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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目 录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4第一节 会计机构4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5第三章 会计确认7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7第二节 负债的确认11第三节 所有者权益的确认14第四节 收入的确认15第五节 费用的确认16第六节 利润的确认18第四章 会计计量19第一节 计量属性19第二节 资产的计量21第三节 负债的计量23第五章 会计记录24第一节 会计科目与账户24第二节 会计凭证26第三节 会计账簿27第四节 记账规则28第五节 差错更正31第六节 有价单证与重要空白凭证31第七节 会计印章32第八节 会计电算化管理34第六章 会计报告34第一节 编报规则34第二节会计报表37第三节 合并会计报表38第四节 报表附注39第五节 会计决算40第六节 会计调整40第七章 会计档案管理43第一节 会计档案归档43第二节 会计档案保管43第三节 会计档案调阅、移交及销毁44第八章 会计监督45第一节 会计内部控制45第二节 会计监管体系47第三节 会计监管活动48第九章 考核与奖惩49第十章 附则50中国农业银行会计基本制度(试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适应中国农业银行(以下简称“农业银行”)经营管理需要,规范农业银行会计行为,提高会计信息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企业会计准则(2006年版)、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农业银行的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是农业银行会计工作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制定其他会计规范的基本依据。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农业银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各级机构。境内外子公司、境外分支机构根据实际情况执行适用的会计标准及规范,但向总行报送的会计报表应按本制度及其他相关规范的要求进行调整。第四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目标是向投资者及更广泛的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会计信息,反映管理层受托责任履行情况,有助于会计信息使用者作出经济决策;根据内部经营管理需要提供真实、完整的会计信息,支持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决策。第五条 农业银行会计具有核算、监督和决策支持等职能。会计核算职能指对农业银行各项交易和事项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向会计信息使用者提供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相关的会计信息。会计监督职能指经授权的会计机构及会计人员,以会计法规为依据,对会计核算反映的经济业务的真实性、合法性、准确性进行审核和监督,维护财产和资金的安全。决策支持职能指向农业银行管理层提供客观、公允、相关的会计信息,为决策提供支持,以改善农业银行的经营管理。第六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主体是总行及规定级次以上的管理、营业机构。农业银行编制合并会计报表时,农业银行与纳入合并范围的被投资单位构成的集团为会计主体。第七条 农业银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当以持续经营为前提。第八条 农业银行会计期间分为年度、半年度、季度和月度。会计年度为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第九条 资产负债表日是指编制会计报告的日期。农业银行的资产负债表日包括年度末、半年末、季末和月末。第十条 农业银行会计核算应当以货币计量,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对不同币种的业务采用分账制进行日常核算。第十一条 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第十二条 农业银行各项业务的会计核算均采用借贷记账法。第十三条 农业银行的会计信息应满足以下要求:(一)可靠性。应当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相关性。会计信息应与信息使用者的经济决策需要相关,有助于会计报告使用者对农业银行过去、现在或者未来的情况作出评价或者预测。(三)可理解性。会计信息应当清晰明了,便于会计报告使用者理解和使用。(四)可比性。不同时期发生的相同或者相似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采用一致的会计政策,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附注中说明。(五)实质重于形式。应当按照交易或者事项的经济实质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应仅以交易或者事项的法律形式为依据。(六)重要性。会计信息应当反映与农业银行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有关的所有重要交易或者事项。(七)谨慎性。对交易或者事项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应保持应有的谨慎,不应高估资产或者收益、低估负债或者费用。(八)及时性。对于已经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应当及时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不得提前或者延后。第十四条 农业银行各项会计工作在董事会(或党委会)及行长的领导下,由会计机构具体实施。第十五条 农业银行法定代表人、行长、主管会计工作的行长和总行会计机构负责人对全行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各级机构的负责人对辖内会计工作和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第二章 会计机构、人员管理第一节 会计机构第十六条 农业银行应根据会计核算和管理要求设置会计机构,指定会计机构负责人。二级分行及以上机构必须设立会计管理部门,负责会计管理和业务核算等各项工作。支行及以下机构不具备设置会计管理部门条件的,应在本机构中设置会计主管负责人,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第十七条 总行会计部门是农业银行会计业务的专业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集中行使会计管理职能。负责统一制定全行会计制度办法;组织全行会计核算工作;履行对全行经济业务进行会计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职责;组织全行会计系统建设;管理、控制会计信息;制定会计内控制度,并组织实施。