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港航商务管理,主编,第十一章 货运代理业务,第一节 货运代办中转概述 第二节 货运代办中转业务 第三节 货物运输代理,第一节 货运代办中转概述,第一节 货运代办中转概述 一、货运代办中转的概念 二、货运代办中转的原则 三、货运代办中转的特征 四、货运代办中转代理权的产生 五、货运代办权的终止 六、代理权限的约束 七、代办中转的方式 八、代办中转的货物 九、货运代办中转业务的类型,一、货运代办中转的概念,货运代办中转是港口企业及联运服务机构接受货主的委托,在货物中转地点,代表货主办理货物从一种运输方式转往另一种运输方式的业务。代办中转是联运的一种辅助形式。 货运代办中转与联运相比有两个特点:一是代办中转在中转点需另行填制货物运单,办理托运业务,而联运则是一票到底;二是代办中转的换装地点都不是国家批准的联运换装地点,而联运的换装地点必须是国家批准的换装地点。 从上述特点看,代办中转能使运用一种运输工具不能单程直达又不能办理联运的货物顺利地通过中转运达目的地,货主不必派人在中转地点办理提货及继续托运手续,节省了人力、物力,降低了运输成本,是方便货主的一项服务性业务。,二、货运代办中转的原则,1)能采用联运的不代办中转。 2)能直达的不中转。 3)能办理水运中转的,不办理陆运中转。 4)要遵循合理运输原则。,1)能采用联运的不代办中转。,联运的优点前已述及。在货物运输中,应充分发挥联运的作用,有条件开展联运的一定要开展联运。但是,联运有其一定的局限性,不是所有地方都可以办理联运。因此,有必要通过代办中转业务解决那些尚未开展联运业务的地区对运输的需求。这既可以方便货主,又使分散发运的货物组配成整船、整舱,压缩待运时间。,2)能直达的不中转。,直达运输是最经济的,凡是从起运港目的地能直达的,则不应中转,以免增加运输环节,延长运输时间,增加流通费用。,3)能办理水运中转的,不办理陆运中转。,在我国水网地区,水运网点纵横交错,潜力较大,应充分利用水运。同时,水运运费较陆运低廉,能由水运中转的不由陆运中转,既可减轻陆运压力,又可充分利用水运,且降低了运费。但抢险救灾、市场急需物资,因时间性较强,则可采取陆运中转。,4)要遵循合理运输原则。,从社会效益来讲,代办中转要满足合理运输的要求,尽可能做到速度快、里程短、费用省、损耗少。要选择最合理、方便的中转点,合理组织中转,避免不合理运输。,三、货运代办中转的特征,1)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 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 3)代理人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 4)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1)代理活动必须是具有法律意义的行为。,代理活动的本身必须是法律行为。代办中转所进行的代理活动,是能够产生法律后果的行为,能够在与被代理人和接运部门、收货人之间确定、变更或终止某种经济法律关系或代办关系。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代理人所进行的活动当然要反映被代理人的意志。被代理人的授权就是他的意志,代理人不能用自己的意志代替授权(被代理人的意志)的内容,必须是代表被代理人利益的意志。代理人的行为必须有法律的意义,才能产生民事权力的义务。,2)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代理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进行的,代理人的任务就是代替被代理人进行经济法律行为,而这种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是被代理人。因此,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活动。如果用自己的名义从事活动,就不是代理,而是经纪活动。经纪是经纪人受人的委托,由委托人付给一定报酬,为实现委托人的利益,而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的经济法律行为。