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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合同与造价监督交底第一部分 造价管理一、造价管理主要依据(一)法律法规1、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二十一号)2、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3、浙江省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浙江省人民政府令第 173 号)4、浙江省建筑业管理条例(浙江省第九届人大常委会公告第 59 号)(二)造价管理行业规定1、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七部委 2003 年第 30号令)2、建设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格管理暂行规定(建设部建标1999)1 号,交通部和省交通 厅转发参照 执行)3、交通建设项目审计实施办法(交通部交审发200064 号)4、交通基本建设资金监督管理办法(交通部交财发2000195 号)5、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94号)6、交通部各类公路水运工程计价依据和办法7、公路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管理办法(交公路发19951235 号)8、交通部水运工程造价人员资格认证工作管理规定(交基发19961068 号)9、浙江省疏浚工程概算、预算编制补充规定(浙交19972469 号)10、浙江省公路水运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浙交1998219 号)11、浙江省公路工程造价管理补充规定(浙交1996478 号)12、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浙交2003490 号)13、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水运工程造价文件审查工作的通知(浙交2004 号)等(三)项目规定1、项目招标文件2、投标文件及合同3、工程量清单等二、造价管理的法规基础(一)造价管理机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依照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交通工程造价管理工作。省、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的具体事务。省、市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受省、市人民政府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计价行为实施行政处罚。(二)造价计价活动范围包括编制建设工程投资估算、设计概算(调整概算)、施工图预算、招标限价(标底)、投标报价,约定工程合同价,编制工程结算等测算、确定或者调整建设工程造价的活动,以及建设工程造价的评估、咨询等中介服务活动。(三)造价计价依据包括运用科学、合理的调查统计和分析测算方法,从工程建设经济技术活动和市场交易活动中获取的可用于预测、评估、计算工程造价的参数、量值、方法等,具体包括由政府设立的有关机构编制的工程定额、指标等指导性计价依据、建筑市场信息价3格依据、企业(行业)自行编制的经验型计价依据以及其他能够用于科学、合理地确定工程造价的计价依据。交通行业的计价依据主要包括部颁定额、指标、编制办法和计价规则;省厅制定的补充编制办法、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具体项目招标文件和合同规定的计价规则、合同条款等。(四)造价计价管理1、造价计价活动应适用标准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和计价依据编制活动应当适用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交通行业适用交通部和省交通厅管理规定);2、指导性计价依据的有效性指导性计价依据由省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负责编制并定期修订;补充计价依据由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统一颁布。3、工程实施阶段的计价管理(1)工程招标限价(或标底)和工程量清单编制。应当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者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机构、招标代理机构编制。(2)合同价格调整。招标人与中标人不得在订立合同后再行订立不符合合同定价的其他协议,但根据合同约定调整合同价格的除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采用可调价方式的,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依法约定合同价格调整的内容、方法和程序;调整合同价格应当由发包方或者发包方授权的监理方与承包方双方当事人确认并盖章;合同价的确定应当有明确的计价依据(造价管理机构有权对合同价进行审查) 。(3)工程款支付。建设工程发包方与承包方应当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工程的具体情况,在施工合同中约定预付工程款和支付工程进度款事项,并按约定支付。4(4)工程结算文件。工程结算应当以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格为基础, 结合合同约定的价格调整内容进行编制。承包方应当在工程验收合格后的约定期限内,向发包方提交工程结算文件;发包方应当在收到工程结算文件后的约定期限内进行审核,并予以答复。工程结算文件经发包方认可并签章,即作为工程结算款支付和财务决算的依据(审计监督等有专门规定的,应当遵照执行);当事人双方对工程结算文件有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或者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工程造价管理机构申请调解,也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5)机构和人员管理。从事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活动的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机构、造价工程师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或者资格认可,并应当遵守相关执业准则和规范,否则,可以依法予以处理。(6)违反规定不按国家计价规范执行的,可以处 500 元以上30000 元以下的罚款。