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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农业保险制度建立与完善机制研究 以苏州市为例(下) 2013年03月04日 14:41 来源:农业经济问题2012年第11期 作者:姚海明 字号打印 纠错 分享 推荐 浏览量 102内容摘要:关键词:作者简介:(2)小农户投保为主的特殊难题。苏州市政策性农业保险由于以小农户投保为主,存在反向的“拐杖逻辑”,许多农户不愿交纳哪怕金额微薄的保险费,因此,对保险公司来说,从点多面广的政府要求投保的农户收取保费非常困难,并会推升经营成本,促使保险费率上升。事实上,保险公司借助于基层协保员向农户收费,但他们挨家挨户地收费也深感难办。有的经济条件好的地区,干脆由村级组织代农产交纳,从基层调查得到的反映,太仓市政策性种植业保险,本应由农户自交的保费部分,全部由镇、村两级组织代交。可代交又违背了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自愿”原则。代交意味着完全免费,这对本来就缺乏保险意识的农民建立保险观念十分不利。因为非自愿且免费,希望所有投保的小农户都自觉接受政策性农业保险合同的约束配合政府和保险公司强化管理措施防范农业风险变得十分困难。况且,每户的投保标的种植面积、饲养数量不同,应承担的保费不同,统一由村组织代交也不公平,有的应交保费较少的农户有意见。小农户投保为主还加大了对核保、损失查勘和理赔的困难。小农产投保为主,不仅要逐户收费,而且要逐户核保,损失发生后要逐户查勘定损,逐户理赔,工作量非常大,难度也大。以苏州市主要的险种水稻保险为例,由于每户种植的土地面积不同,在农民不愿意交纳保费的情况下,就会尽可能隐瞒少报数量,基层的协保员就要逐一核查,将接受农资补贴的数量与农业保险的投保数量对等起来。在损失查勘时同样困难。一家投保户投保的水稻可能分布不同地区,遭受的损失可能有所差异,此外,还受耕种和管理水平、态度的不同影响实际损失不同。为尽可能准确估计损失,通常要两次定损(损失发生时首次查勘,收割后再定损失)。损失一旦发生,通常涉及多家农户,而是大面积同时受损,查勘定损时间紧、任务重,其难度可想而知。苏州市政府参与农险业务的特别之处是,通过安农公司执行。安农公司接受政府委托,负责管理农险业务。安农公司搭建了政府与保险公司联系、合作的桥梁。在“委托代办”时期,政府是农险的主办者,保险公司是代办者,二者是委托代理关系。但是,委托代理双方存在信息不对称,委托者需要监督代理者。但作为地方政府的委托者具有庞大的管理机构,但对于农险这一新业务,并没有专业的机构实施监督。将这一监督职能托付给安农公司,类似于服务外包,管理成本应该比新组建一家政府机构节约。转换为“联办共保”后,政府作为农险的主办方之一,对农险经营和服务负有直接责任,安农公司需要协调政府部门的事项更多,需要管理的农险事项更复杂。但由于该公司是政府指定的,带有垄断性质,其服务质量极为重要。与保险公司一样,安农公司也存在大力发展农业保险的激励,因为后者也是从农险保费中按规定比例提取管理费开展相关业务的。保险公司与安农公司的此类需求与政府扩大农险面、增加农险品种的要求契合。农业保险的发展有了坚实的供给的制度基础。四、太仓温氏养鸡保险:农业保险制度运行的案例分析(一)太仓温氏养鸡保险的基本情况太仓温氏养鸡保险是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以下简称太保公司)与太仓广东温氏家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温氏公司)合作开办的一种养鸡保险(以下简称温氏养鸡保险),是2007年太仓市推出了该市重点政策性险种。太仓温氏公司采取“公司农户”的经营模式,实行从育种制种到种苗生产、饲料加工、动物防疫、饲养管理服务和产品销售等产业链全程管理,工厂化的养鸡车间建在农民家里,养殖户负责其中的养殖环节。具体到太仓温氏公司的养鸡业务,养殖户向温氏公司交纳一定的周转金后,公司向养殖户提供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并负责技术指导。养户负责养殖的场地、设施和劳动力,以及到公司指定地点领取物资等所需费用。鸡苗养大后,成品鸡由温氏公司负责按合同预定价格回收。对每家养殖户而言,交付成品鸡的价值扣除之前领取的鸡苗、饲料、药物、疫苗等物资价值即为养鸡收益。为转移养殖户的养鸡风险,稳定农民的养鸡收益,2007年太仓市政府决定将养鸡保险纳入政策性农业保险范围,对养殖户投保养鸡保险进行财政补贴。太保公司主动与温氏公司联系,经过磋商,双方达成了养鸡保险业务合作协议。另据温氏养鸡保险的有关政策文件,每只鸡应交保费0.30元,苏州和太仓两级财政给予补贴0.18元只,养户理论上应交纳0.12元只,但保险公司和温氏公司给予养户优惠,养户实际只交纳0.02元只,温氏公司为养户补贴0.02元只,所以太保公司实际收取0.22元只。保险公司承担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等造成的损失。一旦发生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事故,根据鸡龄不同进行赔偿,几年来,太仓温氏保险承保的鸡只数量和保险金额稳步增长,太保公司与温氏公司合作的养鸡保险业务实现了可持续发展。(二)多方共赢的温氏养鸡保险.kg-温氏养鸡保险,创造了一种有关各方共赢的良好局面。首先,由于政府的补贴,养殖户乐于投保,能以较低的保费获得风险保障,养户的养鸡收入预期较稳定。其次,实现了其根据本地养鸡业繁荣的实际,开辟新的政策性农业保险,惠及广大农民的政策目标,政府实现了“以工补农”的政策意图;再次,太保公司借助于温氏公司“公司十农户”业务模式,顺利地获得了大量的客户,省去了大量的组织成本,开拓和发展了保险业务。最后,温氏公司由于与太保公司的合作,消除了养殖户在养鸡风险方面的后顾之忧,从而稳定和扩大了其养鸡业务,其雄厚的养鸡市场供给能力得以释放,并凭借其技术、管理和市场网络方面的实力和优势获得可观的利润。