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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DB *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发布 2015-*-*实施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海南省工程建设地方标准 海南省新建住宅小区供配电设施建设技术规范*2015年10月 海口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和主要审查人员名单主 编 单 位:参 编 单 位:主要起草人 :主要审查人 :目 次1、总则 (6)2、术语和定义 (8)3、供配电系统 (9)3.1 一般规定 (9)3.2供电原则 (10)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11)3.4供配电系统 (13)3.5负荷计算 (15)3.6无功补偿 (18)4、高压供电系统及变配电站 (19) 4.1 一般规定 (19)4.2高压供电系统主接线 (20)4.3高压配电装置、设备选型 (21)4.4变配电站设置 (22)4.5继电保护及自动化 (23)4.6土建专业要求 (24)5、低压配电系统 (25) 5.1 一般规定 (25) 5.2 低压配电系统 (27) 5.3 低压导体的选择 (29)6、配电线路布线系统(30) 6.1 一般规定 (30) 6.2 室外线路布线(31) 6.3 室内线路布线(32) 6.4 电气竖井布线(33) 6.5 土建专业要求(34)7、电能计量(35)8、设计、施工、验收和维护(37) 8.1 一般规定(37) 8.2 设计(37) 8.3 施工安装(37) 8.4 验收(38) 8.5 运行维护(38)本规范用词说明(39)引用标准名录(40)附录AG 居住小区供配电一次接线范例附录HK 住宅小区配电干线典型示意图附录L 住宅小区用电设备计量典型示意图1 总 则1.0.1 为规范海南省住宅小区变配电系统的设计、施工、验收制定本规范。1.0.2 为在住宅小区中贯彻执行国家的技术经济政策,做到安全可靠、经济合理、技术先进、整体美观、维护管理方便,制定本规范。1.0.3 本规范适用于海南省内新建居民住宅小区、带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楼、商住楼规划范围内的变配电系统设计。改建和扩建工程计量部分应执行本规范,变配电部分具备条件时应执行本规范。1.0.4 本规范应坚持绿色建筑设计理念、应采用成熟、有效的节能措施,降低电能损耗。变配电系统的容量、设备配置应经济合理,降低工程投资、节省设备及材料。1.0.5 应选用符合国家现行技术标准的产品,并有国家质量部门的认证,严禁使用国家已淘汰的产品。1.0.6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应采用经实践证明行之有效的新技术,提高经济、社会效益。1.0.7 住宅小区电气设计单位应有与建筑物主体相适应的设计资质,优先选用建筑、结构、给排水、通风、电气等专业齐全的设计单位,由一家设计单位完成设计。1.0.8 住宅小区内的电气设计应符合小区内总体规划,满足与道路、给排水、燃气和弱电管线的安全距离和维护空间要求。1.0.9 设计范围包含小区内的全部强电设计。1.0.10 设计时除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和规定。2 术语和定义2.0.1 住宅小区有房产证的、有独立物业管理的居民固定居住的建筑或建筑群。包括配套建设的公共服务设施。2.0.2 绿色建筑绿色建筑从建筑电气设计的角度理解为,在满足使用舒适的前提下,做到节能、节材。2.0.3 配电站配电网中设有母线及其进出线设备、完成接受并分配电力、能开断电流的配电设施及其配套建筑物。2.0.4 变电站用于接受、变换及分配电能的场所。由高、低压配电装置、变压器、电能计量装置及其配套建筑物组成。2.0.4 智能电度表住宅中使用的具有信号采集和数据处理、存储、通信功能的计量电表。2.0.5 信号采集器采集一个或多个智能电度表的数据信号,进行数据处理和传输的电子装置。3 供配电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本章适用于住宅小区内110kV及以下变配电系统设计。3.1.2 供配电系统的设计应按负荷性质、用电容量、发展规划、工程特点合理确定设计方案。3.1.3 供配电系统在保证安全、可靠、操作简单和维护方便的前提下,力求结构简单。3.1.4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满足消防安全对供电系统的要求。3.1.5 供配电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供配电系统规范等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3.2 供电原则3.2.1 变电站的建设位置应与住宅小区内建筑总体规划相协调,应尽量靠近负荷中心。3.2.2 住宅小区单回路供电容量小于10MVA,供电距离不大于4km时,宜采用10kV线路供电;供电距离大于4km时,应做技术经济比较。住宅小区单回路供电容量大于10MVA,供电距离大于4km时,宜采用35kV及以上线路供电。