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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六章 侵犯公民人身 权利、民主权利罪 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 第二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 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 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 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 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 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 第八节 其他犯罪 思考题,第一节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概述,一、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概念及特征 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包括两类犯罪: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罪。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罪。其构成要件如下: 1.犯罪客体:犯罪客体是公民的人身权利与民主权利。 2.犯罪客观方面: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的行为。 3.犯罪主体:犯罪主体除少数要求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邮政工作人员以外,其他多数犯罪均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方面:除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重伤罪以外,其他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 二、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民主权利罪的类型,返回,第二节 侵犯生命、身体的犯罪,一、故意杀人罪 (一)故意杀人罪的概念及特征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他人的生命权。 2客观方面必须具有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3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方面是故意。,(二)认定故意杀人罪应当注意的问题 1注意相关条文对故意杀人罪的规定。 2对实施安乐死的,一般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 3对与自杀有关的案件应具体分析,区别处理。 (三)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二、过失致人死亡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由于普通过失而致人死亡的行为。过失致人死亡罪在主观上必须是过失。客观上必须实施了致人死亡的行为,并且已经造成死亡结果,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在认定过失致人死亡罪时,应当注意以下几点: 1.将过失致人死亡罪与过失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其他犯罪相区别。 2.将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与间接故意杀人相区别。 3.将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与意外事件致人死亡相区别。 4.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处理。过失致人重伤进而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应直接定过失致人死亡罪,不能套用故意伤害致死的模式,定过失伤害致死罪。,三、故意伤害罪 (一)故意伤害罪的概念及特征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体是他人的健康权。 2客观上实施了伤害行为。 3主观上必须具有伤害的故意,(二)认定故意伤害罪应划清的界限 1故意伤害与一般殴打的界限。 2重伤与轻伤的界限。 3故意伤害罪与故意杀人罪的界限。 4故意伤害致死与过失致人死亡的界限。 5故意伤害罪与包含伤害内容的其他犯罪的界限。 (三)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 四、过失致人重伤罪 过失致人重伤罪,是指过失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的行为。本罪在客观上必须实施了伤害行为,且必须造成他人重伤的结果。主观上是过失。,返回,第三节 侵犯妇女、儿童身心健康的犯罪,一、强奸罪 (一)强奸罪的概念 强奸罪分为两种类型,一类是普通强奸,即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的行为;另一类是奸淫幼女(准强奸),即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二)普通强奸的特征 1.客观上必须违背妇女意志,采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妇女发生性交。 2.主体是已满14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通常是男子,其中直接正犯只能是男子。 3.主观方面是故意。 (三)奸淫幼女 符合下列特征的,属于奸淫幼女: 1.客观上表现为与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性交的行为。 3.主观上是故意。,(四)强奸罪的认定 1.正确处理奸淫女精神病患者的案件。 2.正确区分强奸与未婚男女在恋爱过程中发生的不正当性行为。 3.严格区分强奸与通奸的界限。 4.正确区分轮奸与聚众淫乱行为的界限。 5.正确处理特殊的奸淫幼女案件。 6.正确区分强奸既遂与未遂的界限。 (五)强奸罪的刑事责任,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 (一)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概念与特征 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是指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妇女或者侮辱妇女的行为。其基本特征如下: 1客观方面表现为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强制猥亵、侮辱妇女。 2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3主观上具有故意。 (二)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与强奸罪的区别 (三)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刑事责任,三、猥亵儿童罪 猥亵儿童罪,是指猥亵不满14周岁的儿童的行为。猥亵行为既可以是强制性的,也可以是非强制性的;猥亵对象是不满14周岁的幼男或幼女;猥亵行为出于故意,且行为人必须明知被害人是或者可能是儿童。,返回,第四节 侵犯人身自由的犯罪,一、非法拘禁罪 (一)非法拘禁罪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拘禁罪,是指故意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行为。本罪的法益是人的身体活动的自由。 1本罪客体是被害人的人身自由。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他人身体自由的行为。 3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二)非法拘禁罪的认定 1.严格区分本罪与合法拘捕而发生错误的界限。 2.非法拘禁情节显著轻微的,不宜认定为本罪。 3.非法拘禁行为与结果又触犯其他罪名的,应根据其情节与有关规定处理。 (三)非法拘禁罪的刑事责任,二、绑架罪 (一)绑架罪的概念与特征 绑架罪,是指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以勒索财物或满足其他不法要求为目的,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的行为。 1绑架行为因而侵犯了被绑架人在本来的生活场所的安全与行动自由。 2.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被绑架人的近亲属或其他人对被绑架人安危的忧虑,使用暴力、胁迫或者麻醉方法劫持或以实力控制他人。 3.主体必须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自然人。 4.主观上只能出于故意。 (二)绑架罪与非法拘禁罪的区别 (三)绑架罪的刑事责任,三、拐卖妇女、儿童罪 (一)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特征 拐卖妇女、儿童罪,是指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是选择性罪名,可分解为拐卖妇女罪与拐卖儿童罪。其主要特征如下: 1客观上实施了拐骗、绑架、收买、贩卖、接送、中转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而且必须以出卖为目的。 3犯罪主体是已满16周岁,具有辨认控制能力的一般主体。,(二)认定拐卖妇女、儿童罪应注意的问题 1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借介绍婚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 2注意划清拐卖儿童罪与介绍收养索取财物的行为的界限。 3注意划清拐卖妇女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4注意划清拐卖妇女、儿童罪与绑架罪的界限。 (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 (一)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概念及特征 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是指不以出卖为目的,故意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1客观上表现为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的行为。 2主观上只能是故意。 (二)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与拐卖妇女、儿童罪的区别 (三)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罪数问题 (四)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儿童罪的刑事责任,五、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 聚众阻碍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罪,是指首要分子聚集多人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的行为。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以聚众方式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解救被收买的妇女、儿童;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主体只能是首要分子,其他参与者使用暴力、威胁方法的,构成刑法第277条的犯罪。,六、强迫职工劳动罪 强迫职工劳动罪,是指用人单位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违反劳动管理法规,以限制人身自由的方法强迫职工劳动的行为。本罪主体是用人单位的直接责任人员。 七、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 雇用童工从事危重劳动罪,是指违反劳动管理法规,雇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从事超强度体力劳动的,或者从事高空、井下作业的,或者在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等危险环境下从事劳动,情节严重的行为。,八、非法搜查罪 非法搜查罪,是指无权搜查的人擅自非法对他人的身体或者住宅进行搜查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搜查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 九、非法侵入住宅罪 非法侵入住宅罪,是指非法强行闯入他人住宅,或者经要求退出仍拒绝退出,影响他人正常生活和居住安全的行为。 本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实施了非法侵入他人住宅的行为。 本罪的主观方面只能是故意。,返回,第五节 侵犯名誉的犯罪,一、侮辱罪 侮辱罪,是指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他人的名誉。 2.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暴力或者其他方法,公然败坏他人名誉。 3.主观上只能是故意。,二、诽谤罪 诽谤罪,是指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基本特征是: 1.客观上表现为捏造并散布某种事实,足以败坏他人名誉的行为。 2.主观上必须是故意。,返回,第六节 侵犯民主权利的犯罪,一、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罪 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非法剥夺公民宗教信仰自由。 3.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二、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 侵犯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少数民族保持与改革本民族的风俗习惯的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以强制手段非法干涉、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行为 3.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三、侵犯通信自由罪 侵犯通信自由罪,是指故意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侵犯公民通信自由权利,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 2.客观上表现为隐匿、毁弃或者非法开拆他人信件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四、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 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罪,是指邮政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 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私自开拆、隐匿、毁弃邮件、电报的行为。本罪主观上只能是故意,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侵犯他人通信自由权利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五、报复陷害罪 报复陷害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其主要特征是: 1.客体是公民的控告权、申诉权、批评监督权与举报权。 2.客观上必须是滥用职权、假公济私,对控告人、申诉人、批评人、举报人实行报复陷害的行为。 3.犯罪主体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4.主观上必须是故意。,六、破坏选举罪 破坏选举罪,是指在选举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国家机关领导人员时,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举文件、虚报选举票数等手段破坏选举或者妨害选民和代表自由行使选举权与被选举权,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的基本特征是: 1.客体是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2.客观方面是破坏选举的行为。 3.主体为一般主体。 4.主观上只能是故意。,返回,第七节 妨害婚姻家庭权利的犯罪,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 (一)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概念及特征 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是指以暴力干涉他人结婚或离婚自由的行为。本罪的主要特征如下: 1犯罪客体主要是他人的婚姻自由权利。 2犯罪客观要件表现为以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的行为。 3犯罪主体为一般主体。 4犯罪主观要件为直接故意。 (二)暴力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罪的认定 (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罪的处罚,二、重婚罪 (一)重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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