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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法涉及的有关税收问题及其处理合同类型反映的是交易的性质,交易的性质不同交纳的流转税也不相同的。合同类型涉及流转税的税种主要是增值税和营业税。涉及的所得税种主要是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由于所得税的区分主要在于合同当事人的身份属性,即是自然人还是法人,所以区别起来相对比较简单。即自然人取得的应税收入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凡法人或其他组织取得应税收入的应缴纳企业所得税。所以,我们将主要讨论在国税机关征收管理范围内,合同类型涉及应纳税税种以及税目的区分。一、合同类型涉及应缴纳流转税税种以及税目的区分。合同法根据合同标的不同规定了 15 种有名合同,也称典型合同。其他合同(无名合同)适用合同法总则的规定,并可以参照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最相类似的规定。如商标权、著作权转让合同适用商标权和著作权的规定,商品房销售合同适用不动产买卖法律的有关规定,保险合同适用保险法的特殊规定。(一)买卖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按照合同标的物的不同分为动产的买2卖合同和不动产的买卖合同。有形动产的买卖合同即商品货物的买卖合同,按规定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买卖合同应依法缴纳营业税。供用电、水、气、热力合同属于有形动产买卖合同,应当依法缴纳增值税。(二)赠与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个人捐赠对于捐赠人一般不负纳税义务,仅受赠一方负有纳税义务,依法缴纳企业或个人所得税。单位捐赠的,捐赠与接受捐赠一方都可能负有纳税义务。单位捐赠动产的,应按增值税视同销售的规定缴纳增值税。单位捐赠不动产的应按营业税视同销售的规定,依法缴纳营业税。接受捐赠的一方应依法缴纳所得税。(三)承揽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项目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承揽合同根据工作内容的不同分别征收增值税或营业税。承揽合同征收增值税的项目包括(1)加工劳务。所谓的加工劳务是指受托加工货物所发生的劳务,即委托方提供原料及主要材料,受托方按照委托方要求制造货物并收取加工费的劳务活动。(2)修理修配劳务。所谓的修理修3配劳务是指受托方对损伤和丧失功能的货物进行修复,使其恢复原状和功能的劳务活动,但不包括对不动产的修缮业务。属于营业税的征税范围的项目包括复制、测试、检验等劳务。这里增值税和营业税可能发生交叉的是复印行业。提供复印劳务的收入虽然包括了纸张的价款,但主要是劳务服务。如果复印社复制大量的书刊资料出售,则属于复制销售产品,就应当征收增值税。(四)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和居间合同应当缴纳的税种。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委托合同的特点是:(1)是诺成合同,不要式合同;(2)以双方当事人的相互信任为基础;(3)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的费用由委托人垫付。委托人应按双方的约定支付报酬。有偿委托收入属于营业税服务业中代理业的征税项目。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最常见的是受托代购代销货物,即受托购买货物或销售货物,并按实购或实销额进行结算并收取手续费的合同。代购代销合同取得的收入是缴纳增值税还是缴纳营业税在区分上比较复杂。按照增值税有关规定,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或销售代销货物,作为委托人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只是销售方式的变化,因此应视4同销售货物缴纳增值税,受托方将代销商品销售后取得的收入也应按照规定缴纳增值税。对代购货物的行为应根据具体情况来区分确定征收增值税还是营业税。按规定代购货物行为取得的收入征收营业税的,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三项条件:(1)受托方不垫付资金;(2)销货方将发票开具给委托方,并由受托方将该项发票转交给委托方;(3)受托方按销售方实际收取的销售额和增值税额(如果代理进口则为代征的增值税额)与委托方结算货款,并另外收取手续费。凡不同时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均应缴纳增值税。对行纪合同取得的手续费或报酬则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五)关于混合销售行为征收增值税或征收营业税的界限区分。增值税和营业税都有混合销售行为的规定。所谓的混合销售行为就是从整体看一个销售行为即包括应税销售行为,又包括非应税劳务行为。混合销售行为从合同法的角度分析就是一个交易行为即含有主合同又包含一个从合同的交易关系。所谓的主合同是不依赖其他合同而能独立存在的合同。所谓的从合同就是自身不能独立存在必须依赖其他合同的存在才能存在的合同。混合销售行为的特点从合同关系上分析呈现出以下三个特点:(1)交易关系具有主从性。增值税混合销售行为表现为销售货物与非应税劳5务的混合,其中货物销售是主合同关系,非应税劳务是从合同关系。如一个货物生产销售企业,在与某一客户签订了一个销售合同的同时,在合同中又约定由甲方送货上门,而送货又是由甲企业自己的非独立核算的机构的运输工具运送的,价款和运费是分别标明的,这无疑是在主合同之外又订立了一个运输合同。其中销售合同是主合同,运输合同是从合同。因为双方也可以约定由购买方自己运输,还可以约定由销售方代办运输。甲方负责运输的劳务收入就属非应税劳务,就应当作为混合销售收入一并征收增值税。如果是甲方代办托运,代垫运费并且发票是运输方直接开给并由甲方转交给买方的,则是另外一种合同关系,对这部分运费不征收增值税。再有销售某种设备并负责安装调试收取调试费,这也是一种混合销售行为,对设备销售收入和调试收入应一并征收增值税。营业税的混合销售是指销售应税劳务的同时又涉及销售货物的销售行为。如移动通讯服务部门组织开展的“交话费、赠手机”活动,就是一个最典型的移动电信服务合同另外加一个赠手机的附赠合同。其中电信服务合同是主合同,赠手机合同是从合同,附赠手机的合同以服务合同的成就和履行为条件。所以,对此类混合销售行为应征收营业税。对附赠手机的行为不征收增值税。反过来如果经销电信器材的商店附赠手机的行为,则视同销售征收增值税。 (2)混合销售行为的交易6发生时间具有同时性。即混合销售中的货物销售和非应税劳务,或者应税劳务和销售货物是同时发生的而不是分别发生的。 (3)合同当事人的同一性。这种混合销售行为必须发生在同一合同的当事人之间,如果当事人不一致则构成另外的合同关系。这三点特征也是混合销售行为区别于兼营行为的主要之点。