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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第十三章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教学目的,能掌握涉外金融法律制度 能了解涉外金融法律体系,本章着重介绍了以下三个重点问题: 一、我国涉外金融法律体系 二、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三、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涉外金融法是调整具有涉外因素的金融关系的法律 规范的总称。 从涉外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客体或内容应有一个或 一个以上因素在国外这一标准来衡量,涉外金融法的 调整范围非常广泛,涉及涉外金融活动的各个领域。,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我国涉外金融法律体系从我国现行涉外金融关系 的立法来看,涉外金融法主要由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外汇管理法和外债管理法 这四个方面的内容构成。,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外资金融机构的设立 及其业务开展的监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管理法是关于境外中资金融 机构的设立及其活动开展的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一节 涉外金融法律制度概述,外汇管理法是一国为了维护国际收支平衡 和汇价水平的稳定,对外汇资金的调节、运用、 买卖和国际结算实行管理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外债管理法是调整我国外债的规模、结构, 统一管理外债的筹措和偿还,监督外债的使用 的法律规范的总称。,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一、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法律制度 (一) 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 1.最低注册资本。 独资银行、合资银行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 三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注册资本最低 限额为二亿元人民币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一) 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 独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合资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 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 债券,买卖股票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办理 国内外结算;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外币兑换;从事同业拆借;从事 银行卡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经金融监管机 构批准的其他业务。 独资财务公司、合资财务公司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每笔不少于一百万 元人民币或者其等值的自由兑换货币,期限不少于三个月的存款;发放短期、 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买卖股票 以外的其他外币有价证券;提供担保;买卖、代理买卖外汇;从事同业拆借; 提供资信调查和咨询服务;提供外汇信托服务;经金融监管机构批准的其他 业务。,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二) 非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 非营业性的外资金融机构即外资金融机构的代表机构。 根据外资金融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 外资金融机构代表机构(简称代表机构)包括外资金融 机构在中国境内设立并从事咨询、联络和市场调查等 非营业性活动的代表处、总代表处。这里的外资金融机 构包括外国金融机构和在中国境内注册设立的外资金融 机构。,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境外中资金融机构简称境外金融机构,是指境内 金融机构、非金融机构及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和非金融 机构在境外设立或者收购的从事存款、贷款、票据贴 现、结算、信托投资、金融租赁、担保、保险、证券 经营等金融业务的机构。它可以是中资独资,也可以 是中外合资。,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根据境外金融机构管理办法的规定,可以在 境外设立或收购金融机构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类: (1)境内金融机构,包括境内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2)境内非金融机构,包括非金融性公司、企业及其他组织; (3)境外中资金融机构,包括境外中资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 (4)境外中资非金融机构,包括境外非金融性中资公司、企业 及其他组织。,第二节 涉外金融机构法律规范,二、境内金融机构境外业务管理法律制度 境外金融机构的监督管理 1.定期报告制度。 2.变更管理。 3.业务经营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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