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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实施办法第一章 总 则 为了进一步加强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工作,并使其更加制度化、规范化,吸引国内外优秀博士来医学院从事一个阶段的研究工作,促进学科发展和学术交流,建立有利于人才流动的灵活机制,促进产学研结合。根据原国家人事部、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博士后管理工作规定(国人部发2006149号)和博士后工作“十一五”规划(国人部发2006114号),原人事部、财政部关于调整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112号)和关于博士后研究人员工资待遇问题的通知(国人部发200689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医学院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章 博士后工作管理机构第一条 博士后工作实行分级管理。医学院成立博士后管理委员会,负责医学院博士后工作规划的制订和重大问题的决策。委员会主任由医学院院长担任,委员会成员由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医学院人事处下设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医学院博管办”),医学院博管办负责博士后日常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附属单位应成立由分管院长、专家和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博士后管理小组,组长由分管院长担任,全面负责本单位博士后工作,包括博士后研究人员进出站及考核的评审工作。各附属单位的博士后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单位博士后的日常管理工作,并指定一位联系老师具体负责。第三条 各附属单位应为每个博士后配备一名联系导师, 并成立由联系导师担任组长的科研指导小组,全面负责审议博士后的研究课题开题、研究指导工作、考核和期满出站评审等有关工作。第四条 各附属单位应做好博士后档案资料的管理工作,特别是研究成果的资料统计,实行计算机管理。第三章 博士后人员的招收第五条 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一级学科)内具有博士学位授予权的二级学科,凡承担市级以上科研项目并具备相应科研条件者,均可提出招收博士后研究人员,联系导师由具有博士生指导资格的课题组负责人担任。已退休的教师,原则上不再担任博士后联系导师。第六条 各附属单位于每年9月向医学院博管办申报下一年进站计划。医学院博管办根据各附属单位的科研项目、科研条件、人选、科研需要情况和相关支撑条件等进行初审,并提交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委员会审批,确定下一年度的进站指标。第七条 凡在国内外获得博士学位,品学兼优,身体健康,年龄一般在四十周岁以下的人员,可申请到医学院相应的博士后科研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八条 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人员,应当向导师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证明材料。委托培养、定向培养、在职工作以及具有现役军人身份的人员申请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应向设站单位提交其委托单位、定向培养单位、工作单位或者所在部队同意其脱产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的证明材料。在职人员不得兼职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第九条 为鼓励人才交流,博采众长,避免学术上的“近亲繁殖”,在医学院攻读并获博士学位的申请人,不得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特殊情况者需经严格审查后方可进入相关学科进行博士后科研工作。第十条 为促进国际及港澳台地区间学术交流,医学院鼓励招收在国外获博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来院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鼓励具备条件的附属单位招收优秀的外籍和港澳台地区博士后。第十一条 为了支持企业博士后事业的发展,医学院与博士后科研工作站(以下简称工作站)双方按照优势互补、互惠互利、保证质量的原则签订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人员协议书,明确双方及相关博士后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工作目标、课题要求、在站工作期限、产权成果归属、违约处罚等。企业博士后人员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有费用均由企业承担。医学院流动站向工作站提供科研支持和专家指导,以工作站为主做好联合招收博士后人员工作。工作站应向流动站支付一定的管理费用(包含联系导师的指导费)。 第十二条 为保证博士后研究人员的质量,必须坚持择优录取的原则。凡申请来医学院做博士后者,需按以下程序进行:1、博士后研究人员进站前应与联系导师建立联系,由联系导师对申请人的学术、专业水平及思想品德等各方面进行深入了解,申请人不但应在学术上出类拔萃,同时应身体健康。2、申请者向医学院各附属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申请时须提交本人简历、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论文发表情况、主要研究成果和有关证明。3、根据申请材料,各附属单位组织博士后学术评议小组会议,对申请进站的博士进行面试,内容包括申请者的科研能力、学术水平、心理道德素质以及今后博士后阶段的科研计划,同时要对其已取得的科研成果进行严格审核。经博士后评议小组确认后,方可到博士后管理部门申报进站材料。4、为保证博士后研究工作的顺利进行,各附属单位要与博士后研究人员签订工作协议书(一式二份),拟定博士后两年内进行的主要研究任务。工作协议书分别交医学院博管办及所在单位。 5、符合进站条件的申请人,须登录中国博士后网进行网上申请,并同时提交书面申请材料,书面申请材料如下:(1)博士后申请表(一式四份)。 (2)专家推荐信(两位专家,各一式四份)。 (3)博士后进站审核表(统分统招博士生由博士毕业院校研究生院证明其身份,盖研究生院公章或就业指导中心公章;在职人员必须全脱产作博士后,证明材料盖所在工作单位人事部门公章;辞职人员必须出具辞职的证明材料,盖人事部门公章)(一式四份)。(4)博士后科研流动站设站单位学术部门考核意见表(一式四份)。(5)博士学位证书复印件或答辩决议书 (暂未获得博士学位证书者可请学位授予单位出具决定授予学位的书面证明或已通关论文答辩的决议书,证明须盖博士毕业院校学位办公章)(一式四份)。 (6)身份证复印件(新一代身份证需复印双面)(一式四份)。(7)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工作计划协议书(一式二份)。(8)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式二份)。如果是在国外取得博士学位申请者除(1)(8)项材料各一式四份外,还需提交:(1)中华人民共和国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推荐意见(一式四份)。如果是申请企业博士后人员除(1)(7)项材料各一式五份外,还需提交: (1)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招收博士后研究项目立项表(一式五份)。(2)博士后科研工作站研究项目指导小组考核意见表(一式五份)。(3)联合培养企业博士后研究人员协议书(一式五份)。如果申请者是外籍人士,在提交除(1)(8)项材料各一式四份前,还需由附属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一份附外籍博士简历的申请报告(导师签字,盖管理部门公章),交到医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经医学院有关部门领导审核同意后,通知外籍申请者办理进站手续。以上相关表格可从中国博士后网站“下载区”栏目里下载(网站地址: http:/www.chinapostdoctor.org.cn)。申请者应在中国博士后网上提交相关信息,同时将纸制材料交到上海交通大学医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 第十三条 对确因工作需要但年龄超过四十周岁或进入授予其博士学位的单位同一个一级学科流动站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等情况的进站申请人员,须按以下特殊程序办理:(1)博士后申请人员联系导师提交特批申请报告和博士后候选人的简历,并签署意见。(2)所在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提出意见,并经院领导签字和加盖公章。(3)医学院博士后管理部门报医学院领导审核。审核通过后,将其进站材料报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办理进站手续。第四章 博士后人员的在站管理第十四条 博士后人员在收到入站通知后,应按规定日期来各附属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报到,办理相关手续,逾期15天之内无故不报到者取消进站资格,按退站办理。第十五条 进站时书面申请材料中没有提供博士学位证书的博士后研究人员,须在进站半年之内到医学院博士后管理办公室交验博士学位证书原件并交复印件。半年内不能交验博士学位证书的,将作退站处理。 第十六条 博士后人员应按与所在单位联系导师共同商定的研究计划进行研究工作和教学工作,若因特殊情况需改变研究计划时,必须征得所在单位的同意。第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限为两年,期满后,必须流动出站,或去下一个站继续做博士后。博士后研究人员从事博士后研究工作最长不超过六年。博士后在站工作期间,若未能在两年内完成预定任务时,可由本人及联系导师提前三个月提出延长在站时间的申请。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后,可继续在站工作,但一般不得超过一年。延长期博士后的工资、津贴、社保等所需一切经费均需自行解决。对申请延长者将从严审批。第十八条 各附属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每年须组织考核,对博士后人员进站一年来的工作进度、能力水平等方面进行中期考核。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各附属单位博士后管理部门联系老师负责将考核结果报医学院人事处博士后管理办公室备案、归档。考核结果不合格者,将作退站处理。第十九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其思想或业务工作表现不适宜继续做博士后研究工作者,所在单位应及时向医学院博管办提出报告,经上海市博士后工作办公室批准后,即终止博士后研究工作,停发博士后人员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一切待遇,办理退站,并按进站时签订的协议了结关系。第二十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因病、事连续请假三个月以上者,应终止其博士后研究工作,停发博士后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一切待遇,自行解决工作问题。第二十一条 博士后人员在站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应予退站:1、考核不合格的;2、在学术上弄虚作假的;3、受警告以上行政处分的;4、无故旷工连续15天(含)或一年内累计旷工30天(含)以上的;5、因患病等原因难以完成研究工作的;6、出国逾期不归超过30天(含)的;7、其它情况应予退站的。退站的博士后人员,不享受国家对期满出站博士后人员规定的相关政策。第二十二条 博士后配偶子女问题博士后人员在站工作期间,可以凭上海市人事局的介绍信,在其子女暂住户口所在地办理入幼儿园、上小学和初中。医学院原则上不负责博士后配偶的工作安排。第五章 博士后人员的待遇第二十三条 医学院设立博士后专项基金(包括国家和上海按计划每年对博士后拨发的经费),主要用于:医学院给予各附属单位招收博士后的经费支持;根据考核结果医学院一次性发放博士后奖励和所在单位奖励。(具体参照医学院博士后考核条例)第二十四条 博士后日常经费标准每人每年10-12万元,其中医学院承担3-4万元/年,附属单位承担5-6万元/年,导师承担2万元/年。博士后日常经费主要用于工资、津贴、社会保险等。博士后办理好落户手续后,附属单位给予建立保险账户,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养老、医疗、失业、公积金),缴纳住房公积金所需经费全部从博士后生活费中支出。缴费基数按照每年上海市基本社保标准缴纳。第二十五条 医学院和各附属单位应为博士后人员提供住房。博士后人员入住前须与房管部门签订住房使用协议书,出站后必须及时退出博士后住房。如单位不能为博士后人员解决住房问题的,单位应给予住房补贴(具体由各附属单位决定)。第二十六条 医学院对通过考核的博士后导师追加培养经费。培养经费将根据中期考核和出站考核结果分期拨付,博士后中期考核合格医学院拨款2万元,后视出站考核等级再拨款3-5万元。导师可将此培养经费用于支付博士后的日常经费和科研经费。 第二十七条 博士后人员系医学院及各附属单位非编制的国家正式职工。在站博士后人员必须遵守医学院及所在单位的规章制度及管理条例。博士后人员终止本站工作的下一个月起,停发工资、福利、津贴及社会保险等。博士后病、事假期的工资及福利等按医学院及各附属单位正式职工同样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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