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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2008) 总说明总说明 一、 重庆市建筑工程计价定额 (以下简称本定额)是根据建设部颁布的 1995 年全 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GJD-101-95)、1999 年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 基价表、2003 年重庆市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CQXHL-201-2003)、现行有关设计规 范、施工验收规范、质量评定标准、国家产品标准、安全操作规程并参考了行业、地方标准 以及有代表性的工程设计、施工资料、其他资料等依据和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进行 编制的。 二、本定额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的工业与民用建筑工程。 三、本定额是编制和审核工程预算、工程标底、最高限价、工程结算的依据;是编制企 业定额、 投标报价和工程量清单综合单价的参考依据; 也是编制概算定额和建设工程投资估 算指 标的基础。 四、本定额是按照正常的施工条件,目前多数建筑企业的施工机械装备程度,合理的施 工工期、施工工艺、劳动组织为基础编制的,反映了社会平均人工、材料、机械消耗水平。 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除规定允许调整外,均不得调整。 五、本定额用工不分工种、技术等级,以综合工日表示。内容包括:基本用工、超运距 用工、人工幅度差、辅助用工。人工单价分别为:土石方用工 22.00 元/工日,机械操作用 工 28.00 元/工日,其他用工 25.00 元/工日。人工单价包括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辅助工 资、职工福利费和劳动保护费。 六、本定额材料消耗已包括施工中消耗的主要材料、辅助材料和零星材料,辅助材料和 零星材料合并为其他材料费。本定额人工、材料、成品、半成品和机械燃(油)料价格,是 以定额编制期的价格为依据确定的基价, 作为计取费用的基础, 其价差可参照重庆市建设工 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工程所在地的信息价格或市场价格进行调整。 七、本定额已包括材料、成品、半成品从工地仓库、现场堆放地点或现场加工地点至操 作安装地点的水平运输以及运输损耗、施工操作损耗、施工现场堆放损耗。 八、本定额已包括工程施工的周转性材料和中小型机械的 25km 以内,从甲工地(或基 地)至乙工地搬迁运输费和场内运输费。 九、本定额是按建筑物檐口高度 20m 以内编制的(除已注明高度的项目),檐口高度 超过 20m 时,其超高人工、机械降效费应按“建筑物超高人工、机械降效”项目计算。 十、本定额的混凝土强度等级、砌筑砂浆强度等级、抹灰砂浆配合比以及砂石品种,如 设计与定额不同时,应根据设计和施工规范要求,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进行换算, 但粗骨料的粒径规格不作调整。 十一、 本定额中所采用的水泥强度等级是根据市场生产与供应情况和施工操作规程考虑 的,施工中实际采用水泥强度等级不同时,不作调整。 十二、 本定额中已考虑了砂的膨胀率和现场需要过筛的人工费及筛砂损耗。 如因设计或 施工要求采用砂的品种与本定额不同时,按“混凝土及砂浆配合比表”换算。 十三、 凡使用混凝土输送泵或混凝土输送泵车的工程, 其混凝土输送使用量达到建筑物 上升工程现浇混凝土总量 40以上时,其工程垂直运输定额乘以系数 0.95。 十四、 本定额土石方运输、 构件运输及特大型机械进出场中已综合考虑了运输道路等级、 重车上下坡等多种因素, 但不包括过路费、 过桥费和桥梁加固、 道路拓宽、 道路修整等费用, 发生时另行计算。 十五、本定额不包括机械原值在 2000 元以内、使用年限在 2 年以内、不构成固定资产 的工具用具性小型机械及其消耗的材料, 该项 “工具用具使用费” 已包含在企业管理费用中。 十六、本定额的缺项,按 2008 年重庆市装饰、安装、市政、仿古及园林、修缮工程计 价定额及现行本市相关定额执行;再缺项时,由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共同编制一次性补充 定额,并报重庆市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备案。 十七、本定额的“工作内容”中已说明了主要施工工序,次要工序虽未说明,但均已包 括在定额项目内。 十八、定额中注有“以内”或者“以下”者,均包括本身;“ 以外”或者“以上”者,则不包括本身。 十九、本总说明未尽事宜,详见各章说明。 建筑面积计算规则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一、本定额建筑面积计算规则,执行 2005 年国家标准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GB/T503532005)(以下简称规范)。本定额仅列出规范中“计算建筑面积的 规定”内容,其他未列出内容详见规范。 二、建筑面积计算规则 1.单层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并应符合下列 规定: (1)单层建筑物高度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高度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 积。 (2)利用坡屋顶内空间时净高超过2.10m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净高在1.20m至2.10m 的 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净高不足 1.20m 的部位不应计算面积。 2.单层建筑物内设有局部楼层者,局部楼层的二层及以上楼层,有围护结构的应按其围 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计算。 层高在 2.20m 及以 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3.多层建筑物首层应按其外墙勒脚以上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 二层及以上楼层应按其 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 计算 1/2 面积。 4.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和场馆看台下, 当设计加以利用时净高超过 2.10m 的部位应计算全 面积;净高在 1.20m 至 2.1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当设计不利用或室内净高不足 1.20m 时不应计算面积。 