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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裸官”问题的思考 所谓的 裸官”,就是指配偶和子女非因工作需要均在国(境)外定居或加入外国国籍或取得国(境)外永久居留权的公职人员。 裸官”现象是我国经济转型时期演化出的一种新的腐败孽胎和社会病。“裸体做官”“贪官外逃”,侵吞了巨大的国家资金,践踏了社会主义法制,败坏了社会风气,影响了执政党的威信,损害了国家形象。比如中国通信建设总公司原总经理助理董跃进挪用公款 5.8 亿元,其妻儿早已移居海外;陕西省政协原副主席庞家钰,因受贿罪和玩忽职守罪被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妻儿在其大权独揽之时就早已移民加拿大;福建省工商局原局长周金伙在被中纪委“双规”前夕逃往美国;浙江省建设厅原副厅长杨秀珠外逃美国;河南烟草专卖局原局长蒋基芳外逃美国等等,这些都是“裸官”腐败后外逃的典型事件。在这些典型腐败大案要案中“,裸官”腐败的危害显露无遗,已悄然成为我国腐败的重灾区,也是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新视域。 裸官”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从人性看,追求收益的最大化,是产生“裸官”的人性根源。通过腐败得到的物质收益,其预期流失的风险也是比较大的。在这种情况下,将资产转移海外就是一种实现收益最大化的路径。从文化角度看,中国文化的基因潜藏着一种“裸官”主义倾向。一是机会主义倾向;二是血缘主义倾向。“裸官”本质是机会主义和血缘主义的一种混合产物。从体制的角度看,监管制度存在一些漏洞,“裸官”腐败问题的出现,折射出我们的反腐败制度建设上还需要不断健全和完善。尽管这些年,我国在反腐倡廉制度建设上取得了较快的进展,但制度建设需要与时俱进,既要有前瞻性,又要有预见性。事实上,对于意志力不够坚定的“裸官”而言,他们抵御诱惑的能力也在下降。家人都不在国内,使他们毫无后顾之忧。加之相关职能部门和监管机构缺乏预见、疏于防范、监管不力。因此,有效治理“裸官”腐败现象,要在强化制度反腐的同时,更加注重制度防腐。一是注重制度建设,不断提高“裸官”腐败的预见性;建设制度,通过完善制度来有效约束“裸官”。首先,要建设阳光制度。所谓阳光制度,就是制度设计要尽可能体现公开化原则。如干部任用制度、就业制度、有关项目的决策制度等,有关环节和有关信息能公开的,要尽量公开。对于“裸官“,国家应建立一套独立的管理办法。笔者建议:第一,“裸官”要“裸”,财产先“裸”,也就是先公示财产。第二,“裸官”不能担任重要职务。第三,县处级以上干部,应要求不“裸”,凡“裸”必下。其次,要多提拔老实人当官。十八大报告提出,完善竞争性选拔干部方式,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不让老实人吃亏,不让投机钻营者得利。二是加强监管,大力提升“裸官”腐败的防范性;三是协作联动,全面强化“裸官”腐败的控制性。四是约束公权力,防止公权力腐败。裸官”腐败之所以能够在较长时间相安无事,除了腐败人员刻意隐蔽以躲避监督外,最关键的是监督机制没有有效地发挥其作用。我们必须通过制度改革和建设,建构起严密的制度、相互制衡的机制,让官员接受真正有效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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