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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检验检疫备案管理细则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加强对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内存放入境食品、化妆品的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及其所存放的相关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管工作,根据食品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国家质检总局保税区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2005年第71号令)等有关要求,结合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检验检疫工作实际情况,特制订本细则。第二条 本细则所称“特殊监管区域”是指由海关实施封闭监管的特定经济功能区域。具体包括综合保税区、保税港区、保税区、保税物流园区、出口加工区、保税物流中心、保税仓库等。本细则所称“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是指特殊监管区域内用于存放入境食品、化妆品的储存场所(包括冷库),以及除了存放以外还具有简单整理功能的储存场所。本细则所称“简单整理”是指企业在特殊监管区域内只对入境食品、化妆品外包装进行样式的整理改变,包括对标签的整改,但对产品及内包装不进行任何的加工处理或改变。第三条 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的检验检疫备案,应由其经营单位向驻区机构或所在地机构提出备案申请,并经上海局食品安全监管处(以下简称食监处)组织考核通过,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予以公布。第四条 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已获准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驻区机构或所在地机构可到备案仓库实施入境检验检疫;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未获检验检疫备案资格的,相关入境食品、化妆品应在产品入境口岸机构或综合保税区内驻区机构指定的、经上海局批准公布的查验点实施检验检疫。第二章 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的备案申请和考核第五条 申请企业应提供以下书面资料: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申请书(见附件1);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承诺书;卫生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卫生保洁、货物堆放卫生、医学媒介生物防控等内容;进出库管理制度,至少应包括实施现场检验查验前应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供货物清单、出库凭检验检疫合格证单验放,以及进出库登记、归档等内容;储存场地平面图,及专用于食品、化妆品储存区域的平面图;提供拟存放食品、化妆品的产品大类清单;提供申请书中涉及企业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第六条 备案企业要求:申请备案的场所容量应与存储能力和检验检疫工作所需场地相适应;管理制度、现场条件能确保将已报检与未报检货物分区域存放;不同报检批次能分类存放,并有明显标识(包括: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检验状态等);能用不同颜色标牌区分货物不同检验状态:经检验待放行(黄色标牌)、未经检验(白色标牌)、已经检验合格(绿色标牌)和不合格品(红色标牌),且各类检验状态的产品有特定区域存放,防止相互混杂;以信息系统管理的仓库,应在系统中设置标识,以区分货物未报检、待检验、检验待放行、已经检验合格和经检验不合格的不同检验状态,并与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等关联,便于检验员现场查验时查阅;以其他方式管理的仓库,应以设立桩脚卡等形式,注明货物的报检号、品名、数量、批号、入库时间、检验状态等信息,并在仓库设立专用的待检区域,供检验检疫现场查验时堆放待检货物。储存场所不得贮存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货物存放时,与顶面、墙壁应有10cm距离;要留出通道,便于人员及作业通行;要设有温度监测装置,定期检查和记录,确保符合所储存食品、化妆品的温度要求;具备防鼠、防虫等设施,定期清扫、保持卫生;从业人员(接触食品员工包括临时工)应接受健康检查,并应取得体检合格证;食品储存场所应为相对隔离的封闭区域,除仓库必需使用的包装材料外,不得与其他产品放置于同一区域;储存场所及进出库通道应安装视频监视器,并应将视频资料保存3个月以上,便于检验检疫机构查阅;第七条 考核、审核、发证及变更企业申请初次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对企业递交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局食监处,食监处组织考核小组根据本细则第六条对企业进行现场考核。经考核符合备案要求的,由食监处审核考核小组考核情况后报局领导批准,并在上海检验检疫局网站上公布,同时通过受理机构向申请单位颁发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物流、仓储和展示企业检验检疫备案证书。