经济关系中委托人和第三者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双方都不能直接向对方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我国的代理实践中则要求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活动。我国民法通则第六十三条明确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被代理人对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承担民事责任”。,3)代理人在代理权的范围内进行活动。,代理人能够进行有法律意义的活动,是因为他有了代理权,在被代理人授予他的权限范围内可以表现他的意志,代理人以自己的意志去积极地为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进行各项活动,在代办中转关系中直接进行经济活动,代表货主在中转港、站办理提货、继续托运、交运、修整包装、支付运输费用等事项。超越代办权限不能产生法律效力,4)代理人所进行的代理活动的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负责。,代理活动所产生的权利是被代理人的权利,代理活动所产生的义务是被代理人的义务。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经济法律行为,以实现被代理人的权利和义务,这与被代理人本人所为的行为完全一样。被代理人(托运人)直接和对方(收货人)发生法律关系。但这种代理必须是代理人在授权范围内的行为。,四、货运代办中转代理权的产生,1)一次委托,专就某批货物运输的代办行为。 2)特别委托,在一定时期内代办同类中转货物运输的法律行为。 3)总委托,在一定时期内就中转货物运输及与此有关的一系列代办法律行为。,五、货运代办权的终止,1)代办中转期限届满或者代办中转任务已经完成。 2)托运人取消委托或代办企业辞去委托。 3)托运人或者代办企业的法人宣布解散。,六、代理权限的约束,代办企业不得利用享有代理权的方便条件,去损害托运人的利益,也不得超出代理权限而进行代办活动。代办企业由于超越代理权限而进行的代理活动,或以托运人名义做出的与代办业务无关的事情所产生的法律后果,托运人(委托人)概不负责。 代理行为超出授权范围,或为代理权终止后的行为,都属于无权代理行为,应视为无效代理。 代理期限超过协议规定的一切代理活动无效。,七、代办中转的方式,代办中转的方式主要有:水路=水路;水路=铁路;水路=公路;水路=航空;水路=铁路=公路。,八、代办中转的货物,一般情况下,除易腐货物、鲜活货物、危险货物、笨重长大件货物属特种运输的货物以外,都可办理代办中转业务。 但经过起运地与中转港、站及目的地港、站协商一致同意后,上述货物也可以办理代办中转业务。,九、货运代办中转业务的类型,1.一次收费、一票到底的包干中转 2.按批按次委托代办中转 3.按年度、季度签订协议代办中转 4.港与港对口代办中转,1.一次收费、一票到底的包干中转,这种类型是指托运人托运后,起运港接受委托,一次收费;中转港必须订出中转包干费、运价率;中转单随货同行,递交收货人。起运港的港口费,一程船、二程船的运费,中转港站的中转包干费,到达港的包干费统由起运港分头核算划拨。起运港未预收到达港的包干费,可由到达港向收货人收取。 这种形式的好处是方便了货主,不必多次付款,但前提条件是各转运工具及中转港站要事先将运费、换装包干费计算准确,才能一次收费。同时,起运港应及时将各段运输工具的运费、中转港站的换装包干费结算清楚,以避免运输部门内部三角债现象的发生。 如果起运港一次核收所有费用有困难,或者经常出现三角债现象,那就采用分段分次收费的办法(参见联运收费一节内容)。,2.按批按次委托代办中转,这种类型是以按批按次的中转货物为对象,托运人提出中转委托书,中转港根据委托书预收各项中转费用,起运港发货,完成中转业务后进行核算。,3.按年度、季度签订协议代办中转,以货主为对象,按年、季签订代办中转运输协议,进行编号并预收一定的周转金,根据中转业务的繁简,定期凭原始单据进行结算。,4.港与港对口代办中转,这种形式以起运港为对象,双方签订长期协议,办理该港发出的经由中转港换装转运各地的中转业务。由起运港(局)物资部门收取中转备用金后,划拨给中转港。在完成中转任务后,中转港按运单凭原始票据向起运港统一结算,并由起运港向货主结算。