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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国际结算(第五版) 苏宗祥、徐捷著 中国金融出版社,第十一章 其他单据,导言 第一节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 第二节 商业发票 第三节 保险单据 第四节 出口货物原产地证明书 第五节 常见的其他单据,导言,在国际贸易结算中,单据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除了运输单据外,贸易实务中涉及的单据种类还有很多。 见其他单据种类汇总图。,其他单据种类汇总图 Back,第一节 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信用证项下的汇票作为卖方索要款项的票据,在远期跟单汇票中起着重要的索款和融资凭证作用。 一、汇票的定义 根据英国票据法,汇票是由一人向另一人签发的要求即期、在某一固定日期或可以确定的将来日期向指定人或根据其指示或向来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书面命令。 商业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由出口商开给银行的书面的无条件支付命令,即经发出命令的出口商签名,要求接受命令的银行立即或定期或在可以确定的将来时间把一定金额的货币支付给出口商自己或其指定之人。,汇票作为支取信用证金额的凭证,附在汇票下面的是全套单据,故也称为跟单汇票。 有时也可将汇票视为信用证所要求的单据之一,即附加单据(Additional Document),也可称为金融单据。 汇票通常一式两联,但债务只有一笔,实务中为了避免重复付款,在汇票的第一联中常有“Second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字样,而在第二联中则相应地有“First of Exchange Being Unpaid”字样,俗称“付一不付二,付二不付一”。 见信用证项下汇票式样。,Back,二、跟单信用证汇票的审核要点 跟单信用证汇票必须要式齐全,并需特别注意以下项目: (一)出票地点 出票地点(Place of Issue)对国际汇票具有重要意义,因为票据是否成立是以出票地的法律来衡量的。 汇票的出票地点应是出票人所在的地点,因此出票地点应与出票人地址的城市名称一致。 票据不注明出票地也成立,此时出票人的地址就视为出票地点。,(二)出票日期 出票日期(Date of Draft)有三个重要作用: 一是决定票据的有效期。日内瓦统一法规定,即期汇票的一年有效期是从出票日起算的。 二是决定票据的到期日。计算出票后远期汇票的到期日必须知道出票日期。 三是决定出票人的行为能力。若出票时法人已宣告破产或清理,已丧失行为能力,则票据不成立。 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出票日期不得超过信用证的有效日期和最迟交单期。,(三)汇票期限 汇票期限(Tenor of Draft)就是汇票的付款时间(Time of Payment),应符合信用证规定。 根据汇票期限的不同,汇票可以分为: 1.即期汇票(Sight Bills of Exchange/Demand Draft),是指付款人在审单相符日立即付款的汇票。 2.远期汇票(Usance/Term/Time Bills of Exchange),又叫定期付款的汇票。 3.计算到期日。如果汇票不是见票即期付款或见票后远期付款,则必须能够从汇票自身内容确定到期日。 汇票到期日的一般计算方法是“算尾不算头”。,UCP600第3条关于日期计算是解释: “在或大概在(on or about)”或类似用语将被视为规定事件发生在指定日期的前后五个日历日之间,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至(to)”、“直至(until,to)”、“从开始(from)”及“在之间(between)”等词用于确定发运日期时包含提及的日期,使用“在之前(before)”及“在之后(after)”时则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从开始(from)”及“在之后(after)”等词用于确定到期日时不包含提及的日期。 “前半月”及“后半月”分别指一个月的第一日到第十五日及第十六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一个月的“开始(beginning)”、“中间(middle)”及“末尾(end)”分别指第一日到第十日、第十一日到第二十日及第二十一日到该月的最后一日,起讫日期计算在内。 特殊情况的计算方法,如下所述: 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票期为,例如,提单日之后60日或从提单日开始60日,而提单上有多个已装船批注,且所有已装船批注均显示货物从信用证允许的地理区域或地区内的港口发运,则将使用最早的装船日计算汇票到期日 (ISBP 681-43e段),如果信用证要求汇票票期为,例如,“提单日之后60日”或“从提单日开始60日(at 60 days after or from bill of lading date)”(“之后”或“从”均按次日起算其到期日),而一张汇票项下提交了多套提单,则最晚的提单日将被用来计算汇票的到期日。(ISBP 681-43f段) 由此可见,信用证项下汇票的到期日计算方法与光票还是有所不同的。 如果汇票使用实际日期表示到期日,则该日期必须为按信用证要求计算而得。(ISBP 681-45段),如果汇票是“见票后日”,则到期日应按如下方法确定: 对于相符的单据,或虽不相符但付款银行未曾发出拒付通知的单据,到期日为付款银行收到单据后的第日。(ISBP 681-46a段) 对于付款银行已发过拒付通知但随后又同意接受的不符单据,到期日最迟为付款银行承兑汇票日后的第日。该汇票的承兑日不得晚于开证行接受申请人对不符点的放弃的日期。(ISBP 681-46b段) 在所有情况下付款银行均须向交单人通知汇票到期日。上述票期和到期日的计算也适用于延期付款信用证,即也适用于不要求受益人提交汇票的情形。