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源预览内容
第1页 / 共27页
第2页 / 共27页
第3页 / 共27页
第4页 / 共27页
第5页 / 共27页
第6页 / 共27页
第7页 / 共27页
第8页 / 共27页
第9页 / 共27页
第10页 / 共27页
亲,该文档总共2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第二十八章 执行,第一节 执行概述 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 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 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第一节 执行概述,一、执行的概念 刑事诉讼中的执行,是指人民法院将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交付执行机关,以实施其确 定的内容,以及处理执行中的诉讼问题而进行的各 种活动。 判决和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立即交付执 行。 执行是刑事诉讼的最后一个诉讼程序。 刑事执行中,属于刑事诉讼范畴的,仅指两个 方面:交付执行。变更执行。,二、执行的依据和机关 (一)执行的依据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是执行 机关对罪犯实施惩罚和改造的法律依据。 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和裁定,是 指以下几种:已过法定期限没有上诉、抗诉的判 决和裁定,即地方各级人民法院作出的上诉期满而 没有上诉或抗诉的第一审判决和裁定。终审的判 决和裁定,即中级、高级人民法院第二审案件的判 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第一审和第二审案件的判 决和裁定。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判决和裁 定,以及高级人民法院核准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 判决、裁定。,(二)执行的机关 死刑、罚金和没收财产的判决和裁定,以及无 罪或免除刑罚的判决,均由人民法院自己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 期徒刑的罪犯,由公安机关送交监狱执行刑罚。 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 罚前,剩余刑期在1年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 行。 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由公安机关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徒刑缓刑、假释以及管制、剥 夺政治权利的判决和裁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三、执行的意义 1.准确、及时、迅速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使被 判处刑罚的犯罪分子受到应得的法律制裁。 2.准确、及时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使无罪和被 免除刑事处罚的在押被告人得到立即释放,特别是 对依照法律被认定为无罪的被告人,可以使其名誉 得到恢复,合法利益得到保护。 3.正确地执行判决和裁定,可以教育公民遵守法 律。,返回,第二节 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程序,一、死刑立即执行判决的执行 人民法院的执行死刑命令,由高级人民法院交付原审 人民法院执行,原审人民法院接到死刑执行命令后,应当 在7日内交付执行。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前,通知同级人民 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 死刑采用枪决或者注射等方法执行。 执行的地点选择在刑场或者指定的羁押场所内。 负责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应当对罪犯验明正身。还应 当询问罪犯有无遗言、信札,并制作笔录。,执行死刑应当公布。执行死刑后,在场书记员 应当写成笔录。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将执行死刑 的情况以及所附执行死刑前后的照片,及时逐级报 告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 执行死刑后,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罪 犯家属,做好罪犯遗物、遗款清点移交工作。罪犯 执行死刑后的尸体或火化后的骨灰,通知其家属认 领。罪犯家属不予认领的,由人民法院通知有关单 位处理。,死刑的执行,除应遵循上述程序外,还应处理 好以下几个问题:执行死刑前,罪犯提出会见其 近亲属或者其近亲属提出会见罪犯申请的,人民法 院可以准许。严禁对死刑犯游街示众。