经考核不符合备案要求的,食监处出具书面不合格情况通知书(附件3),并通过受理机构退回申请材料,半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企业申请备案变更的,受理机构应对企业递交的变更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局食监处。在同一仓储地址内,根据食品、化妆品存放量需要变更备案面积的,由企业提出变更申请,经日常监管的检验检疫机构考核后,报食监处变更备案证书;但仓储地址发生变更的,应由食监处组织考核合格后换发证书。因备案有效期满需换证的备案企业,应在期满前至少一个月内提出申请,受理机构应对企业递交的换证复查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局食监处进行换证。企业暂停期满申请恢复备案的,受理机构应对企业递交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申请资料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要求的,受理机构签署意见后报上海局食监处恢复资格取消备案资格或考核不合格期满提出重新申请的,视同初次申请进行考核。企业备案资质的有效期为2年。第三章 后续监管第八条 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对辖区内备案企业实施日常监管及进行年度审核,日常监管内容按照第五条、第六条的要求和内容实施;同时还应对备案企业的各项制度、措施的运行及企业的诚信状况实施监督;填写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备案储存场所日常监督记录表(见附件2),并做好建档归档工作。检验检疫机构发现如下问题:储存场所存放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的; 存放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化妆品,但没有温度检测装置,不能确保符合所储存食品化妆品的温度要求,或温度检查记录不齐全的;不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等设施,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卫生管理制度无效,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进出库管理制度无效,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未将不同检验状态的货物用标识区分,或相关状态货物信息不齐全、不准确的; 货物存放时,与顶面、墙壁没有10cm距离,没有留出通道,不便于人员及作业通行、检验检疫人员核查的; 企业周围环境中存在有生物、化学、物理等危害因素、安全控制不力的;储存场所有关视频资料不能有效查阅的;以及除以上情况外,企业的存放场所或硬件设施不能持续满足食品、化妆品储存需要的,或不能满足检验检疫工作需要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可根据问题情节和严重程度,扣除3至6分不等,并记录在日常监督记录表的结论及处理意见中。获准备案企业的每个备案储存场所年度起始分12分,发现上述问题的酌情扣分;分值扣完的,检验检疫机构应上报食监处暂停其备案资格,经整改合格半年后方可重新恢复其备案资格。发现有如下情况的,相关检验检疫机构应在日常监督记录表的结论及处理意见中签署取消该企业备案资格的意见及理由,并报食监处审核、局领导批准后从公布名单中除名。此类企业2年内不得重新申请。1.企业有违法违规行为的;2.备案企业取得备案资格后,半年内经核实无相关食品化妆品存放的。附件1: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变更申请书申请形式 初次申请 换证复查重新申请 恢复申请 变更地址 变更面积企 业 名 称 联 系 人 电 话 填 表 日 期 年 月 日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变更申请书 编号:场地基本情况申请单位名称及公章备案场所地址备案场所经营单位法人或代表/电话备案场所使用单位法人或代表/电话备案场所员工人数备案场所负责人/电话备案场所面积储存场所面积有否简单整理业务变更理由经 营 范 围 冷冻、冷藏食品 一般出入境货物 其他入境工业食品 入境化妆品 其他( )书面审核情况申请资料递交及书面审核情况:受理人: 受理日期:受理机构意见: (公章)年_月_日现场考核情况现场考核意见: 考核人: 考核日期:食品安全监管处审核意见:(公章)年_月_日局领导审核:_年_月_日附件2: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备案储存场所日常监督记录表监管机构: 编号:单位名称监督日期场地地址监督检查情况储存场所存放有有毒、有害物品或其他易腐、易燃物品的; 存放有温度要求的食品、化妆品,但没有温度检测装置,不能确保符合所储存食品化妆品的温度要求,或温度检查记录不齐全的; 不具备有效的防鼠、防虫等设施,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卫生管理制度无效,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进出库管理制度无效,相关记录不齐全的; 未将不同检验状态的货物用标识区分,或相关状态货物信息不齐全、准确的; 货物存放时,与顶面、墙壁没有10cm距离,没有留出通道,不便于人员及作业通行、检验检疫人员核查的;企业周围环境中存在有生物、化学、物理等危害因素、安全控制不力的;储存场所有关视频资料不能有效查阅的;其他问题: 企业人员签名: 监督人员签名: 日期: 整改情况监督人员签名: 日期: 结论及处理意见 扣分情况: 监督人员签名: 日期: 本表一式两联,检验检疫机构联和企业联,完成“结论及处理意见”栏填写后,将企业联交企业保存。附件3:上海地区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考核不合格情况通知书 :我局在对你单位进行特殊监管区域入境食品、化妆品储存场所检验检疫备案考核时,发现下列不符合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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