5.地下室、半地下室(车间、商店、车站、车库、仓库等),包括相应的有永久性顶盖 的出入口,应按其外墙上口(不包括采光井、外墙防潮层及其保护墙)外边线所围水平面积 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6.坡地的建筑物吊脚架空层、深基础架空层,设计加以利用并有围护结构的,层高在 2.20m 及以上的部位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 2.20m 的部位应计算 1/2 面积。 设计加以利用、 无围护结构的建筑吊脚架空层,应按其利用部位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设计不利用的深基 础架空层、坡地吊脚架空层、多层建筑坡屋顶内、场馆看台下的空间不应计算面积。 7.建筑物的门厅、大厅按一层计算建筑面积。门厅、大厅内设有回廊时,应按其结构底 板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 积。 8.建筑物间有围护结构的架空走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 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9.立体书库、立体仓库、立体车库,无结构层的应按一层计算,有结构层的应按其结构 层面积分别计算。 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 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0.有围护结构的舞台灯光控制室,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1.建筑物外有围护结构的落地橱窗、门斗、挑廊、走廊、檐廊,应按其围护结构外围 水平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应按其结构底板水平面积的 1/2 计算。 12.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场馆看台应按其顶盖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3.建筑物顶部有围护结构的楼梯间、水箱间、电梯机房等,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 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4.设有围护结构不垂直于水平面而超出底板外沿的建筑物,应按其底板面的外围水平 面积计算。层高在 2.20m 及以上者应计算全面积;层高不足 2.20m 者应计算 1/2 面积。 15.建筑物内的室内楼梯间、电梯井、观光电梯井、提物井、管道井、通风排气竖井、 垃圾道、附墙烟囱应按建筑物的自然层计算。 16.雨篷结构的外边线至外墙结构外边线的宽度超过 2.10m 者,应按雨篷结构板的水平 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7.有永久性顶盖的室外楼梯,应按建筑物自然层的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8.建筑物的阳台均应按其水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19.有永久性顶盖无围护结构的车棚、货棚、站台、加油站、收费站等,应按其顶盖水 平投影面积的 1/2 计算。 20.高低联跨的建筑物,应以高跨结构外边线为界分别计算建筑面积;其高低跨内部连 通时,其变形缝应计算在低跨面积内。 21.以幕墙作为围护结构的建筑物,应按幕墙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2.建筑物外墙外侧有保温隔热层的,应按保温隔热层外边线计算建筑面积。 23.建筑物内的变形缝,应按其自然层合并在建筑物面积内计算。 24.下列项目不应计算面积: (1)建筑物通道(骑楼、过街楼的底层)。 (2)建筑物内的设备管道夹层。 (3)建筑物内分隔的单层房间,舞台及后台悬挂幕布、布景的天桥、挑台等。 (4)屋顶水箱、花架、凉棚、露台、露天游泳池。 (5)建筑物内的操作平台、上料平台、安装箱和罐体的平台。 (6)勒脚、附墙柱、垛、台阶、墙面抹灰、装饰面、镶贴块料面层、装饰性幕墙、空调 机外机搁板(箱)、飘窗、构件、配件、宽度在 2.10m 及以内的雨篷以及与建筑物内不相连 通的装饰性阳台、挑廊。 (7)无永久性顶盖的架空走廊、室外楼梯和用于检修、消防等的室外钢楼梯、爬梯。 (8)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 (9)独立烟囱、烟道、地沟、油(水)罐、气柜、水塔、贮油(水)池、贮仓、栈桥、 地下人防通道、地铁隧道。 第一章第一章 土石方工程土石方工程 说明说明 一、一般说明 1. 土壤及岩石分类,详见土壤及岩石分类表。 2. 土壤及岩石体积,均按天然密实体积编制。 3. 干、湿土的划分以地下常水位进行划分,常水位以上为干土、以下为湿土;含水率 25%为干土,含水率25%为湿土。如采用人工降低地下水位时,干湿土的划分仍以常水位 为准。 4. 淤泥指池塘、沼泽、水田及沟坑等呈膏质(流动或稀软)状态的土壤,分粘性淤泥 与不粘附工具的砂性淤泥。流砂指含水饱和,因受地下水影响而呈流动状态的粉砂土、亚砂 土。松土是未经碾压、堆积时间不超过一年的土壤。 5. 本章未包括有地下水时施工的排水费用,发生时按实计算。 6. 人工及机械土方项目是按不同土壤类别综合考虑的, 实际土壤类别不同时不作调整。 7. 平整场地系指厚度在300mm 以内的就地挖、填、找平;竖向布置进行挖、填土方 时,不再计算平整场地项目。 8. 石方爆破项目是按松动爆破编制的,不分明炮、闷炮,均执行本定额。闷炮覆盖材 料费按实计算。 9. 雷管、炸药配送费按实计算。 10. 挖淤泥、流砂,不分平基、沟槽(基坑),均执行本定额。 11. 人工装运松土时,只计算相应运输项目。 二、 人工土石方 1. 人工土方项目是按干土编制的,如挖湿土时,人工乘以系数 1.18。 2. 凡图示槽底宽(不含加宽工作面)在 5m 以内,且槽底长大于底宽三倍以上者,执行 沟槽项目;凡图示坑底面积(不含加宽工作面)在 50m 2 以内,且长边小于短边三倍者, 执行基坑项目;除上述规定外执行平基项目。 3. 人工平基挖土石方项目是按深度 1.5m 以内编制,深度超过 1.5m 时,按下表增加工 日。 单位:100m3 类别 深 2m 以内 深 4m 以内 深 6m 以内 土方 2.63 14.71 26.72 石方 3.10 17.35 31.51 注注: 深度在 6m 以上时, 在原有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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