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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性磋商文件 (服务) 项目编号:NJZC-2018I058 项目名称: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南京标准 服务平台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2018年5月18日 第一章 竞争性磋商邀请 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受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单位名称,以下简称“采购人”)委托,就南京市标准化研 究院南京标准服务平台(项目名称)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兹邀请符合资格条件的供应商投标。 1.项目编号:NJZC-2018I058 2.项目名称: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南京标准服务平台 3.采购项目预算: 750000元 4.合格供应商资格条件,并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4.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条件: 4.1.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营业执照;供应商为自然人的,提供其身份证); 4.1.2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提供经审计的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政府采购专业担 保机构出具的投标担保函)等; 4.1.3 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供应商根据履行采购项目合同需要,提供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的证 明材料等); 4.1.4 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提供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半年内至少一个月缴纳增值税,或营业税,或企业所得 税的凭据,以及缴纳社会保险登记证,或者缴纳社会保险的凭据(专用收据,或社会保险缴纳清单)等); 4.1.5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4.1.6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提供项目实施所必须的许可资质证明材料 ):无 4.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 无 4.3 供应商应办理南京市政府采购数字证书(CA)(详见南京市政府采购CA数字证书办理操作指南。 )http:/gov.cn/nj/bszn/012001/012001003/ 4.4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本次采购活动: 4.4.1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有重大违法记录的; 4.4.2 被信用中国网站、中国政府采购网站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的; 4.4.3 在全国范围内受过财政部门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处罚期限未满的; 4.4.4 为本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以及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 4.4.5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授权代理人(或法定代表人、项目经理、项目总监、项目负责人等)在采购文件发布日上月至投标截 止日当月在同一单位缴纳社会保险的; 4.4.6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有夫妻、直系血亲关系的; 4.4.7 参加本次采购活动不同供应商的负责人为同一人,或不同供应商之间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 5.本次采购进口产品。不接受 6.本次采购供应商联合体投标。不接受 7.集中考察或答疑:采购人不组织。供应商如果对采购需求有疑问请和采购单位联系人沟通。 8.磋商保证金数额及交纳办法:保证金数额元整 ;交纳办法:从本单位基本存款账户转(汇、存)入交通银行江东中路支行(开户伍仟 名: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帐号:320006613018010009990,如果以现金形式交纳,应携带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并到交通 银行江东中路支行打印(柜面或自助机),或通过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服务平台在线联网打印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交通银行江东 中路支行地址:南京市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一楼大厅,咨询电话:025-85363795。 9.网上投标时间、开标时间: 网上投标开始时间:2018年5月23日 09:00:00 网上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2018年5月28日 09:40:00 开标方式: 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在线开标 10.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名称:南京市标准化研究院 采购单位地址:南京市建邺区嘉陵江东街3号南京质监大厦3楼 采购项目联系人姓名:曹永生 采购项目联系人电话:84550628 采购文件编制人姓名:陈伟 采购文件编制人联系电话:025-68505915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地址:南京市建邺区江东中路265号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大楼北区二楼 11.磋商文件发布信息: (1)文件提供:在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上免费下载。 (2)公告期限:自招标公告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3)有关本次竞争性磋商的事项若存在变动或修改,敬请及时关注“南京市政府采购网”、“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发布的信息 更正公告。 12.其他: (1)供应商应登陆南京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用户平台(gov.cn/njhy/login_07.aspx)注册登记,否则,影响打印保证金确 认函及中标结果公告发布。 第二章 竞争性磋商须知 一、总 则 1、适用法律 1.1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方式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规章和 规定等。 1.2 采购方法 1.2.1 本次采购采用网上交易系统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招标、投标、评标和中标结果发布全程电子化。 2、定义 2.1 “供应商”是指参加磋商竞争,并符合采购文件规定资格条件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 2.2 “货物和服务”指本采购文件中所述产品及相关服务。 2.3 “用户或使用单位”是指使用货物的单位。 3、政策功能 3.1 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小企业(含小型、微型企业)提供的产品和服务在磋商时将获得优势,参加磋商的小企业,应当提供 中小企业声明函(“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详见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及国家统计局 关于印发统计上大中小微型企业划分办法的通知国统字201175号)。 