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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章 旅行社管理法规制度,【本章重点】,1.旅行社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2.旅行社的设立 3.旅行社质量保证金 4.旅行社经营原则与经营要求,第一节 旅行社概述,一、旅行社的性质及法律特征 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一、旅行社的性质及法律特征,1. 旅行社的性质 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旅行社是从事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等活动,为旅游者提供相关旅游服务,开展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或者出境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1)从事旅游业务的企业法人经营旅游业务、提供有偿服务、实现经营利润。 (2)业务是招徕、组织、接待旅游者并提供的相关旅游服务。主要包括:安排交通服务;安排住宿服务;安排餐饮服务;安排观光游览、休闲度假等服务;导游、领队服务;旅游咨询、旅游活动设计服务。 (3)以营利为目的,实行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2.旅行社的法律特征,根据旅行社条例及旅行社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旅行社主要从事的业务有:国内旅游业务、入境旅游业务、出境旅游业务。,二、旅行社的经营范围,国内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从事招徕、组织和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 入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外国旅游者来我国旅游,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旅游者来内地旅游,台湾地区居民来大陆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在境内旅游的业务。,出境旅游业务,是指旅行社招徕、组织、接待中国内地居民出国旅游,赴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旅游,以及招徕、组织、接待在中国内地的外国人、在内地的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和在大陆的台湾地区居民出境旅游的业务。,第二节 旅行社的设立与变更,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 二、旅行社的审批程序 三、旅行社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外商 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四、旅行社的变更,一、设立旅行社的条件,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有固定的经营场所:申请者拥有产权的营业用房,或者申请者租用的、租期不少于1年的营业用房;营业用房应当满足申请者业务经营的需要。 有必要的营业设施:2部以上的直线固定电话;传真机、复印机;具备与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及其他旅游经营者联网条件的计算机。 有不少于30万元的注册资本,1、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具备的条件。 旅行社取得经营许可满两年,且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可以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二、旅行社的审批程序,1.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办材料: 设立申请书; 法定代表人履历表及身份证明; 企业章程; 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经营场所的证明; 营业设施、设备的证明或者说明。,(1)申请营业许可,办理设立登记。 1)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其委托的设区的市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文件。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颁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申办程序,2)申请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应持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证明其经营旅行社业务满两年、且连续两年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文件,然后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出申请,受理申请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予以许可的,向申请人换发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应当持换发的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经营范围变更登记;不予许可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2)缴纳质量保证金。,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 旅行社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后7个工作日内,应当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存入、续存、增存质量保证金的证明文件,以及旅行社与银行达成的使用质量保证金的协议。,三、旅行社服务网点、旅行社分社、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1. 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 (1)旅行社服务网点的性质和设立条件 旅行社服务网点是指旅行社设立的、为旅行社招徕旅游者,并以旅行社的名义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的门市部等机构。,设立社设立服务网点的区域范围,应当在设立社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的行政区划内,不得在规定的区域范围外。 服务网点应当设在方便旅游者认识和出入的公众场所。 服务网点的名称、标牌应当包括设立社名称、服务网点所在地地名等,不得含有使消费者误解为是旅行社或者分社的内容,也不得作易使消费者误解的简称 。,(2)旅行社服务网点的设立程序 设立社向服务网点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服务网点设立登记后,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持有关文件向服务网点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或上一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3)旅行社服务网点的经营管理 旅行社服务网点应当在设立社的经营范围内,招徕旅游者、提供旅游咨询服务。 设立社应当与分社、服务网点的员工,订立劳动合同。 设立社应当加强对分社和服务网点的管理,对分社实行统一的人事、财务、招徕、接待制度规范,对服务网点实行统一管理、统一财务、统一招徕和统一咨询服务规范。,旅行社分社不具有法人资格,以设立分社的名义从事旅行社条例规定的经营活动,其经营活动的责任和后果,由设立社承担。,2.旅行社分设的设立,(1)分社的设立条件 分社的经营场所、营业设施、设备,应当符合上述规定的旅行社设立的条件。 分社的名称中应当包含设立社名称、分社所在地地名和“分社”或者“分公司”字样。,(2)分社的设立程序 设立社向分社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 分社设立登记后,应当持有关文件向分社所在地与工商登记同级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分社备案后,受理备案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向旅行社颁发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3.外商投资旅行社的设立 外商投资旅行社包括中外合资经营旅行社、中外合作经营旅行社和外资旅行社。