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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经济法主编抚顺职业技术学院张镝,第八章合同法(分则),本章学习知识目标与能力要求,知识目标: 1. 掌握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技术合同的相关规定; 2、熟悉赠与合同、承揽合同、运输合同、建设工程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 3、了解行纪合同、居间合同。 能力要求: 能够根据几类常见合同的主要内容及各合同的特殊性,各类合同的必备条款及主要条款的约定。模拟签订合同。,本章内容概要,第一节买卖合同,01,第二节 赠与合同,02,第四节 租赁合同,04,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05,第六节 承揽合同,06,第三节 借款合同,03,本章内容概要,第七节建设工程合同,01,第八节 运输合同,02,第十节 保管合同和仓储合同,04,第十一节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05,06,第九节 技术合同,03,【本章引例】,2010年4月,李某租用王某的一间平房经营日用品,双方约定,租用期为3年,每年租金为6000元;每半年结算一次租金。双方未就维修义务的承担作出约定。 2010年7月,由于当地连日降雨,致使该租赁房屋承重墙下沉并出现了3厘米宽的裂缝,房屋有倒塌的危险。李某要求王某维修,王未答复。李某无奈自己请来建筑队,对房屋进行加固维修,共花费人民币1260元。但房屋倒塌危险仍未消除。 当年10月,李某与王某结算当期的房租时,要求扣除其花费的维修费用并提出解除合同,王某不同意,双方产生纠纷。 要求:根据上述事实及合同法的规定,回答下列问题: (1)李某是否有权要求扣除维修费用?简要说明理由。 (2)李某是否有权解除租赁合同?简要说明理由。,第一节买卖合同,一、买卖合同的概念与特征 买卖合同是卖方将出卖的财物交付给买方所有,买方接受该项财物并支付约定价款的合同。 买卖合同的特征是: (1)买卖合同是转移财产所有权的合同; (2)买卖合同是财产所有权与价金互为对价的合同; (3)买卖合同是双务、有偿的有名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为诺成合同、非要式合同。,第一节买卖合同,二、所有权转移与风险负担 (一)所有权转移 根据我国合同法的规定,买卖合同中所有权转移的规则是: 1、依合同约定时间。 2、交付完成时间。 3、法律、法规规定时间。,第一节买卖合同,(二) 标的物的风险负担 依照我国合同法,风险负担的规则是: 1、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在标的物交付之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后由买受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2、因买受人的原因致使标的物不能按照约定的期限交付的,买受人应当自违反约定之日起承担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出卖人按照约定或者依照合同法有关规定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受人违反约定没有收取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第一节买卖合同,3、出卖人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 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毁损、灭失的风险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 4、合同未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标的物需要运输的,由卖方运输的,出卖方将标的物交付第一承运人后,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未约定由卖方运输的,卖方将标的物置于交付地点,买方违反约定没有接受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自违反约定之日起由买方负担。 5、因标的物的质量不符合质量要求,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买受人可以拒绝接受或解除合同的。买受人拒绝接受标的物或者解除合同的,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出卖人承担。,第一节买卖合同,6、出卖人未按约定交付有关标的物单证和资料的,不影响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转移。 7、标的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买受人承担的,不影响因出卖人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买受人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的权利。 三、买卖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一)卖方的主要义务 1、交付标的物并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 2、按约定的期限交付标的物。 3、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质量要求交付标的物。 4、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第一节买卖合同,(二)买方的主要义务 1、支付价款。 2、买受人收到标的物时应当在约定的检验期间内检验。 四、买卖合同的解除 1、因标的物的主物不符合约定而解除合同的,解除合同的效力及于从物。因标的物的从物不符合约定被解除的,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 2、标的物为数物,其中一物不符合约定的,买受人可以就该物解除,但该物与他物分离使标的物的价值明显受损害的,当事人可以就数物解除合同。 3、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20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一并支付到期与未到期的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双方应当互相返还财产,出卖人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第二节 赠与合同,一、赠与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单务、无偿、诺成合同。 二、赠与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赠与人的主要义务 1、交付赠与物。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之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之,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对于其他赠与合同,受赠人未交付赠与物之,受赠人不得请求交付,赠与人也无交付之义务。 2、瑕疵担保责任。赠与财产有瑕疵之,赠与人不承担责任。但附义务之赠与。