第十八条 会计机构对本单位的会计业务实施统一核算管理,对下级会计机构或负责会计工作的组织进行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九条 会计机构负责人的任免、调动,应经上级行会计部门同意。上级行会计部门有权对下级行不称职的会计机构负责人提出调换建议。第二十条 会计机构的设立必须报经上级行审批。会计机构的裁撤、合并、分设或改变隶属关系时,除应报经上级部门审批外,还应全面核对各项账务,清查资金财产,处理遗留悬案,妥善处理账务结转工作。第二节 会计人员及岗位管理第二十一条 会计人员职责(一)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和农业银行的制度规范,以实际发生的交易或者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如实反映符合确认和计量要求的各项会计要素及其他相关信息,保证会计信息真实可靠、内容完整。(二)坚持原则,廉洁奉公,维护国家财经纪律,抵制违反会计制度的行为。(三)保守商业秘密,妥善保管各种会计档案,不得私自向外界提供或者泄露本单位的会计信息。第二十二条 各级行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会计人员,并按规定配备相应的会计管理人员,杜绝空岗现象,保证会计工作正常进行。对于未按照规定配备会计人员,从而导致会计管理混乱甚至引发案件的,应追究其上级管理行负责人的责任。第二十三条 农业银行会计人员实行岗位资格管理。会计机构负责人必须符合任职资格条件,一般会计人员必须取得相应的岗位资格。第二十四条 各级行应建立健全业务培训和上岗考核制度。会计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岗位培训,未经岗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的不得上岗。 第二十五条 会计人员应按照有关规定参加会计业务的培训。各级会计机构应当合理安排会计人员的培训,保证会计人员每年有一定时间用于会计业务学习。第二十六条 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者离职,应按照有关规定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一般会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会计机构负责人或会计主管人员监交;会计机构负责人、会计主管人员办理交接手续,由单位负责人监交,必要时主管单位可以派人会同监交。监交人员对交接工作负全面责任,如事后发现交接不清除追究交接双方人员责任外,监交人员应负连带责任。第二十七条 各级行应按照效率和控制原则科学合理地设置会计岗位,建立健全岗位责任制度,明确会计人员所在岗位的工作内容和工作职责。第二十八条 农业银行各级行应建立健全岗位轮换制度,会计人员工作岗位必须有计划有步骤地实行轮换。第三章 会计确认第一节 资产的确认第二十九条 资产是指农业银行过去的交易或者事项形成的、由农业银行拥有或者控制的、预期会带来经济利益的资源。将一项资源确认为资产,需要符合资产定义,还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 与该资源有关的经济利益很可能流入农业银行;(二) 该资源的成本或者价值能够可靠地计量。第三十条 农业银行的资产主要包括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应收利息、应收股利、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应收款类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抵债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递延所得税资产等等。第三十一条 现金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库存现金和其他现金资产。第三十二条 存放款项是指农业银行存入中央银行的法定准备金、超额准备金、备付金等款项,以及存放同业及系统内的款项。第三十三条 拆出资金是指农业银行拆借给境内外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系统内机构的各种款项。第三十四条 衍生金融资产是指公允价值为正值的衍生金融工具。第三十五条 买入返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按买入返售协议约定融出的资金。第三十六条 贷款及垫款是指农业银行按照规定日常经营产生的各类信贷资产。主要包括抵押贷款、质押贷款、保证贷款、信用贷款。包括发放的具有贷款性质的贴现、银团贷款、贸易融资、协议透支、信用卡透支以及垫款等。第三十七条 农业银行成为相关合同的一方时,确认现金、存放款项、拆出资金、衍生金融资产、买入返售金融资产、贷款及垫款。第三十八条 应收利息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应收取的利息。应收利息于资产负债表日、合同约定的收息日以及生息资产处置日确认。第三十九条 应收股利是指农业银行按照合同约定或被投资单位股东大会(或类似机构)决议,应收取的现金股利和应收取其他单位分配的利润。应收股利于合同约定的支付日或宣告发放股利时确认。第四十条 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是指交易性金融资产和指定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一条 应收款类投资是指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回收金额但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的金融资产。第四十二条 持有至到期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明确计划并有能力持有到期、具有固定或可确定的金额和期限并且在活跃市场中存在报价的投资。第四十三条 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不属于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的金融资产。主要包括划分为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和权益性投资。第四十四条 农业银行成为债权性有价证券投资合同或权益性投资合同一方时,应按照持有意图和能力将该项投资确认为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的金融资产、贷款和应收款类投资、持有至到期投资或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第四十五条 长期股权投资是指农业银行持有的对子公司、合营企业及联营企业的权益性投资,以及持有的对被投资单位不具有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且在活跃市场中没有报价、公允价值不能可靠计量的权益性投资。农业银行取得相关股权时确认长期股权投资。第四十六条 抵债资产是指债务人、保证人或第三人无力以货币资金偿还债务时,经协商或经法院判决(裁定)、仲裁,农业银行依法行使债权或担保物权而受偿于债务人、担保人或第三人并准备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置的非货币性资产。农业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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