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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前 言31 总则42 规范性引用文件53 术语64 一般规定94.1 咨询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定94.2 执业(从业)基本规定114.3 准备阶段124.4 结尾阶段135 投资估算165.1 基本规定165.2 准备阶段175.3 实施阶段185.3. 投资估算的实施阶段185.3. 项目经济评价的实施阶段245.4 结尾阶段256 概算276.1 基本规定276.2 准备阶段286.3 实施阶段306.4 结尾阶段347 预算367.1 基本规定367.2 准备阶段377.3 实施阶段397.3. 编制工程量清单的实施阶段397.3. 以综合单价法编制招标控制价的实施阶段427.3. 以综合单价法编制投标价的实施阶段437.3. 以工料单价法编制施工图预算、标底或投标价的实施阶段457.4 结尾阶段478 结算488.1 基本规定488.2 准备阶段498.3 实施阶段508.4 结尾阶段529 决算549.1 基本规定549.2 准备阶段549.3 实施阶段569.4 结尾阶段5710 造价经济纠纷鉴定5810.1 基本规定5810.2 准备阶段5810.3 实施阶段5910.4 结尾阶段6011 全过程造价咨询6311.1 基本规定6311.2 准备阶段6311.3 实施阶段6411.4 结尾阶段6812 投资后评价6912.1 基本规定6912.2 准备阶段6912.3 实施阶段7012.4 结尾阶段71前 言本规程由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负责解释。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总站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体育馆路2号新凯大厦7楼,邮编430070。制定本规程的主要起草单位、参编单位和编制组成员: 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二九年九月1 总则1.0.1 为规范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业务行为,提高造价咨询业务质量的控制技术水平,保证造价咨询业务质量,促进造价咨询行业科学发展,制定本规程。1.0.2 本规程适用于湖北省行政区域内新建、扩建、改建等建设项目。1.0.3 本规程是对造价咨询业务质量控制的标准,也是对造价咨询业务质量管理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价的依据。1.1.13 咨询业务质量控制除应符合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本地区现行标准的规定。2 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规程依据下列规范性文件,结合我省造价咨询业务技术实际制定。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规程的引用而成为本规程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规程,然而,鼓励根据本规程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规程。GB 50500-2008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CECA/GC 1-2007 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编审规程CECA/GC 2-2007 建设项目设计概算编审规程CECA/GC 3-2007 建设项目工程结算编审规程CECA/GC 4-2009 建设项目全过程造价咨询规程建标2007第164号 市政工程投资估算编制办法中价协2002第016号 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程中价协2008第013号 工程造价咨询成果文件质量检查暂行办法鄂建2000031号湖北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执业准则(试行)3 术语3.0.1 建设项目一个按总体规划或设计进行建设的各个单项工程所构成的总和,也可以称为基本建设项目。3.0.2 单项工程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建成后可以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具有使用效益的工程。3.0.3 单位工程单项工程的组成部分,具有独立的设计文件、可以单独组织施工的工程项目,但不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或作用。3.0.4 分部工程 单位工程进一步分解的基本工程,按照工程部位、专业性质划分。3.0.5 分项工程 分部工程的组成部分,一般按主要工种、设备特征、施工特点、使用材料不同进行划分,是分部工程进一步分解的基本工程。3.0.6 工程造价 完成一个建设项目预期开支或实际开支的全部建设费用,即该工程项目从建设前期到竣工投产全过程所花费的费用总和,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用、设备工器具购置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贷款利息和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等。3.0.7 估算 在建设项目决策阶段,依据当时的资料和一定的方法,测算和确定建设项目投资额(包括工程造价和流动资金)的文件。3.0.8 概算 建设项目设计阶段,在投资估算控制下,根据设计要求和设计文件,采用一定的方法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从筹建至竣工交付使用所需全部费用的文件。3.0.9 预算 在施工图设计完成后,根据施工图设计文件和相关依据,采用一定方法计算和确定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文件。本规程中是指以定额法编制的施工图预算、标底与投标价;以清单法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其预算价或招标控制价、投标价等。