赠与财产有瑕疵之,赠与人在附义务之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之担保责任。,第二节 赠与合同,2、瑕疵担保责任。 3、损害赔偿责任。 (二)受赠人的权利 1、接受赠与财产。 2、对公益性质、道德义务性质之赠与合同,在赠与人不交付赠与财产时,享有请求权。 3、对因赠与人故意隐瞒赠与财产瑕疵造成之损害以及因赠与人之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之赠与物之灭失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第二节 赠与合同,三、赠与合同的效力 赠与合同的效力包括三种情况:(1)赠与合同采用口头形式的,赠与合同自财产交付时生效;(2)具有社会公益性质和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自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合同生效;(3)赠与合同需要办理登记手续之,应当办理登记手续,合同才具有效力。 四、赠与合同的撤销 (一)任意撤销 (二)法定撤销 1、赠与人的撤销权。 2、赠与人的继承人、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第二节 赠与合同,小品捐助中的法律问题,第二节 赠与合同,小品捐助中的法律问题,第二节 赠与合同,小品捐助中的法律问题 今年春晚过后,关于赵本山的小品 捐助有很多议论,许多观众甚至对其水准大加批评,在这里,我不想讨论小品的娱乐性和演出是否成功,只想说说小品里的法律问题。 捐助这个小品是围绕一次捐款事件展开的,也就是小品中的主角钱大爷做了一次善事,向一对母子捐款3万元,可其实他的本意是捐3000元,由于对数字的理解错误,才误捐了3万元。那么,捐款的钱大爷是否可以要回多捐的27000元呢? 捐款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可以归为赠与的性质。按照我国 合同法的规定,赠与只有在以下情形时才可以撤销:一是财产权利转移之前;二是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三是受赠人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四是受赠人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第二节 赠与合同,让我们逐一分析上述四种情形,由于钱大爷已经把钱给了别人,第一种情形自然不再适用。同样,第二至第四种情形也不存在,小品中的女子对钱大爷没有任何侵害行为,也没有扶养义务,更没有什么合同约定的义务要履行,至于后来提出以身相许,那是另一回事。 因此,如果按照合同法对赠与合同的规定,钱大爷是无法要回那27000元的。 但是,我国 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撤销。本案中,钱大爷的赠与行为明显非其本意,因为其本意是赠与3000元。但是钱大爷依据此条行使撤销权,举证责任比较重,他需要证明自己对捐助3万元的行为存在重大误解。而且,赠与合同能否适用这一规定,目前也没有明确规定。 总之,现实中如果发生这样的事,钱大爷要想要回多捐的钱,在我看来希望不是很大。 三、,第三节 借款合同,一、借款合同概述 金融机构贷款的借款合同是诺成合同,自双方意思表示一致时成立;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为实践合同,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 借款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 借款合同转移的是货币的所有权,而非货币的使用权。,第三节 借款合同,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1、贷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提供借款,造成借款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收取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的日期、数额支付利息。 2、贷款人按照约定可以检查、监督借款的使用情况。 3、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5、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 6、借款人提前偿还借款的,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当按照实际借款的期间计算利息。,第四节 租赁合同,一、租赁合同概述 (一)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租赁合同是出租人将租赁物交付承租人使用、收益,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出租财产的人称为出租人,承租财产的人称为承租人,出租的财产称为租赁物。 租赁合同的特征是: 1、租赁合同是诺成的、双务的、有偿的合同。 2、租赁合同的标的物是特定的非消耗物。 3、租赁合同转移的是租赁物的用益权,而非所有权。 4、租赁合同具有期限性和连续性,时间是租赁合同的基本要素。,第四节 租赁合同,(二)租赁合同的内容和形式 租赁合同的内容应包括租赁物的名称、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的支付方式和期限、租赁维修等条款。 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第四节 租赁合同,二、当事人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出租人的义务 1、移交租赁物。 2、维修租赁物。 3、通知义务。 (二)承租人的义务 1、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方法使用租赁物。 2、妥善保管租赁物。 3、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对租赁物进行改善或者增设他物。,第四节 租赁合同,4、不得转租。 5、支付租金。 6、通知义务。 7、返还租赁物。 三、租赁合同的解除 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的,承租人可以要求减少租金或者不支付租金;因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一、融资租赁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融资租赁合同的特征如下: 1、融资与融物相结合。 2、融资关系与买卖关系相结合。 3、所有权与使用权相结合。租赁物的所有权属于出租人,而使用权属于承租人。 4、中途不得解除合同。 5、应采用书面形式。,第五节 融资租赁合同,二、融资租赁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一)出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1、享有对租赁物的所有权,如承租人破产,租赁物不属于破产财产。 2、租金收取权。 3、索赔权 。 4、交付租赁物的义务。 5、瑕疵担保的义务。 6、保证承租人对租赁物的占有和使用的义务。 (二)承租人的权利和义务 承租人有权选择出卖人和租赁物,有权请求交付租赁物,可以在合同中约定享有索赔的权利。承租人应妥善保管、使用和维修租赁物。按照约定支付租金义务。,第六节 承揽合同,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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