,设立外商投资旅行社,由投资者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设立旅行社的相关证明文件。 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审查完毕。同意设立的,出具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不同意设立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持外商投资旅行社业务许可审定意见书、章程,合资、合作双方签订的合同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立外商投资企业的申请。 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予以批准的,颁发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并通知申请人向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领取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申请人持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和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设立登记;不予批准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四、旅行社的变更,旅行社名称、经营场所、出资人、法定代表人等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在办理变更登记后,持已变更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旅行社终止经营的,应当在办理注销手续后,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注销文件,向原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备案。,第三节 旅行社的经营管理,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 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经营要求 三、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管理,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和质量保证金制度,1.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制度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是旅行社经营旅游业务的资格证明,由国家旅游局统一印制,由具有审批权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颁发。 未取得许可证的,不得从事旅游业务。,旅行社及其分社、服务网点,应当将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旅行社分社备案登记证明或者旅行社服务网点备案登记证明,与营业执照一起,悬挂在经营场所的显要位置,以便有关部门监督检查以及旅游者、其他企业识别。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不得转让、出租或者出借。如旅行社转让、出租、出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至3个月,并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受让或者租借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的,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2.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制度 意义:利用经济手段参与管理,加强对旅行社服务质量的监督和管理,减少服务事故,保护旅游者的合法权益,保证旅行社规范经营,维护我国旅游业的声誉,以收到比其他管理和监督办法,如检查、评比、曝光、行政处罚更明显的效果。,根据旅行社条例规定,质量保证金是一种专用款项,用于赔偿旅行社在存续期间,因旅行社的过错或破产而造成的旅游者合法权益损失。,(1)质量保证金的含义。,旅行社应当自取得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在国务院旅游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银行开设专门的质量保证金账户,存入质量保证金,或者向作出许可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提交依法取得的担保额度不低于相应质量保证金数额的银行担保。,(2)质量保证金的缴存方法,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存入质量保证金20万元;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旅行社,应当增存质量保证金120万元。 旅行社每设立一个经营国内旅游业务和入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5万元;每设立一个经营出境旅游业务的分社,应当向其质量保证金账户增存30万元。,(3)质量保证金的使用范围 旅行社违反旅游合同约定,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经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查证属实的; 旅行社因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造成旅游者预交旅游费用损失的。,旅行社自交纳或者补足质量保证金之日起三年内未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将旅行社质量保证金的交存数额降低50%,并向社会公告。 旅行社在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使用质量保证金赔偿旅游者的损失,或者依法减少质量保证金后,因侵害旅游者合法权益受到行政机关罚款以上处罚的,应当在收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补交质量保证金的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补足质量保证金。 旅行社不再从事旅游业务的,凭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凭证,向银行取回质量保证金。,二、旅行社的经营原则及经营要求,1.旅行社的经营原则 (1)自愿原则 (2)平等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2.对旅行社的经营要求 (1)旅行社向旅游者提供的旅游服务信息必须真实可靠,不得作虚假宣传;旅行社为旅游者提供服务时,应当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2)旅行社为旅游者安排或者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3)旅行社不得以低于旅游成本的报价招徕旅游者。未经旅游者同意,旅行社不得在旅游合同约定之外提供其他有偿服务。,(4)旅行社需要对旅游业务作出委托的,应当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旅行社,征得旅游者的同意,并与接受委托的旅行社就接待旅游者的事宜签订委托合同,确定接待旅游者的各项服务安排及其标准,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同时,旅行社应当向接受委托的旅行社支付不低于接待和服务成本的费用;而接受委托的旅行社不得接待不支付或者不足额支付接待和服务费用的旅游团队。,(5)旅行社应当投保旅行社责任险。 (6)旅行社对可能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事项,应当向旅游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采取防止危害发生的必要措施。 (7)旅游者在境外滞留不归的,旅行社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及时向旅行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相关驻外机构报告。旅行社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向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并协助提供非法滞留者的信息。,三、旅行社工作人员的管理,(1)旅行社为接待旅游者委派的导游人员或者为组织旅游者出境旅游委派的领队人员,应当持有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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