二、合同约定的付款条件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凡是双方务有偿合同都应当约定付款方式、付款条件和付款时间。这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有着密切的关系。一般说销售额实现的时间就是纳税义务发生时间。按照增值税条例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其销售额的实现时间为收到销售额或者取得索取销售额凭证的当天。营业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营业收入款项或者取得索取营业收入款项凭据的当天。收到销售额或者营业收入款项好理解,关键是对取得索取销售额或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凭据)如何认定和把握。而要准确认定是否取得索取销售额(营业收入款项)凭证,则必须对合同法关于付款时间的约定以及法律对付款时间的规定有一个详细的了解。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与合同法规定的各种销售方式付款时间基本上是一致的。(1)采取直接收款方式销售货物,不论货物是否发出,7销售时间为收到销售款或取得索取销货款的凭据的当天。这种收款方式有的可能是按约定或交易习惯一手交钱一手交货,有的可能约定先交款后提货,有的可能是先发货、后付款。这里关于付款和发货时间的约定,都是纳税人取得索取货款凭据的依据。(2)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时间为发出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的当天。如果合同约定了采取委托收款或托收承付方式付款,纳税人按约定发运货物并办妥托收手续,也应当属于取得索取货款凭证的情况。(3)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时间为合同约定的收款期限的当天,无书面合同的或者书面合同没有约定收款日期的,为货物发出的当天。赊销合同和分期付款销售合同都是销售方为购买方提供的商业信用,一般情况下是卖方先交货,买方后付款,双方约定一个付款的期限,约定一次付清货款的为赊销合同,约定分几次付清货款的为分期付款销售合同。对采取赊销和分期付款方式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确定关键取决于合同对付款时间的约定。所以,必须把纳税人有关账簿记载的发货记录与销售合同认真进行核对无误后才能确认。(4)采取预收货款方式销售货物,销售时间为货物发出的当天。但生产销售生产工期超过 12 个月的大型机械设8备、船舶、飞机等货物,为收到预收款或者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5)委托代销售销货物的销售实现的时间为收到代销单位销售货物的代销清单当天,未收到代销清单及货款的,为发出代销货物满 180 天的当天。委托他人代销货物一般应有书面合同来约定代销货款及代销手续费的结算方式。由于代销货物在实现销售的时间上是无法事先确定的,所以只能在代销人实现销售后的一定时间内凭代销清单进行结算,所以必须加强对代销合同及清单的管理和检查。(6)销售应税劳务的实现时间,为提供劳务同时收取销售款或取得收讫销售款凭据的当天。(7)纳税人除委托代销、受托代销以外的视同销售货物的行为,销售实现时间为移送货物的当天。(8)纳税人进口货物,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报关进口的当天。三、合同法关于合同价款确认规则在确定计税依据中的作用合同法和税法都分别规定了在特殊情况下合同价款及计税价格的确认方法。合同法关于合同价款不明确的情况下合同价款确认的规定,是一种法定的价格确认方法,在确认计税价格中具有重要作用。1.合同法关于特殊情况下价款或报酬确定方法的规定。9合同法 61 条规定,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合同法 62 条第二款规定,价款或者报酬不明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依法应当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按照规定执行。合同法 63 条规定,执行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时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遇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这条规定,也称之为价格罚则。2.增值税关于核定销售价格或营业额的规定。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提供应税劳务价格明显偏低而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营业)额:(一)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二)按其他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10(三)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为:组成计税价格=成本 (1+成本利润率)属于应征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计消费税额。公式中的成本是指: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本。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由国家税务总局确定。3.合同法的规定对确定计税价格的作用。(1)当合同对价格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从而导致计税依据无法确定的时候,我们应当同意纳税人按照合同法规定的确定方法来明确合同价格或报酬。(2)当纳税人已经按照合同法的规定确认了合同标的物价格或报酬后,尽管可能低于其他企业货物或者应税劳务的价格,也可能低于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方法核定的价格,但由于其价格确定是有法律依据的,特别是在执行价格罚则的情况下,即使价格明显偏低,也应当认为其是具有合法依据的。四、合同无效、撤销、解除、违约涉及的税收问题及其处理1.无效合同、撤销、解除以及合同违约的法律后果(1)合同法 58 条规定,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11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返还必要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2)合同法 97 条规定,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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