住宅小区供电容量大于40MVA,供电距离大于4km时,采用110kV及以上线路供电。3.2.3 住宅供电总容量在500kVA及以下时,10kV供电系统可采用环网柜供电,并进行短路电流校验。3.2.4 0.4kV线路供电半径宜控制在250m以内,超过250m时应做技术经济比较。3.3负荷分级及供电要求3.3.1 负荷分级根据供配电系统设计规范GB 50052、民用建筑电气设计规范JGJ16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中对电力负荷分级的要求,住宅建筑中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应符合表331的规定表3.3.1住宅建筑主要用电负荷的分级建筑规模主要用电负荷名称负荷等级建筑高度为100m或35层及以上的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电子信息设备机房、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建筑高度为50m100m或19层34层的一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航空障碍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一级10层18层的二类高层住宅建筑消防用电负荷、应急照明、走道照明、值班照明、安防系统、客梯、排污泵、生活水泵二级三级负荷:一级和二级以外的负荷。3.3.2 一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 由电网不同的110kV及以上回路供电的两个变电站引入的市电电源。2、 一路市电电源和一路柴油发电机电源。3.3.3 二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之一:1、 由电网10kV及以上变电站引一路专用架空线路或一路双电缆回路,每根电缆能带100%负荷。2、 由电网不同变电站引入的双回路电源。3、一路市电电源和一路柴油发电机电源。3.3.4 三级负荷的供电电源应符合以下要求:三级负荷无特殊供电要求。3.4 供配电系统3.4.1 在设计供配电系统时,不应按一个电源检修或发生故障的同时,另一电源又发生故障进行设计。3.4.2 同时供电的两路及以上电源线路,当其中一路中断供电时,其余线路应能全部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要求。3.4.3 10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2级,0.4kV系统的配电级数不宜超过3级。3.4.4 根据工程设计需求,在技术经济合理的情况下,小区内10kV供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或环网式供电方式。0.4kV/0.23kV供电系统可采用放射式、树干式、链式或相结合的供电方式,采用链式供电方式时,其容量不宜超过10kW,每一回路环链设备不宜超过5台。3.4.5 多回路市电电源供电,采用单母线或单母线分段接线方式时,电源之间严禁并列运行。3.4.6 发电机电源与电网电源之间应设置机械和电气连锁装置,严禁并列运行。3.4.7 单回路市电电源供电,考虑配电系统节能运行,两台变压器可并列或分列运行。3.4.8 变压器负载率宜控制在0.750.85之间。3.4.9 有一、二级负荷的住宅小区不应设户外箱式变电站;变压器容量超过500kVA时,不应设箱式变电站。3.4.10 设在沿海或潮湿地区的箱式变电站应考虑防腐设计。箱式变电站的外壳及内部结构应使用耐腐材料。箱式变电站应考虑良好散热通风,保证箱内的电气元件在规定温度下可靠工作。3.4.11 住宅建筑底层的商场、商业服务网点及公共配套设施应采用专用回路供电,分户计量。3.5 负荷计算3.5.1 方案设计阶段可采用单位指标法;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阶段,宜采用需要系数法。3.5.2 按夏季和冬季计算用电负荷,按经济运行原则,合理选择变压器容量和台数,确定经济运行方式。3.5.3 市电用电负荷计算:用电负荷=非消防用电+平时使用的消防用电。3.5.4 应急发电机的负荷计算:1、市电不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条件,消防负荷大于非消防一、二级负荷时: 负荷计算=消防负荷2、市电不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条件,消防负荷小于非消防一、二级负荷时:负荷计算=非消防一、二级负荷3、市电满足一、二级负荷供电条件时,可不设发电机。3.5.5 发电机功率的选择应考虑电动机启动容量等因素。3.5.6 单相负荷应均匀分配到三相上, 当单相负荷的总计算容量小于计算范围内三相对称负荷总计算容量的15时,应全部按三相对称负荷计算;当超过15时,应将单相负荷换算为等效三相负荷,再与三相负荷相加。3.5.7各类户型用电负荷的规定每套住宅的用电负荷的选择不宜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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