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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章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收养和继承,本章重点 第一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 第二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 第三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继承 本章小结,按“Esc”键返回章目录,本章重点 了解涉及港澳台、华侨婚姻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掌握涉及港澳台、华侨婚姻、收养、继承的相关政策和法律规定。,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一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一、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结婚 (一)华侨在中国境外的结婚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与中国内地公民在中国境内 的结婚 1.登记机关。 2.申请结婚登记双方所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 二、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离婚 (一)行政离婚 1.登记离婚的条件和登记机关。 2.申请离婚登记双方应持有的证件和证明材料。,(二)诉讼离婚 一方要求离婚的,无论哪一方向人民法院提起 离婚诉讼,国内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都有权管 辖。如国外一方在居住国法院起诉,国内一方向人 民法院起诉的,受诉人民法院依然有权管辖。 1.华侨同国内公民之间特殊离婚问题的处理。 2.夫妻双方均是定居国外华侨的诉讼离婚的管辖。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 干问题的意见第13-14条 3.关于夫妻双方都在港澳定居的港澳同胞的诉讼离 婚。可由当事人原婚姻登记地、原婚姻缔结地或被 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受理。 4.涉及台湾同胞的诉讼离婚问题。,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二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收养,一、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条件 (一)华侨回国收养子女的条件 (二)港澳台同胞回内地收养子女的条件 二、华侨、港澳台同胞收养子女的程序 民政部于1999年华侨以及居住在香港、澳 门、台湾地区的中国公民办理收养登记的管辖以及 所需要出具的证件和证明材料的规定 (一)收养登记机关 (二)收养登记时当事人应持有的证件与证明材料,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三节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继承,一、涉及港、澳地区继承的法律适用原则 二、涉及台湾的继承问题 马原1988年9月在最高人民法院举行的第一次 新闻发布会上关于人民法院处理涉台民事案件的 几个法律问题的讲话。 三、对华侨、归侨和侨眷继承权的保护 华侨指定居在国外的中国公民。 归侨指回国定居的华侨。 侨眷是指华侨、归侨在国内的眷属,包括华 侨、侨眷的配偶,父母,子女及其配偶,兄弟姐 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以及 同华侨、归侨有长期扶养关系的其他亲属。,返回到本章节目录,本章小结 涉及华侨、港澳台同胞的婚姻、收养和继承在法律适用原则和实质条件、程序等方面与内地居民的婚姻、收养和继承有所不同。,返回到本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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