,第二节 货运代办中转业务,一、货运对代办中转业务的要求 二、货运代办中转运输月度工作计划 三、水路转铁路的代办中转业务,一、货运对代办中转业务的要求,1.科学地开展中转业务 2.根据运送条件,规定中转范围 3.明确有关中转的责任界限 4.中转港站要针对不同接转形式,安排货物中转,1.科学地开展中转业务,为了切实做好中转工作,代办企业在中转港、站的组织工作,应符合“速度快、里程短、环节少、费用少”的要求,除应遵循前面所讲的代理中转原则以外,还要做到能一次转运的不分运。 组织中转运输必须符合的标准是:合理选择中转点,合理地采用运输方式,合理地开支中转费用,切实保证中转质量。这些标准除按有关运输法规的规定执行外,对未规定的要事先协商一致。,2.根据运送条件,规定中转范围,为了把中转业务搞活,有利于中转港、站挖掘潜力、发挥优势,因地制宜地搞好中转,规定中转范围是十分必要的。 确定中转范围首先要考虑到各中转货物的运送条件;其次要结合中转港、站的现实业务情况,不能一概来者不拒,超越了中转港站的通过能力。对中转范围必须分别以“必须承担”、“协商办理”等原则作出灵活规定。对国家的重点物资应优先想方设法组织中转。当然,对于已签订协议(代办中转委托书)的代办中转货物,应履行协议的规定。,3.明确有关中转的责任界限,代办中转的单位涉及到全国各地,为了统一发、转、收3者之间的要求,对中转货物在中转港、站的交接、货运事故的处理、包装的整修、费用的结算、电信联系等的责任界限,都要有明确的规定。,4.中转港站要针对不同接转形式,安排货物中转,代办中转业务的关键在中转港、站的接转工作。按中转港、站的地理位置和交通运输条件的不同,接转形式可分为: 1)水路进、水路出。中转货物由水路运到中转港后,按照水路航线分别进港再行转出。 2)水路进、铁路出。中转货物由水路运进中转港站,再由中转港站分别经铁路整车或零担转运出去。 3)铁路进、水路出。中转货物由铁路整车或零担运到中转站、港,再由中转站、港经由水路转运出去。,二、货运代办中转运输月度工作计划,1.水路转水路的中转货物运输月度工作计划 2.铁路转水路中转货物运输的月度工作计划 3.水路转铁路中转货物运输的月度工作计划,1.水路转水路的中转货物运输月度工作计划,对水路转水路的中转货物,如果是中转港接受代办委托,在接到中转委托书后,应及时与接运的航运企业联系、协商。在接运的航运企业同意接运签订协议后,中转港应将代办中转的货物纳入本港月度装卸工作计划,同时将代办中转工作计划抄送有关接运的航运企业。接运的航运企业也应将接运的中转货物纳入船舶月度货物运输工作计划。如果是其他联运服务企业或运输企业接受委托代办中转,委托代办企业应及时与有关中转港、有关航运企业联系协商,并与之签订协议,以便中转港、接运的航运企业编制港口月度装卸工作计划、船舶月度运行安排计划。,2.铁路转水路中转货物运输的月度工作计划,铁路转水路的中转货物运输如果是中转港、站接受委托代办的,应由中转港、站与有关航运企业协商签订协议,使代办中转货物纳入中转港、站和接运航运企业的港站装卸工作计划、船舶运行工作计划。由其他委托代办企业代办中转的,代办企业应与中转港、站、接运航运企业之间通过协商、签订协议,再由中转港站、接运的航运企业以协议为准,将代办中转货物纳入港、站月度装卸工作计划、船舶月度运行安排计划。,3.水路转铁路中转货物运输的月度工作计划,对水路转铁路的中转货物,如果货主委托中转港代办中转货物,则中转港站应根据货主的托运计划(计划性货物运输合同)及时向铁路运输部门提出要车计划表。整车货物运输,首先要提出月度要车计划表,由车站根据批准的要车计划受理中转货物的接运。每一要车计划只能填写一个发站、一种品类和到达同一铁路局车站的货物。在填写要车计划表时,应注意车站营业限制方面的规定,折算需要车数。次月要车计划应在当月12日(每年的2月份应为10日)前提交车站(或分局)。铁路车站在当月24日将该批计划通知(接受委托中转港)发货人。在安排发运的旬前5日(逢5)向车站提出旬装车计划,同时提交铁路货物运单(或根据发站规定时间提出运单)和按日历安排的要车计划表。如果临时(未签计划性货物运输合同)要车或变更原计划要车,应向换装车站提出计划外要车计划表或变更计划表,经铁路局(或分局)批准即有效。,三、水路转铁路的代办中转业务,1.关于整车和零担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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