3.0.10 结算 承包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完成全部工作,经发包人或有关机构验收合格,承、发包双方依据约定的合同价款和价款调整内容以及索赔事项,最终计算和确定实际工程造价的文件。本规程中是指竣工结算和合同中止结算。3.0.11 决算 在建设项目全部建成后,综合反映建设项目从筹建到竣工投产为止的全部建设费用、建设成果和财务状况的总结性文件。3.0.12 造价经济纠纷鉴定 造价咨询机构接受人民法院、仲裁等机构的委托,依据其专门知识,对委托项目中所涉及的工程造价纠纷进行鉴别和判断并提供鉴定结论意见的活动。3.0.13 全过程造价咨询受委托方的委托,运用工程造价管理的知识和技术,为寻求解决建设项目决策、设计、交易、施工、结算等全过程或某阶段工程造价咨询、控制、管理的最佳途径而提供的智力服务。3.0.14 投资后评价在项目建设完成并投入使用或运营一定时间后,对照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审批文件的投资及相关内容,与项目建成后所达到的实际投资及相关效果、内容进行对比分析,找出差距及原因,总结经验教训,提出相应对策建议,以不断提高投资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的文件。4 一般规定4.1 咨询企业内部质量管理规定4.1.1 咨询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组织制定本企业的内部质量管理规定、质量方针并贯彻执行,作为本企业的质量宗旨和方向。对内提高员工质量意识和凝聚力,对外表明本企业对质量的承诺,以增强顾客满意度。4.1.2 咨询企业质量方针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作为企业总体方针的组成部分,与企业有关的方针相协调并有机结合;2 体现满足顾客要求且符合适用法律法规以及持续改进的承诺;3 为制定和评审企业的质量目标提供依据;4 通过质量目标的实现,保证质量方针的实现。4.1.3 咨询企业的最高管理者应确保在企业的相关职能和层次上建立质量目标,以保证企业质量方针的实现。4.1.4 质量目标的制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在质量方针的框架内制定和展开,其结果应保证实现质量方针规定的质量承诺;2 应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规定出需要经过认真努力才能达到的具体目标;3 应涵盖:企业的相关职能(横向)、各管理层次(纵向)以及与质量有关的岗位;产品实现过程、管理过程以及产品质量的要求;4 质量目标应具有可测量性,并尽可能量化。4.1.5 咨询企业应明确规定涵盖管理层、职能部门和生产部门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质量管理组织结构应有利于实现下列要求:1 企业的质量方针和质量目标;2 系统化的质量管理;3 内部接口的协调和管理。4.2 执业(从业)基本规定4.2.1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企业(以下简称咨询企业)应具备相应的企业资质。4.2.2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人员应具有相应的工程造价专业人员资格(以下简称咨询人员)。4.2.3 从事工程造价咨询业务的咨询企业和咨询人员均应在自己执业的项目成果文件上盖章或签字,对咨询业务质量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责任。4.2.4 当大型或复杂的建设项目需委托多个咨询企业共同承担咨询业务时,咨询企业应要求委托人指定或自行推举其中一家为主办(牵头)企业,由主办(牵头)企业负责项目的总体规划、统一标准、统一部署、汇总资料等综合性工作,其他咨询企业负责其所承担的各个标段、单项、单位或分部分项工程或各阶段的咨询业务。4.2.5 咨询企业不得同时接受同一项目中不同利益方的委托,为同一项目承担咨询业务。4.2.6 对同一项目审查、评估或鉴定采用的计价条件、计价方法应与送审的保持一致,除非另有约定,不得以一种计价方法推翻另一种计价方法的计价结论,也不得修改计价条件推翻原计价条件下的结论。4.2.7 对法院、仲裁或承发包双方共同委托的未确定计价方法的工程结算审查或鉴定,受托人可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以事实为依据,独立选择适用的计价方法。4.2.8 承接咨询业务的企业应与委托人签定造价咨询合同。合同宜选择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合同(示范文本)GF20020212,合同中应明确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委托标的、时限、内容、范围和双方责任、权利、义务、咨询类别及目的等要求。对特殊行业的咨询业务应在接受其业务委托书后,在委托的范围内开展咨询活动。4.2.9 造价咨询成果文件应采用书面形式,有电子文本要求的应提交与书面形式及内容一致的电子版本。4.2.10 同一项目的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不得由同一人担任,咨询企业应实行编制人、审核人和审定人各负其责的内部审核制度。4.3 准备阶段4.3.1 开展咨询业务时,咨询企业应根据委托合同约定的咨询类别和目的,开列需由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4.3.2 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人提供的资料清单时,应与委托人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 受托人与委托人办理相关资料交接手续时,应告知委托人,根据相关规定,明确哪些资料将不予退还。4.3.3 咨询企业接受委托业务后,应编制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实施方案,其基本内容为:1 工程项目概况。2 咨询工作目标和范围。3 咨询人员配备及职责分工。4 工作程序和处理原则。5 合同或委托书编号。6 负责人审定和批准意见。4.3.4 项目咨询人员在接受任务后,应认真阅读和熟悉项目资料,必要时可向委托人提出到现场踏勘、提出疑问并要求委托人提交书面澄清函,对委托内容或基础资料进行修改、补充。4.3.5 本规程各章中准备阶段规定的其他工作。4.4 结尾阶段4.4.1 咨询企业出具的咨询成果文件应经过认真校对、审核,并填写造价咨询项目校审记录表。4.4.2 造价咨询文件编制、审核、审定人员应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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