3.2 强制采购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优先采购环境标志产品。节能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制定的节能产品政 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定的节能产品;信息安全产品是指列入国家质检总局 国家认监委信息安全产品强制性认证目录,并获得强 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是指列入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制定的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 产品。 3.3 提供的产品属于信息安全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经国家认证的信息安全产品,并提供由中国信息安全认证中心按国家标准认证颁发 的有效认证证书复印件。 3.4 提供的产品属于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产品,并提供有效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复 印件。 3.5 提供的产品属于环境标志产品的,供应商应当选择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中的,且经过认证的环境标志产品投标,并提供有效 的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复印件。 4、磋商费用 4.1 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竞争性磋商有关的费用,无论采购结果如何,交易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 些费用。 4.2 本次交易中心不收取任何费用,请供应商予以关注。 二、响应文件编制 5. 网上投标 5.1 供应商应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人在规定的网上投标时间内,凭CA数字证书登陆南京市政府采购网上交易系统在线编 制响应文件(电子数据),并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投标。 5.2 供应商应对CA数字证书妥善保管,如被他人盗用投标,后果自负。 5.3 供应商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并在电子投标系统逐条应答。 5.4 供应商应对要求提供的资格证明文件(如资质证书、资格证书)、技术资料(如白皮书、彩页、手册、检测报告等)扫描上传至投标 系统。 5.5 供应商应逐一说明投标产品品牌、型号、产地、性能参数。 5.6 投标产品属于国家认定的节能产品、环保产品、信息安全产品,应扫描上传认证证书复印件。 5.7 投标产品属于小微企业生产的产品,应在投标系统说明。 5.8 供应商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工作交由他人完成的,应当在响应文件中载明。 6、响应文件的语言、计量单位、货币和编制 6.1 供应商提交的响应文件、技术文件和资料,包括图纸中的说明应使用中文。响应文件中若有英文或其他语言文字的资料,应提供相应 的中文翻译资料。对不同文本响应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6.2 供应商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为国家法定计量单位。 6.3 供应商所使用的币种位应为人民币,单位为“元”。投标产品如果属于进口产品的,应提供人民币与美元之间的汇率。 6.4 供应商所使用的技术标准应遵循国家最新标准及规范。 7、响应文件的组成 7.1 供应商应当根据磋商文件要求编制响应文件,并根据自己的商务能力、技术水平对磋商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逐条标明是否响应。响 应文件由商务部分、技术部分、价格部分,以及其他部分组成。 7.2 响应文件的商务部分。商务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有资格参加磋商和成交后有能力履行合同的文件,这些文件应能满足竞争性磋商采购文 件的要求,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竞争性磋商申请及声明; (2)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3)投标保证金到账确认函或南京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证复印件或南京市政府采购中心会员证复印件; (4)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邀请中 4.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文件; (5) 第一章竞争性磋商中 4.2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的特殊要求规定的特定条件证明文件; (6)商务条款偏离表; (7)合同草案条款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资格证明文件和商务资料。 7.3 响应文件的技术部分。技术部分是证明供应商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合格的,并符合磋商文件要求的证明文件,以及对货物和服务的详 细说明,这些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等。提供的货物和服务如与磋商文件要求有不符之处,应说明其差别之所在。包括但不限 于下列文件,其中加“”项目不得有缺失或无效: (1) 货物、服务和工程内容的详细说明; (2)技术条款偏离表; (3)竞争性磋商项目主要产品一览表; (4)供货一览表; (5)货物安装、验收标准、货物技术资料; (6)项目集成或实施方案; (7)服务承诺; (8)供应商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技术资料。 7.4 响应文件的价格部分 (1)价格部分是对货物和服务价格构成的说明,磋商文件如没有特别说明的话,对每一项货物和服务仅接受一个价格。 (2)报价应包含完成本货物和服务项目发生的所有含税费用、支付给员工的工资和国家强制缴纳的各种社会保障资金,以及供应商认为 需要的其他费用等。 (3)供应商应充分考虑到市场价格变动,以及项目实施过程中的不可预见因素,一旦成交,总价格不变。如果有漏项,视同让利。 (4)经磋商后,如果成交价高于或低于供应商在响应文件首次报价的,分项报价同比例调整。 7.5 响应文件的其他部分。其他部分由供应商根据编制响应文件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文件。 8.竞争性磋商保证金 8.1 供应商应按照要求提交磋商保证金,并作为其响应文件的一部分。磋商保证金是为了保护采购人免遭因供应商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 交易中心在因供应商的行为受到损害时,磋商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8.2 未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发出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未成交的供应商应主动与响应文件接收人联系办理磋商保证金 退还事宜,以及办理退还手续,由于供应商的自身原因未联系办理保证金退还的,其责任和由此造成的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8.3 成交供应商的磋商保证金,将在采购合同签订同时转为履约保证金。竞争性磋商文件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如果磋商文件要求成交供 应商向采购人交纳履约保证金的,将在签订合同后五个工作日内退还。 8.4 下列任何情况发生时,磋商保证金不予退还: (1)成交通知书发出后三十日内,成交供应商未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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