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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联邦制的特点以美国的联邦制为例摘要:联邦制是一种复合制的国家结构。联邦制实行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权,中央政府即联邦政府与地方政府的权力划分,由宪法明文规定,除非通过修宪,不能任意变更。双方在宪法规定的权限内,独立行使权力,不受对方干预。在双方法律发生冲突时,联邦宪法及法律高于地方宪法及法律。概而言之,联邦制是一种多中心的复合共和制。关键词:联邦制 特点 美国本文根据美国联邦制概述,分析了美国联邦制形成的原因,从而概括了美国联邦制的特点,揭示了美国联邦制的实质。一、联邦制概述联邦制与单一制是现代国家结构的两大基本形式。一般认为,国家结构是指国家整体与其组成部分之间的关系。联邦制的概念是由约翰内斯阿尔特胡修斯(Johannes Althusins1562- 1638)提出的。它既是一种国家结构形式,还是一种观念和意识形态,这里仅讨论制度意义上的联邦制。联邦制至今没有一个明确统一的定义,但是可以归纳出明显的区别于单一制的结构性特征:1. 联邦和成员国都有自己的宪法和中央权力体系;2. 联邦公民同时也是成员国公民;3.联邦权力遍及全国,但联邦和成员国之间的权限划分由宪法规定,联邦无权任意改变。如果简单以中央集权来划分单一制与联邦制是不严谨的,中央集权是单一制和联邦制达到国家目的共同目标。另外联邦制还有其具体特征。其一,在联邦制国家,全国(联邦)政府掌握着外交事务中重大事件的最终控制权;其二,一个联邦制国家内各成员单位的联盟关系一旦形成就不允许自由退出;其三,联邦可以修正宪法;其四,联邦政府有其独立的行为领域,并且拥有足够的资源以维持其在独立领域的运行;其五,联邦权力和成员单位权力的划分在宪法中有明确规定;第六是两院制是与联邦制相匹配;第七,与联邦制相适应的司法体制是两套法院即联邦法院和地方法院;第八,最高法院的存在。这些具体特征不是联邦制独有,但却是联邦制必须具备的特点。目前世界上有二十多个国家实行联邦制。二、美国联邦制的形成美国建国所走的路,与西欧大陆资本主义国家不同,西欧资产阶级国家是在推翻封建专制制度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在资产阶级政权确立以前,已有一套国家机器,其革命的任务是对旧的国家机器进行改造,引入资本主义因素后加以利用;而美国在建国前则不存在封建制度的国家机器,它是在北美13个殖民地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北美13个殖民地在独特的历史条件下形成了独特的社会形态。在思想文化方面,各殖民地居民大都是饱尝欧洲大陆政治、宗教的迫害,希望在新大陆寻找自由之梦的欧洲移民,他们反对集权思想,崇尚自由、民主。在组织机构上,这13个殖民地共分为三类:“一是特许(自治)殖民地,即罗得岛和康涅格狄。二是业主殖民地,即马里兰、德拉华、宾夕法尼亚。三是直辖殖民地,即弗吉尼亚、马萨诸塞等8个。在经济结构上,北部各殖民地工商业比较发达,而南部各殖民地农业比较发达,是具有资本主义因素的种植园经济。在这种社会形态下,市(镇)权力非常大,但始终未形成一个统一的殖民地政权的管理机构,更不用说国家形态。直至独立战争的爆发,由于共同的利益和需要,互不关联的13个殖民地才携手走到一起。同时随着资本主义经济的发展,在经济、文化交往中,形成了一个统一的经济市场和统一的文化,一个新兴的民族美利坚民族逐渐形成。可见,美国的立国特点是市(镇)先于先于县,县先于州,州先于国,走的是自下而上的立国道路。这一特点在法律上则表现为各州先于国家制订和颁布自己的宪法。如弗吉尼亚州、宾夕法尼亚州分别在1776年和1777年制订了州宪,各自根据自己的州宪进行活动。 独立战争胜利后,北美13个殖民地依据1776年颁布的独立宣言而成为“自由独立之邦”。其“独立”的含义,一方面是指对英王的独立,脱离宗主国;另一方面是指各殖民地彼此之间的独立。因此,如何处理这13个独立邦的关系,便成为新历史时期的主要任务。经过州权派与联邦派之争,终于通过了邦联条例(1781年生效),规定组成美利坚合众国的各州保留其主权、自由、独立,以及其他一切非由本邦联条例所明文规定授予合众国会的权力。美国由此开始了邦联政府的统治时期。但由于邦联条例赋予各州的权力大于邦联中央权力,因而依据邦联条例组建的邦联政府是一个软弱不堪的组织。这主要表现在邦联政府无直接征税权、无商业管理权、无集中的行政权、无统一的司法机关。 由于上述缺陷,邦联政府无力对付当时日趋严峻的国内外形势,面临着被分化瓦解的危险。 