至被保护建筑物及与其有联系的管道、电缆等金属物之间的距离(图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得小于 3m:(1)地上部分:当 hx5Ri 时,Sa10.4(Ri+0.1hx)(-1)当 hx5Ri 时,Sa10.1(Ri+hx)(-2)5(2)地下部分:Se10.4Ri(-3)式中 Sa1-空气中距离,m ;Se1-地中距离,m ;Ri -独立避雷针或架空避雷线(网)支柱处接地装置的冲击接地电阻, ;hx -被保护物或计算点的高度,m。图1 防雷装置至被保护物的距离六、架空避雷线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图1),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3m:当(h+l/2)5Ri 时,Sa20.2Ri+0.03(h+l/2)(-4)当(h+l/2) 5Ri 时,Sa20.05Ri+0.06(h+l/2)(-5)式中 Sa2-中避雷线(网)至被保护物的空气中距离,m ;h-避雷线(网)的支柱高度,m ;l-避雷线的水平长度,m 。七、架空避雷网至屋面和各种突出屋面的风帽、放散管等物体之间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3m:当(h+l1)5Ri 时,Sa21/n?0.4Ri+0.06(h+l1)(-6)当(h+l1) 5Ri 时,Sa21/n?0.1Ri+0.12(h+l1)(-7)式中 l1-从避雷网中间最低点沿导体至最近支柱的距离,m ;n-从避雷中间最低点导体至最近支柱并有同一距离 l1 的个数。八、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应有独立的接地装置,每一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宜大于 10。在土壤电阻率高的地区,可适当增大冲击接6地电阻。2.防雷电感应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建筑内的设备、管道、构架、电缆金属外皮、钢屋架、钢窗等较大金属物和突出屋面的放散管、风管等金属物,均应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金属屋面周边每隔 1824m 应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现场浇制的或由预制构件组成的钢筋混凝土屋面,其钢筋宜绑扎或焊接成闭合回路,并应每隔 1824m 采用引下线接地一次。二、平行敷设的管道、构架和电缆金属外皮等长金属物,其净距小于 100mm时应采用金属线跨接,跨接点的间距不应大于 30m;交叉净距小于 100mm 时,其交叉处亦应跨接。当长金属物的弯头、阀门、法兰盘等连接处的过渡电阻大于 0.03 时,连接处应用金属线跨接。对有不少于 5 根螺检连接的法兰盘,在非腐蚀环境下,可不跨接。三、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共用,其工频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与独立避雷针、架空避雷线或架空避雷网的接地装置之间的距离应符合 1. 中的五款的要求。屋内接地干线与防雷电感应接地装置的连接,不应少于两处。3.防雷电波浸入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低压线路宜全线采用电缆直接地敷设,在入户端应将电缆的金属外皮、钢管接到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上。当全线采用电缆有困难时,可采用钢筋混凝土杆和铁横担的架空线,并应使用一段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直接埋地引入,其埋地长度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15m:(8)式中 l金属铠装电缆或护套电缆穿钢管埋于地中的长度,m ;埋电缆处的土壤电阻率,m 。在电缆与架空线连接处,尚应装设避雷器。避雷器、电缆金属外皮、钢管和绝缘子铁脚、金具等应连在一起接地,其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二、架空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距离建筑物 100m 内的管道,应每隔 25m 左右接地一次,其冲击接地电不应大于20,并宜利用金支架或钢筋混凝土支架的焊接、绑扎钢筋网作为引下线,其钢7筋混凝土基础宜作为接地装置。埋地或地沟内的金属管道,在进出建筑物处亦应与防雷电感应的接地装置相连。避雷针(网)安装在建筑物上避雷针或网格不大于 5m5m 或 6m4m 的避雷网或由其混合组成的接闪器直接装在建筑物上,避雷网应按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必须符合下列要求:1.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互相连接。2.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12m。3.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管道符合独立避雷针(网)防直击雷措施的二、三款的要求。4.建筑物应装设均压环,环间垂直距离不应大于 12m,所有引下线、建筑物的金结构和金设备均应连到环上。均压环可利用电气设备的接地干线环路。5.防直击雷的接地装置应建筑物敷设成环形接地体,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并应和电气设备接地装置及所有进入建筑物的金属管道相连,此接地装置可兼作防雷电感应之用。6.防直击雷的环形接地体尚宜按以下方法敷设:(1)当土壤电阻率 小于或等于 500m 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大于或等于 5m 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小于 5m 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体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9)式中 lr -补加水平接地体的长度,m ;A-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m2 。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长度应按下式确定:(10)式中 lv -补加垂直直接地体的长度,m 。8(2)当土壤电阻率 为 500m 至 3000m 时,对环形接地体所包围的面积的等效圆半径大于或等于 m 的情况,环形接地体不需补加接地体;对等效圆半径小于 m 的情况,每一引下线处应补加水平接地或垂直接地体。当补加水平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11)当补加垂直接地体时,其总长度应按下式确定:(12)注:按本款方法敷设接地体时,可不计及冲击接地电阻值。7.当建筑物高于 30m 时,尚应采取以下防侧击的措施:(1)从 30m 起每隔不大于 6m 沿建筑物四周设水平避雷带并与引下线相连;(2)30m 及以上外墙上的栏杆、门窗等较大的金属物与防雷装置连接。8.在电源引入的总配电箱处宜装设过电压保护器。.2.3 第二类防雷建筑物的防雷措施1.防直击雷的措施,应符合下列要求:一、采用装设在建筑物上的避雷网(带)应按规定沿屋角、屋脊、屋檐和檐角等易受雷击的部位敷设,并应在整个屋面组成不大于 10m10m 或 12m8m 的网格。所有避雷针应采用避雷带相互连接。二、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等管道应符合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第条二款的要求。三、排放无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烟囱,1 区、11 区和 2 区炸危险环境的自然通风管,装有阻火器的排放爆炸危险气体、蒸气或粉尘的放散管、呼吸阀、排风管,第一类防雷建筑物防直击雷措施第三款所规定的管、阀及煤气放散管等,其防雷保护应符合下列要求:(1)金属物体可不装接闪器,但应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2)在屋面接闪器保护范围之外的非金属物体应装接闪器,并和屋面防雷装置相连。四、引下线不应少于两根,并应沿建筑物四周均匀或对称布置,其间距不应大于 18m。当仅利用建筑物四周的钢柱或柱子钢筋作为引下线时,可按跨度设引下线,但引下线的平均间距不应大于 18m。9每根引下线的冲击接地电阻不应大于 10。防直击雷接地和防雷电感应、电气设备、信息系统等接地共用同一接地装置,并宜与埋地金属管道相连;当不共用、不相连时,两者间在地中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表达式的要求,但不应小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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