三、项目造价计价管理注意要点(一)计价行为执行依据工程实施过程中的造价计价依据应执行部颁计价规则(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 2003 年版)、定额、指标、编制办法;省厅制定的补充编制办法(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03年版)、补充定额及有关规定;本项目招标文件专用本具体制定的合同条款、计价规则以及中标工程量清单、施工合同等。(二)中间计量与支付1、计量与支付依据主要包括交通部公路工程招标文件范本(2003 年版)、 浙江省公路工程招标文件编制办法(2003 年版)第 5 篇技术规范每一章最后节“计量与支付 ”内容以及本项 目招标文件专用本中对计量与支付所作的规定。承包人、监理工程师与业主三方的合5同(计量)工程师应进行通读并烂熟于心,在进行工程量计量与支付时,严格按照计量与支付规则进行。2、计量与支付前提和时限在每一项可单独计量工程已完成,并经监理工程师检验合格和合同工程师必要的现场复测核实后方可计量,严禁不按实际的、简单的按设计图纸或清单数量计量的做法;计量与支付的期限应符合招标文件的要求。3、计量与支付附件及资料整理(1)附件。应包括工程计量表、相应的计算简图、详细的计算过程、 计算书、相应的设计图纸、工程变更令(如果有)、完整的计量工程的质保资料(可另外成册)等。(2)资料整理。应注意中期支付证书表格的填写(质检单编号应与工程实际相对应);没有完整的分项工程质量保证资料,则监理完全有权拒绝分项工程的计量,直至承包人补足符合竣工资料编制办法要求为止;4、计量与支付台帐监理工程师应建立并健全计量与支付台帐,形象表明计量进度,应 建立便于控制、查询方便的细目台帐(计量部位、数量台帐)和计量汇总台帐(分清单项目分期累计)。这项工作对“有效控制造价” 意义 非常重大,建 议工程开工初期,由 监理工程师提供工程参建三方共同认可的、统一的计量台帐样式,如使用 EXCEL电子表格编制的计量台帐,或采用专业工程计量软件进行对工程实施期间的造价有效控制等措施。5、工程量清单第 100 章计量与支付(1)保险费。要按照实际发生总额计量。应根据保险公司的保单经监理工程师签证后支付。如果由业主统一与保险公司办理,则由业主扣回。(2)竣工文件。在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一次支付。(3)施工环保费。经监理工程师检查验收后,每 1/3 工期支付6总额的 30,交工证书签发之后,支付总额的 10。(4)临时工程(包括临时道路、用地、供电、电讯、供水与排污等)。完工后,由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分期支付,总额的 80应在第 1 次至第 4 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 4 次等额予以支付,余下的 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5)承包人驻地建设。驻地建设完成后,经监理工程师现场核实,以 总额计量。所报总价的 90应在 13 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 3 次等额支付;余下的 10应在承包人驻地建设已经移走和清除,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时予以支付。(6)为监理工程师提供的设施(包括办公、生活、车辆、试验室设备等设施)。全部到位并经监理工程师验收后,所报总额的50应在第 1 次至第 5 次进度付款证书中以 5 次等额的分期付款予以支付,总价的 30应在其后的进度付款证书中以 3 次等额每半年支付一次,总价的 20待交工证书颁发后支付。6、工程量清单第 200 章至 700 章计量与支付(1)工程量确定。各章工程量清单所列的工程量是预计工程量,图纸 数值也不代表支付项目和数量,因此均不能直接作为计量支付中的实际和准确的工程量,而应参照图纸数量通过现场计量核实来确定。但当数量变化较大时,应作出具体的操作规定。隐藏工程的工程数量一般需经业主、监理、施工三方到场共同计量签字确认,作为计量依据。(2)第 200 章:路基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量应进行重点复核。由于工程量清单中的填挖土石方的工程量为设计(无论是初步设计还是施工图设计)提供的数量,与实际发生是不一致的,有可能存在较大的误差,故监理工程师一定要对原地面标高进行必要的独立复测,对土石方工程量进行复核(俗话称“ 戴帽子” ),计算出整个合同段的土石方挖填总量。在计量过程中,将总量分解到每个计量单元,从每单元进行控制,则路基土石方的造价就能够得到有效控制。建议承包7人、监理工程师、业主代表统一计量方式(如横断面之间的桩长),以及使用计算机计量软件统一进行,否则容易引起不必要的纠纷,影响路基土石方计量。边沟及排水沟开挖在路基挖方中单独计量,不应作为边沟及排水沟的附属工作;但挡土墙基础开挖不单独计量,应作为其附属工作。(3)其他章节:第 300 章路面工程、第 400 章桥梁工程、第500 章隧道工程、第 600 章交通安全设施和预埋管线工程。应注意以下一些清单项目的计量规则及要求:路面结构各层面积的计算宽度,按各层设计顶面宽度计算。桥梁基础开挖单独计量,土石方量以基础加宽 50cm 后的棱柱体体积进行计算。应注意土石方水上、水下、土石分界面的界定。桥台台背回填方量应以施工规范规定的填筑范围进行计算。桥梁预应力钢材计量时,招标文件范本前后不一致,计量支付时应注意专用本的说法(未作专门规定的以后者为准)。管涵、拱涵、盖板涵、箱涵(含通道)的长度是进出洞口之间的洞身长度,不包括洞口段长度。管涵、拱涵、盖板涵、箱涵(含通道)的钢筋、砼以及基础开挖、地基处理及洞口建筑均作为其附属工作,不单独计量,但洞口建筑以外涵洞上下游工作应单独计量。通道范围(含端墙外各 20 米)内的土方、路面工程及锥坡填筑均作为通道的附属工作,不应单独计量。管涵及拱涵可在基础完成后支付其工程费用的 30,全部完成后再支付余下部分;盖板涵、箱涵(含通道)可在基础完成后支付其工程费用的 20,墙身完成后再支付 30,全部完成8后再支付余下部分。隧道洞身开挖应按隧道 设计横断面加允许平均超挖量(拱部按围岩类别计 1015cm,其他部位 计 10cm)计算开挖工程量。7、暂定金的计量与支付(1)专项暂定金列入工程量清单相关章、目中,为实施本工程中尚未以图纸最后确定其具体细节或某一工程部分或在施工过程中可能增加的工程细目或支付细目而设。专项暂定金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才能使用,并根据有关暂定金额支出的所有报价单、发票、凭证和帐单或收据按实计量支付。(2)暂定金一般以清单总额(不含专项暂定金)的 10列入工程量清单中,留作不可预见费或计日工等使用。暂定金应由监理工程师报业主批准后才能使用,并根据变更等确定的单价或总额计量支付。(三)预付款和保留金1、开工预付款(1)支付条件承包人提交了履约担保、签订了合同协议书、提交了开工预付款担保 14 天内,监理工程师签发开工预付款支付证书,并报业主审批。业主在收到支付证书 14 天内核批,并支付预付款的70,在投标文件载明的主要人员和设备进场并经报验后,再支付余下的 30。(2)扣回 办法中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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