在这种情形下,大资产阶级、大种植园主迫切需要有一个统一的、强有力的政府,它既能维护社会稳定,巩固政权,又能处理通商事宜,加强内部团结和合作,消除内部关税竞争,抵制外商劲敌的侵扰,以发展本国工商业。就这样,美国以和平的方式通过了世界上第一部成文宪法联邦宪法,确立了联邦制的国家形式。 三、美国联邦制的特点 美国联邦制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联邦与各州的关系,二是各州之间关系。其中,联邦与各州的关系是联邦制的核心。它的发展和变化集中反映了联邦派与州权派的力量对比关系,也反映了联邦制的特点与实质分权下的集权。 第二,联邦对各州的保护。宪法第4条规定,合众国应保证全国各州实行共和政体,保护各州不受外侮,并应各州州议会或行政机关的请求平定内乱。这一条表面上是联邦的义务,实际上是联邦的权力。这种权力更体现出联邦的最高地位。第三,联邦与各州的分权。宪法对联邦的权力采用列举的方式,州权力采用保留的方式。因此,联邦权力一般称为“列举权力”或“授予权力”,而州权力称为“保留权力”。宪法第1条列举了联邦的各项权力,如管理对外贸易和州际商业,发行货币及公债,统一度、量、衡,管理邮政,设立法院,宣战缔约等。除此以外,所有的权力都属于州权力。宪法第10条修正案指出,本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州行使的权力,皆由州或人民保留,如创立地方政府的权力,管理州内的交通、卫生、文教的权力,处理一般民事、刑事案件的权力等等。此外,宪法又规定了联邦与州的专有权力和共有权力。专有权力是指在某一领域只能由一方行使的权力。如军事、外交是联郑的专有权力。而教育、交通则是州的专有权力。共有权力是指联邦与州共同行使的权力,如征税权。 从上述3方面内容可以看出,宪法对联邦与州的分权,表面上规定得比较明确,实际上在许多方面仍是非常含糊的。联邦权力的许多重要概念和范围不明确,如联邦的征税权、商业管理权以及为执行宪法权力而制订的一切必要和适当的法律权力,即必要适当条款。这些权力的范围具有很大弹性,尤其是“必要适当条款”,是美国宪法中著名的“弹性条款”。美国宪法的这种灵活性表明,其联邦制是分权形式下的集权。联邦与州的分权关系是不固定的,在不同的历史条件下,以不同的形式出现,但总的发展趋势是逐步走向集权。这可以从美国联邦制发展的3个历史阶段中看出。 一是制宪后至内战时期的联邦制。从制订宪法到美国内战是联邦制发展的第一个阶段。这一阶段的主要特点是联邦派与州 权派进行着集权与反集权的斗争。联邦权力以司法解释从宽的方式不断扩大。 二是内战后至19世纪末的联邦制。内战结束后,美国联邦派与州权派的斗争由冲突进人缓和阶段。在这一阶段,联邦与州的关系处于相对稳定的状态,二者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活动,而联邦权力的扩大是通过立法方式实现的。 三是“新政”以后的联邦制。从本世纪30年代至今,是美国联邦制发展的第三个阶段,也是联邦政府大规模集权的时 代。在这个阶段,联邦政府通过与州合作的方式实行集权,但州的地位在形式上仍得到维持。 上述3个发展阶段表明:美国联邦制是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是分权形式下的集权体制。其发展过程就是逐步走向集权的过程。 此外,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联邦制相比,美国联邦制还有两个独特之处。一是组成美国联邦的政治、地理单位是州。这些州不是按民族建立的,而是由历史、经济、政治、地理等因素而形成的。二是美国联邦分权方法与其他资本主义国家的联邦制不同。与加拿大相比,美国是列举联邦权力,未列举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皆归各州。而加拿大则是双方都列举,未列举的归联邦。美国联邦权和州权兼具专有权和共有权两类,而加拿大联邦和地方均为专有权。与欧洲联邦制相比,美国联邦立法所规定的事宜均由联邦行政机关的官吏执行,不假手于各州,故美国有两套行政机关和官吏。而欧洲联邦制只有一套行政机关和官吏,部分联邦立法所规定的事宜由各州代行。 总之,美国联邦制是其经济、政治发展需要所决定的,并随之变化而变化。它的本质不在于宪法结构,而在于联邦制的实际运用。参考文献:1曹绍漆.美国政治制度史M.甘肃人民出版社.19822沈宗灵.美国政治制度M.商务印书馆.19803李子欣.美国宪法M.台湾立政治大学委员会.19704李昌道.美国宪法史稿M.法律出版社.19865马克斯法仑德著,蓝美成译.美国宪法的制定M.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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