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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分立程序是怎么样的公司在运营的过程中有出现合并的现象,那么也有存在分立的情况,那么关于上市公司分立的相关程序是怎么样的?下面,由上海律师www.lawtime.cn/shanghai为大家在下文详细介绍。上市公司分立程序1、董事会拟订上市公司分立方案:董事会拟订的上市公司分立方案是股东大会讨论和审议的基础;2、股东大会依照章程的规定作出决议;3、各方当事人签订公司分立合同:合同内容实质上是对股东大会决议的具体化。分立合同中应当对原公司资产的分割、分立后各方公司对原公司债权债务的继受、分立后各方公司营业范围的划分及其他相关问题作出明确约定;4、依法办理有关审批手续:含上市公司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5、处理债权、债务等各项分立事宜: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6、办理公司登记手续。相关法律规定第一百八十二条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应当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第一百八十三条 股份有限公司合并或者分立,必须经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第一百八十四条公司合并可以采取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两种形式。一个公司吸收其他公司为吸收合并,被吸收的公司解散。二个以上公司合并设立一个新的公司为新设合并,合并各方解散。公司合并,应当由合并各方签订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合并。公司合并时,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应当由合并后存续的公司或者新设的公司承继。第一百八十五条公司分立,其财产作相应的分割。公司分立时,应当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分立决议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三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九十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不清偿债务或者不提供相应的担保的,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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