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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结婚制度,本章重点 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 第二节 结婚条件 第三节 结婚程序 第四节 婚约 第五节 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第六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 第七节 事实婚姻 本章小结,按“Esc”键返回章目录,本章重点 本章学习目的是了解结婚制度的历史发展脉络,知晓关于结婚行为法律性质的争鸣,把握现行结婚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与立法精神。要求掌握结婚概念与要件,结婚法定条件和程序,掌握宣告婚姻无效与撤销的事由、请求权人、宣告机关及法律后果;了解我国婚约的法律地位、现行对待事实婚姻的法律政策。,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一节 结婚制度概述,一、结婚的概念、特征和要件 (一)结婚的概念和特征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 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 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 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 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 规定的程序进行。 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二)结婚的要件 1.实质要件和形式要件。 2.必备条件和禁止条件。 3.公益要件和私益要件。 二、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 (一)契约说 但是,婚姻契约与普通法上的契约有许多不同的性质。两者间不同的性质如下: 1.婚姻应具备一定的方式或仪式,国家权力尚可予以干涉。,2.婚姻当事人无法自行变更婚姻效果;即使有当事人的合意,也无法终止婚姻。 3.因婚姻即可发生特殊的身份法上效果。 4.因欺诈或误解而导致婚姻无效时,则需要有力的证据。 5.因婚姻契约所发生的权利义务,无让与性。 6.“人法的结合”之当事人,是以创造人法的共同生活体内成员地位和秩序为其目的。普通法上的契约虽也须合意,却是以给付、交换契约上的标的物为其目的的。可见,婚姻契约与通常契约有不同性质。,(二)制度说 (三)状态说 (四)合一行为说 综上所述,结婚行为既非契约,所以契约效力 纵有相对的、创设的性格,也与结婚效力有绝对 的、先天的性格互不相干。于是,关于婚姻的无 效、撤销以及终止,均应另行规定,不宜与契约理 论相混淆。结婚行为为社会法的法律行为,故有关 个人法的法律行为,也不宜任意援引。此外,因结 婚行为而成立的夫妻共同生活体,为具有本质社会 (共同社会)性质的团体,所以,有关目的社会(利益 社会)团体的法律,也不可全面的予以适用。,三、结婚制度历史沿革 (一)掠夺婚 (二)有偿婚 1.买卖婚。 2.交换婚。 3.劳役婚。 (三)聘娶婚 (四)共诺婚,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二节 结婚条件,一、结婚的必备条件 (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 (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 (三)符合一夫一妻制 二、结婚的禁止条件 结婚时的禁止条件又称消极条件,或称排除的 条件、婚姻的障碍,即法律不允许结婚的情况。按 照婚姻法的规定,禁止条件如下: (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 (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三节 结婚程序,一、结婚程序的概念及其类型 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 (一)仪式制 仪式制是指以当事人履行一定的仪式为婚姻成立的形式要件。 (二)登记制 登记制是指以依法进行结婚登记为婚姻成立的惟一形式要件。 (三)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登记与仪式结合制是指既须进行登记,又须举行仪式,婚姻始得成立,两方面的程序缺一不可。,二、我国结婚登记制度 (一)结婚登记的意义 1.规范结婚登记制度的实行。 2.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3.及时防止和惩治违反婚姻法的行为。 (二)结婚登记的机关、程序和效力 1.结婚登记机关。 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 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 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 姻登记的具体机关。,2.结婚登记程序。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 审查和登记三个部分: (1)申请 (2)审查 (3)登记 3.结婚登记效力。,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四节 婚 约,一、婚约的概念和类型 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 先约定。 1.早期型婚约。 2.晚期型婚约。 二、我国对婚约的法律政策 (一)订婚不是结婚必要程序和条件 法律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 法律约束力。解除婚约无须通过任何法律手续。双 方要求解约,即可自行解除;一方要求解约,只要 通知他方即可。,(二)对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 的处理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 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1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2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3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适用前款第2、3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 条件。,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五节 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一、立法意义 二、法律具体适用,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六节 婚姻无效与撤销,一、婚姻无效和婚姻撤销的概念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已成 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 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 二、我国确认婚姻无效、可撤销规定 (一)宣告婚姻无效、可撤销事由 1.宣告婚姻无效事由。 (1)重婚 (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 (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 未治愈 (4)未到法定婚龄,2.宣告婚姻撤销事由。 因受胁迫而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 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 (二)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与宣告机关 1.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 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 2.婚姻无效或撤销宣告机关。 (1)婚姻无效宣告机关。,(2)婚姻撤销宣告机关。 第一,依照行政程序撤销婚姻: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 第二,依照诉讼程序撤销婚姻:人民法院 (三)行使撤销请求权的除斥期间 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不适用诉讼时效中 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 (四)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自始无效。,返回到本章节目录,第七节 事实婚姻,一、事实婚姻概述 在我国,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 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 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 姻。 二、我国事实婚姻的现状和相应民事政策 (一)相对承认主义 (二)相对不承认主义,返回到本章节目录,本章小结 结婚是男女双方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确立夫妻关系的重要民事法律行为。结婚有以下三个特征:1.结婚行为的主体必须是异性男女。2.结婚的行为必须遵循法律规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3.结婚行为的法律后果是确立夫妻关系。 关于结婚行为的法律性质的学说有契约说、制度说、状态说和合一行为说等。 结婚制度经历了掠夺婚、有偿婚、聘娶婚、共诺婚等阶段。 (接下页),结婚条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和结婚的禁止条件。结婚的必备条件包括:(一)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二)结婚必须达到法定婚龄;(三)符合一夫一妻制。结婚的禁止条件包括:(一)禁止一定范围内的血亲结婚;(二)禁止患一定疾病的人结婚。 结婚的程序亦称结婚的形式要件,是指法律规定的缔结婚姻所必经的方式。目前通行的结婚程序有仪式制、登记制和登记与仪式结合制。 我国内地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是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或者乡(镇)人民政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按照便民原则确定农村居民办理婚姻登记的具体机关。结婚登记程序分为申请、审查和登记三个部分。 (接下页),婚约是指男女双方以将来结婚为目的所作的事先约定。我国婚姻法既不禁止订婚,也不提倡订婚。婚约没有法律约束力。但婚姻法规定因婚约解除或短暂婚姻生活引起的财物纠纷的处理。 夫妻可互为对方家庭成员。 婚姻无效或可撤销的概念,是指男女两性已成立的婚姻,因违反婚姻成立的实质或形式要件而被依法宣告不具有法律效力。我国宣告婚姻无效的事由有:(1)重婚;(2)有禁止结婚的亲属关系;(3)婚前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婚后尚未治愈;(4)未到法定婚龄。宣告婚姻撤销的事由是因受胁迫而结婚。 (接下页),婚姻无效或撤销请求权人是婚姻当事人或利害关系人。宣告婚姻无效或撤销的法律后果是该无效或可撤销婚姻自始无效。 事实婚姻通常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经结婚登记,而公开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亦认为其是夫妻关系的,被有条件地确认为事实婚姻。,返回到本章节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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