对外国 人执行死刑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程序和时 限,应严格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徒刑和拘 役判决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 期徒刑和拘役的罪犯,在“罪犯被交付执行刑罚的时 候,应当由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将有关的法律文书 送达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对于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无期徒刑、有期 徒刑的罪犯,交付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将执行通知书 等有关的必备法律文书及时送达羁押该罪犯的公安机 关,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 之日起1个月内将该罪犯送交监狱或其他执行机关执 行;对于被判处拘役的罪犯,公安机关在收到交付执 行的人民法院送达的执行通知书等有关法律文书后, 应当立即交付执行。执行通知书的回执,经看守所盖 章后附入人民法院的诉讼案卷内。,三、有期徒刑缓刑、拘役缓刑的执行 宣告缓刑的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应当将法律文书和 罪犯交当地公安机关,由公安机关将罪犯交所在单位或者 基层组织考察。 被宣告缓刑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没有再犯新 罪,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公安机关应当公开 向罪犯和有关群众和组织宣布终止考察,不必再另办法律 手续;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再犯新罪或者有漏罪没有判决, 需要撤销缓刑的,应当由审判新罪的人民法院,在审判新 罪、漏罪时,对原判宣告的缓刑予以撤销,按刑法规定的 数罪并罚原则处理。如果原来是上级人民法院判决宣告缓 刑的,审判新罪的下级人民法院也可以撤销原判决宣 告的缓刑。,四、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执行 对于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的罪犯,由公 安机关执行。执行期满,应当由执行机关通知本 人,并向有关群众公开宣布解除管制或者恢复政治 权利。 五、罚金、没收财产的执行 罚金判决由人民法院负责执行。被判处罚金的 罪犯或者犯罪单位,应按照判决确定的数额在判决 规定的期限内一次或分期缴纳。期满无故不缴纳 的,人民法院应当强制缴纳。,罪犯缴纳的罚金,应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任 何机关、个人都不得挪作他用或者私分。 没收财产的判决,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执行;在 必要的时候,可以会同公安机关执行。为防止执行 前罪犯或其他人将财产转移等影响判决执行的情况 发生,人民法院可以先采取查封、扣押、冻结被告 人财产的措施。 对于没收的财产,应按有关规定及时上缴国库 或财政部门,任何机关、个人都不得私自挪用、调 换、压价私分或变相私分。,六、无罪判决和免除刑罚判决的执行 无罪、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由人民法院执 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判决被告人无罪、免除刑事处 罚的,如果被告人在押,在宣判后应当立即释放。 由人民法院将无罪或免除刑事处罚的判决书连 同执行通知书送交看守所,看守所在接到上述法律 文书后应当立即释放被关押的被告人。,返回,第三节 变更执行程序,一、死刑、死缓执行的变更 (一)死刑执行的变更 1.停止执行死刑:在执行前发现判决可能有错误 的。在执行前罪犯揭发重大犯罪事实或者有其他 重大立功表现,可能需要改判的。罪犯正在怀 孕。对于怀孕罪犯在羁押期间人工流产的,应视同 正在怀孕。 2.暂停执行死刑。指挥执行的审判人员,在执行 前,如果发现可能有错误,应当暂停执行,报请最 高人民法院裁定。,在停止执行死刑或暂停执行死刑的决定作出 后,执行死刑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报告最高人民法 院,由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签发停止执行死刑的命 令。 (二)死刑缓期2年执行执行的变更 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的罪犯,在死刑缓期 执行期间,如果没有故意犯罪,死刑缓期执行期 满,应当予以减刑;如果故意犯罪,查证属实,应 当执行死刑。,二、暂予监外执行 暂予监外执行,是指被判处有期徒刑、拘役的 罪犯,本应在监狱或其他执行场所服刑,由于出现 了法律规定的某种特殊情形,不适宜在监狱或者其 他执行场所执行刑罚时,暂时采取的一种变通执行 方法。 暂予监外执行只能限于以下几种情况:有严 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 婴儿的妇女。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 不致危害社会的罪犯。,对于罪犯确有严重疾病或者正在怀孕,必须保 外就医的,必须履行法定的手续,先由省级人民政 府指定的医院开具证明文件,再依照法律规定的程 序审批。审批应由监狱或者其他执行机关提出书面 意见,报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监狱管理机关批 准。批准机关批准后,应当将批准的暂予监外执行 决定通知公安机关和原判人民法院,并抄送人民检 察院。,对于暂予监外执行的罪犯,由居住地的公安机 关执行。执行机关应当对罪犯严格管理监督。有关 基层组织或者罪犯的原所在单位协助进行监督。 在执行中,发现被保外就医的罪犯不符合保外 就医条件的,或者严重违反有关保外就医规定的, 应当及时收监。执行中,暂予监外执行的情形消失 后,刑期未满的,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通 知监狱等有关机关予以收监;刑期届满的,由原关 押机关办理释放手续。