(ISBP 681-47段),只要到期日是付款地的银行工作日,款项应于到期日在汇票或单据的付款地以立即能被使用的资金支付。如果到期日不是银行工作日,则付款日为到期日后的第一个银行工作日。付款迟延,例如宽限期(Grace Days)、汇款过程所需时间等不得附加于汇票或单据所载明或约定的到期日之外。(ISBP 681-48段),(四)收款人 汇票上收款人的记载通常称为抬头,主要有以下三种: 1.限制性抬头(restrictive order)。如果汇票对收款人进行限制,限制转让或含有汇票不可转让的意图,则汇票不能流通。 2.指示性抬头(instructive order)。出票人在汇票的抬头中指明汇票可以由收款人或其指定人收款,或者指明某一特定的人作为收款人,但不包含禁止转让的意图。 3.来人抬头(payable to bearer)。来人抬头是指汇票的抬头中不指明某人或其指定人收款,而只注明“pay bearer”或“payor bearer”。,(五)汇票号码和金额 一般而言,汇票的号码通常和发票号码一致,汇票的金额也应与发票金额一致,除非信用证特别规定汇票金额为发票金额的百分之几十(如Draft for 90% of invoice value)或出现UCP600第18条b款规定的情况。 除非信用证另有规定,汇票金额同时还不可超过信用证的可用余额。 如果汇票同时有大写和小写金额,则大写必须准确反映小写表示的金额,同时显示信用证规定的币种。(ISBP 681-50段) 汇票金额大写方法为:例如,USD 5 000.00 可以填写为“THE SUM OF SAY US DOLLARS FIVE THOUSAND ONLY”。,(六)汇票中的对价条款 汇票中的对价条款(Value received forof )通常填写交易货物的件数及品名。,(七)出票条款 出票条款(Drawn Clause)是信用证项下汇票必须加列的条款,若汇票上无此条款,则是一个不符点。该条款应表示“依据开证银行第号信用证而开立这张汇票(Drawn under L/C NO. Dated Issued by )”。 出票条款应包括开证行名称、信用证号码、开证日期,这三项应与信用证相符。 信用证项下加列了出票条款,使受票人不仅要求提交“形式要件”齐全的汇票,而且要求提交与信用证条款相符的跟随单据方予付款。,(八)付款人 付款人,严格地讲是受票人,即接受命令的当事人,应在汇票“TO”后面详细列明其名称及地址。 汇票受票人通常会在信用证条款的“Drawee”一词后面出现或在汇票条件中列明。 除非付款人是开证行或保兑行,其他被指定银行被信用证要求作为付款人时,可以不承担付款责任。 信用证不得开成凭以申请人为付款人的汇票兑用(UCP600第6条c款)。,(九)出票人 在UCP600第2条对承付的定义C中提到“Draft drawn by the beneficiary”,由此可见,信用证项下的汇票是受益人出具的要求付款的工具,所以,其出票人应该是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名称应与信用证上所记载的完全相符。 受益人必须在汇票上签字,才能使汇票有效。,(十)更正和更改 汇票如有更正和更改,必须看似经出票人证实。(ISBP 681-55段) 有些国家不接受带有更正或更改的汇票,即使有出票人的证实。此类国家的开证行应在信用证中声明汇票中不得出现更正或更改。(ISBP 681-56段),第二节 商业发票,一、商业发票的一般概念和定义 (一)一般概念 对于出口商来说,商业发票是出货的记账单据,也是凭以向进口商索取提供货物及/或服务价款的单据。 对于进口商来说,商业发票是进货的记账凭证,也是凭以办理进口报关、纳税手续的重要文件。 商业发票是全套单据的中心,其他单据如运输单据、保险单据、包装单等都是为支持商业发票的货物而开立的。 商业发票必须带有详细货物描述的价目清单、运输单据等,但只需带有笼统的货物名称,以示发票作为中心依据。 汇票仍以商业发票的金额作为计算基础。,(二)发票的定义 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向进口商开出的发货价目清单,即载有货物名称、数量、价格等内容的清单,也是卖方向买方计收货款、清算账目的单据。 信用证要求发票而未作进一步界定,则提交任何形式的发票均可,如商业发票(Commercial Invoice)、海关发票(Customs Invoice)等,但是临时发票(Provisional Invoice)、预开发票(Pro-forma Invoice)或类似的发票则不可接受。 当信用证要求提交商业发票时,标为“发票”的单据是可以接受的。(ISBP 681-57段) 证明发票(Certified Invoice)是例外,其出具人为信用证的受益人。其内容为:按照信用证的要求,由受益人提供的证明。,二、商业发票的基本填制要素 见商业发票票样,Back,1. SELLER 一般为信用证的受益人。 2. BUYER 买方名称,也称发票的抬头。 UCP600第18条a(ii)规定,发票必须出具成以申请人为抬头,但如果信用证规定发票抬头是开证申请人以外的另一方,则应照办。 3. INVOICE NO. AND DATE 发票号码,是出票企业按顺序自行编排的号码。 4. FROM 起运地,即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装货港、收货港或接受监管地。 5. TO 目的地,即信用证规定的货物的卸货港、交货地或最终目的地。,6. SHIPPED BY 运输工具名称,如采用海运,则填写相应的承运船名及航次。 7. MARKS & NOS. 运输标志N/M,是在货物的运输包装上所标注的识别标志。 8. DESCRIPTION OF GOODS 货物描述,原则上要符合信用证45A中的内容要求。 9. ISSUED BY 签发人,UCP600第18条a(i)规定:发票必须看似由受益人出具(第38条规定的情形除外)。 10. SIGNATURE 除非信用证要求提供经过签字的发票(如signed invoice),否则发票无须签字。(ISBP 681-62段),三、商业发票的审核要点 (一)货物描述及其相关事项 货物描述是发票的中心内容,主要包括品名、数量、单价与总金额、贸易术语等内容。审核掌握的原则是: (1)商业发票上的货物描述应该与信用证中的描述一致。(UCP600第18条c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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