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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章 刑罚消灭 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 第二节 时效 第三节 赦免,第一节 刑罚消灭概述,一、刑罚消灭的概念 所谓刑罚消灭,是指由于某种法定事由的出现,致使国家对犯罪分子的追诉权、量刑权或行刑权归于消失。 二、刑罚消灭的特点 1.刑罚消灭的前提是行为人的行为已经构成某种犯罪。 2.刑罚消灭的原因是出现了某种法定事由。广义地讲,能够引起刑罚消灭的事由很多,如刑罚执行完毕、缓刑或者假释考验期届满、超过行刑时效等,但属于我国刑罚消灭制度、引起刑罚消灭,的法定事由限于以下几种: (1)超过我国刑法第87条规定的追诉期限,且未出现延长时效的法定事由的。 (2)犯罪分子在审判或者服刑期间死亡的。 (3)国家及其行刑机关根据犯罪分子在服刑期间的悔罪表现,或者出于政治、外交等因素的考虑,作出对犯罪分子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或者终止执行刑罚的决定,如实行特赦等。 (4)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其他法定事由。 3.刑罚消灭的实质是国家对犯罪人行使的刑罚权的某项内容的消失。,返回,第二节 时效,一、时效的概念 所谓时效,是指刑法规定的国家对犯罪人行使追诉权和行刑权的有效期限。时效具体包括追诉时效和行刑时效。 二、追诉时效的期限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87条规定:犯罪经过下列期限不再追诉: 1.法定最高刑为不满5年有期徒刑的,经过5年。 2.法定最高刑为5年以上不满10年有期徒刑的,经过10年。,3.法定最高刑为10年以上有期徒刑的,经过15年。 4.法定最高刑为无期徒刑、死刑的,经过20年。如果20年以后认为必须追诉的,须报请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 (二)追诉时效期限的确定 1.行为人所犯之罪如果刑法只在一个条文中规定了一个量刑幅度,该条文的最高刑即为其法定最高刑。 2.行为人所犯之罪如果刑法在一个条文中同时规定了几个量刑幅度的。 3.行为人所犯之罪的刑罚如果分别规定在几条或者几款时。,三、追诉时效的延长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88条规定:“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二)追诉时效延长的概念及其事由 追诉时效的延长,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发生法律规定的事由,致使对犯罪分子的追诉不受追诉期限限制的制度。我国刑法规定的追诉时效延长的事由有两种:,1.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在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 该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取决于两个条件:有关侦查和审判机关已经立案。这是前提条件;犯罪人有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行为。这是关键条件。 2.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予立案的。这种情况下追诉时效的延长应当符合三个条件:被害人提出了控告。这是前提条件;须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这是时间条件;公、检、法机关该立案而不予立案。这是实质条件。,四、追诉时效的中断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89条第2款规定:“在追诉期限以内又犯罪的,前罪追诉的期限从犯后罪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时效中断的概念及特点 追诉时效中断,是指行为人犯罪后,在未超过其追诉期限之前,因出现法定事由,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归于无效,而必须重新开始计算其追诉期限的制度。,追诉时效的中断具有以下特点:追诉时效的中断,从时间上讲只能发生在追诉期限以内。追诉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限于行为人又犯新罪。此处的又犯新罪没有任何限制,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的;可以与前罪的性质相同,也可以与前罪的性质不同;追诉时效中断的后果,是前罪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限不算,而要从犯罪之日起重新计算,其实质是延长了前罪的追诉期限。,五、追诉时效期限的计算 (一)法律规定 刑法第89条第1款规定:“追诉期限从犯罪之日起计算;犯罪行为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 (二)追诉期限的计算 1.一般情况下,从犯罪之日起开始计算。 2.犯罪行为具有连续或者继续状态的,从犯罪行为终了之日起计算。,返回,第三节 赦免,一、赦免的概念 所谓赦免,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宣告免除或者减轻犯罪分子罪责或刑罚的一种法律制度。广义的赦免包括大赦、特赦、免除刑罚执行、减刑、复权等内容;狭义的赦免仅指大赦和特赦。这里仅讨论狭义的赦免。 所谓大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某一时期内犯有一定罪行的不特定的犯罪人,一概赦免其罪与刑的制度。 所谓特赦,是指国家元首或者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对特定的犯罪人免除其所判刑罚的一部或全部的制度。,二、我国的特赦及其特点 1.特赦不是针对个别犯罪人,而是针对特定的一类或几类犯罪人,其主要对象是战争罪犯。 2.适用条件除要求执行一定刑罚外,更重要的是要看经过一定期间的教育改造,罪犯是否已改过从善。 3.对特赦罪犯实行区别对待。即对特赦的罪犯不是一律免除其全部刑罚,而是根据犯罪分子罪行的轻重和悔改表现,有的予以减刑,有的予以释放。 4.特赦的效力只是免除剩余的刑罚或者减轻原判刑罚,而不是免除全部宣告刑,更不是免除被特赦者所犯之罪。,5.特赦的程序比较严格。我国特赦的程序通常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根据党中央或者国务院的建议作出决定,由国家主席发布特赦令,再由最高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具体负责执行。,返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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