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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请求认定杨葆兰无民事行为能力申请书 申请人:李天华,男,66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安阳市电力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安阳市 区 街 号。被申请人:杨葆兰,女,70岁,汉族,河南省安阳市人,安阳市电力公司退休职工,现住安阳市 区_街_号。与申请人李天华为夫妻关系。请求事项:因申请人的妻子杨葆兰不能辩认、控制自己的行为,请求人民法院宣告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并设置监护人。事实与理由:申请人的妻子杨葆兰于 年 月 日在家中突发脑中风,家人立即送其到 医院救治。虽救治及时,保住了生命,但脑中风致使其语言表达能力、思维能力、行为能力受到极大伤害,其表现为:智力严重受损、语言表达不清且不能与人正常交流;下身瘫痪、肢体功能受损只能坐或卧,行走只能依靠轮椅进行;吃、喝、拉、撒等生活已无法自理。出院至今,其身体状态仍不稳定,需要靠长期吃药和精心护理方能维持简单生活。由于杨葆兰本人无法表达和控制自己的行为,故向人民法院申请认定杨葆兰为无民事行为能力,并依法指定监护人,代杨葆兰参加社会各项活动及日后照料其日常生活。此致安阳市 区人民法院申请人:李天华 年 月 日附:安阳市人民医院_年_月所作诊断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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