,三、减刑和假释 (一)减刑 对于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的罪犯,依法应当减刑时,应由各刑罚执行机关提 出建议书,根据原判刑罚的不同,分别报请不同的 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二)假释 假释的程序与减刑程序基本相同。对于被假释 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由公安机关予以监 督。,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没有违反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督管理规定 的行为,则认为原判刑罚已执行完毕,公安机关应 当向本人宣布并通报原裁定假释的人民法院和原关 押罪犯的刑罚执行机关,无需另办释放手续。,假释的撤销有三种情形:被假释的罪犯,如 果在假释考验期内再犯新罪,则由审理新罪的人民 法院撤销假释,把前罪没有执行完毕的刑罚和后罪 新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 行的刑期;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 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安机关制定的具体监 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公安机 关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撤销假释的建议,人民法院 应当自收到撤销假释建议书之日起1个月内予以审 核裁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漏罪的,也应当 撤销假释,依数罪并罚原则决定执行。人民法院裁 定撤销假释的,由公安机关将罪犯送交收监。,(三)减刑、假释的审理程序 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在报请人民法院审核裁定 减刑、假释时,必须做到材料完备、手续齐全,以 保证人民法院审理活动的顺利进行。 人民法院审理减刑、假释案件,应当组成合议 庭进行,对监狱等刑罚执行机关提出的材料和意见 应当认真审查核实。经查证核实,具备法定条件 的,应予以减刑、假释。对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减 刑、假释条件的罪犯,不得以任何理由将其减刑、 假释。,四、对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在刑罚执行期间,如果发现了罪犯在判决宣告 以前所犯的尚未判决的漏罪,或者罪犯实施了脱 逃、组织越狱、伤害等新罪,由监狱等有管辖权的 机关进行侦查。侦查终结后,写出起诉意见书,连 同案卷材料、证据一并移送人民检察院。如果 认为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人民检察院应当按管辖分 工的不同,向有管辖权的基层人民法院或者中级人 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依法进行审判,将罪犯的 新罪和漏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原判决尚未执行完毕的 刑期,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应当执行的刑罚。,五、对错判的反映和申诉的处理 监狱和其他执行机关在刑罚执行中,如果认为 判决有错误或者罪犯提出申诉,应当转请人民检察 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处理。 人民检察院或者原判人民法院对收到的申诉材 料和意见,应当迅速审查。对于确有错误的,应依 法提起审判监督程序,对案件进行再审。对于原判 正确,申诉没有理由的,可以驳回申诉,并将处理 结果通知申诉人和有关执行机关。,返回,第四节 人民检察院对执行的监督,一、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死刑的监督 人民法院应当在交付执行死刑3日以前,通知 同级人民检察院派员临场监督。临场监督执行死刑 的检察人员应当依法监督执行死刑的场所、方法和 执行死刑的活动是否合法。 二、人民检察院对暂予监外执行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暂予监外执行不当的,应当自 接到通知之日起1个月内将书面纠正意见呈报批准 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机关的同级人民检察院送交 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三、人民检察院对减刑、假释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认为人民法院减刑、假释的裁定不 当,应当在收到裁定书副本后20日以内,向人民法 院提出书面纠正意见。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纠正意 见后1个月以内重新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作出最 终裁定。,四、人民检察院对执行机关执行刑罚活动的监督 人民检察院在对执行机关活动进行监督的过程 中,发现有违法情况的,应当通知执行机关纠正: 对于情节较轻的违法行为,检察人员可以以口头方 式向违法人员或者执行机关负责人提出纠正,并及 时向监所检察部门的负责人汇报,必要时,由部门 负责人提出;对于比较严重的违法行为,应当报请 检察长批准后,向监狱或者公安机关发
收藏 下载该资源
网站客服QQ:2055934822
金锄头文库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蜀ICP备13022795号 | 川公网安备 5114020200011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