(三)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值得注意的是,温氏养鸡保险业务中,产生了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为配合太保公司的养鸡保险,温氏公司积极开展养鸡风险管理,积极帮助养殖户防治养鸡的疫病,以至于太保公司实际上免除了鸡病死的风险责任,这在养殖业保险市场中是罕见的。之所以能做到这一点,一方面是因为,温氏公司有防治鸡病技术和经验,另一方面是因为尽最大努力减少鸡的病死率可以增加自己成品鸡的回收,从而获得更多的收益。实际上温氏公司的鸡病死率非常低。温氏公司如此行为与太保公司降低损失率和道德风险,减少赔付率的经营目标不谋而合。此处看到的激励相容不是教科书中常见的发生在委托人与代理人之间或企业与员工之间,而是发生在业务合作的两方之间。温氏公司不是被保险人,也不是保险代理人,只是根据双方的合作协议为太保公司代办部分业务,但由于保险业务对自身发展的重要性,予以积极配合。这种激励相容机制终于产生了积极效果,温氏养鸡业务得以不断扩大,太保公司的养鸡保险业务获得了可持续发展。这种激励相容机制还进一步放大了正面效应:2009年在养殖户的要求和政府的允许下,太保公司与温氏公司的保险业务进一步深化,在温氏公司养鸡保险的基础上推广开办了温氏公司养鸡户鸡舍保险。政府未增加补贴,养户未增加负担,政府补贴中的0.18元只中拿出0.02元只用于鸡舍保险,太保公司仍是收取aX元只的保费,但增加承担相应的鸡舍风险。鸡病死的风险责任由温氏公司承担,保险公司免责。受此激励,当年养鸡保险的投保鸡只数量同比翻番,由2008年的1111万只增长到2491万只。五、政策建议(一)对大规模的种养业投保户实行政策倾斜鉴于许多农险业务小农户投保为主和普惠制短时期内不会改变的现实,可对种养业大户实行政策倾斜,如保费优惠。其好处是:有利于保险公司降低单位经营成本和道德风险,改善公司经营;有利于鼓励发展规模化、集约化农业生产,促进土地流转,这符合国家的农业政策。今后,对小户实行真正的自愿投保,不必追求100%投保率。随着规模化生产的发展,对小于某一规模或未达到规定的风险管理条件的小规模生产农户不予承保。(二)因地制宜,完善现行的农业保险政策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差异大,应因地制宜地制定和完善农业保险政策,暂时不必强求全国建立统一的农业保险政策。以当前苏州市实行的“联办共保”政策为例,仅仅两年就按照省里要求从“委托代办”过渡到“联办共保”政策,可能操之过急。毕竟现在还是政策性农业保险的试点时期,短短两年时间,江苏各地的农业保险经营、赔偿等数据积累不足,问题暴露也不够充分,而且江苏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和农业生产条件存在差异,农业风险也不相同,实行完全统一的保险政策,特别是统一的保险条款,未必合适。今后,可以在“联办共保”大方向不变的前提下,允许各地进行探索,允许各地根据本地实际对现有的保险条款进行调整,如保险金额、赔偿责任范围、理赔标准等方面的调整。(三)改进政策措施,创新经营技术对基层普遍反映的保费收取难问题,可考虑对有关政策作适当变通,从农户的一通卡上直接扣除保费,但事先应与农民签订代扣协议取得农户的事先同意和授权。农业保险中查勘定损一直是一个非常复杂、困难且易引起争议的难题,特别是小农户投保为主的情况下。为解决这一难题,今后可在适当时候引进指数保险。所谓指数保险是以某种易于观测的与农业或畜牧业密切相关,且难以人为干预的指数作为触发赔付的标准。如果实际的指数高于或低于合约中设定的指数值,则保险公司进行赔付。指数保险可以摆脱逐户查勘定损的困扰,降低经营成本;较好规避道德风险和逆向选择;指数保险合约标准化,公开透明,便于理解和推广。(四)鼓励保险公司与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中介组织合作,开展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随着现代农业发展,将会产生越来越多的农业龙头企业、农业中介组织。各地在探索政策性农业保险时,保险公司通过与专业的、相对独立于农户的农业龙头公司(类似于温氏公司)、中介组织合作,建立起一种激励相容的保险机制。(五)适时推出合作制农业保险随着传统农业比重的逐步降低,农业经济组织化程度逐步提高,可适时推出合作性农业保险,政府对这种保险形式也给予贴补和政策优惠。合作制农业保险可以在很大程度上降低投保农户的道德风险,可以促进防灾防损工作,组织和管理成本也较低。参考文献1.姚海明,赵锦城.合作保险:我国农业保险模式的理性选择.农业经济问题,2004(9)2.姚海明,梁坚.江苏省农业保险三模式调查分析.农业经济,2008(2)3.孙颖士.中国农业政策性保险论文选.中国农业出版社,20074.柯武刚,史漫飞.制度经济学:社会秩序与公共政策(中译本).商务印书馆,20045.林毅夫.中国经济专题.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6.庹国柱,朱俊生.建立我国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问题探讨.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学报,2004(6)7.刘京生.落实“反哺”政策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国金融,2005(8)8.刘春广,刘跃林.北京市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建设的实践与思考.保险研究,2010(3)(作者单位: 苏州大学东吴商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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