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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房产为军产房,法院判决房产归继承人共有作者: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 高级合伙人 阿致刚律师 律师助理 王佳蕊类型:原创案情介绍:李某和叶某共育有子女六人,分别是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和李六。1998年12月30日,李某从军队处购买了位于北京市朝阳区某小区3号房屋(以下简称涉案房屋),建筑面积97.88平方米,并于2000年1月20日取得了房屋产权证。之后,李某于2014年2月20日去世,叶某于2010年3月15日去世,二人均未留遗嘱。因李六长期私自占有涉案房屋并不同意进行遗产分割,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经过多方咨询,最终委托了北京诵盈律师事务所的阿致刚律师及杨志峥律师将李六告上法庭,请求法院依法分割涉案房屋,如果不能实际分割,要求由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共同居住使用涉案房屋,并每月给付李六租金1000元。李六辩称:不同意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的诉讼请求,李某、叶某在生前曾说过把涉案房屋给李六,且诉争房屋是军产房,无法通过评估来确认其价值,不同意实际分割,也不同意折价。法院委托房产评估机构进行评估,但房产评估机构答复诉争房屋虽然已属个人房产,但系军产改制后得来,且在部队大院内,不能上市交易,也就无法评估其价值。为此,阿致刚律师多次咨询相关房产评估机构以及专程到北京市建委现场核实涉案房屋是否能否上市交易均答复不能。双方无法协商对房产作价,亦不能通过评估作价,实际分割已无可能。但是,如果只是划分份额涉及多个共有人,日后房屋实际使用势必会发生争议。阿致刚律师与主审法官多次做李六工作进行调解,起初李六已经同意调解,但又反复为不同意调解,调解失败。最终,法院认为,继承开始后,没有遗嘱或遗赠抚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本案中,涉案房产登记于李某名下,购买于李某与叶某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应为李某与叶某的夫妻共同财产。李某、叶某去世后没有留下遗嘱,涉案房屋应由其子女按照法定继承处理。考虑到涉案房屋为军产房,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认房屋的价格,各方当事人也无法就涉案房屋的归属协商一致,且按照现行政策涉案房屋只可继承。故法院判决涉案房产由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和李六共同继承,李一、李二、李三、李四、李五和李六各自享有涉案房产的六分之一份额,且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阿致刚律师点评:本案的关键点在于继承房产的特殊性。所谓的军产房一般是指在军队使用的土地上开发建设所有权归军队所有的房屋。这类房产土地是划拔的军事用地,个人只是拥有房产的使用权。军队房屋产权属军委、总部,所有权性质属军产,“产权单位”为总后勤部在国家和军队为了进一步深化军队住房制度改革,依据军队现有住房出售管理办法(总后勤部1999后营字第530号印发)第四条规定:出售军队现有住房,必须经军区级单位审查并报总后勤部批准,由售房单位组织实施。虽然本案中涉及的军产房是由李某全资购买,并由2000年取得了房屋产权证,该房屋的所有权已经从军队部门转移到个人名下,属于可以继承的个人房产。但由于其性质为军产房,无法通过评估方式确认涉案房屋的价格,各方当事人也无法就涉案房屋的归属协商一致。故法院判决每个继承人各自享有1/6的房屋份额是有理可据的。此案可作为类似军产房继承的一个典型案例。日期:2015年8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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