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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目 录1 总则41.1 编制目的41.2 编制依据41.3 适用范围41.4 工作原则5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52.1 救援组织体系52.2 领导小组及职责62.3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72.4 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82.5 相关部门(单位)职责82.6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103 预警和预防机制103.1 预警范围103.2 预防措施113.3 预警信息采集113.4 预警行动124 应急响应134.1 事故报告134.2 分级响应程序134.3 现场指导协调的主要内容144.4 现场紧急处置工作程序及要求144.5 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154.6 群众的安全防护164.7 社会力量动员与参与164.8 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调查分析164.9 新闻发布164.10 应急救援结束165 后期处置175.1 善后处理175.2 事故调查报告175.3 应急救援工作总结186保障措施186.1 应急救援的资源、物资、装备、信息保障186.2 技术储备与保障186.3 宣传、培训和演习196.4 资金保障196.5 监督检查207 附则207.1 名词术语、定义与说明207.2 预案管理与更新217.3 沟通与协作217.4 奖励与责任217.5 制定与解释部门227.6 预案实施时间227.7 相关部门(单位)值班电话22吉林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预案1 总则1.1 编制目的为了有效预防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发生,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经济损失,并使应急救援工作安全、有序、科学、高效地实施,特制定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1.2 编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国务院第373号令)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第302号令)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的实施意见吉林省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办法(省政府第128号令)1.3适用范围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对工作,适用本预案:(1) 发生死亡10人以上,或危及30人以上生命安全;(2) 发生或可能发生受伤50人以上;(3) 发生或可能发生直接经济损失5000万元以上;(4) 发生或可能发生紧急疏散5万人以上;(5) 造成严重社会影响。1.4 工作原则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坚持“ 以人为本”的理念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条块结合、以块为主,单位自救和社会救援相结合的原则;应急救援体系力求职责明确、规范有序,结构完整、功能全面,反应灵敏、运转高效。2 组织指挥体系及职责2.1 救援组织体系吉林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体系由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和应急救援队伍及其社会力量组成。应急救援指导协调机构为吉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下简称省质监局),并与相关部门建立联络协调机制。事故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由市(州)级人民政府组织,应急救援队伍及社会力量包括地方人民政府、质量技术监督与相关部门、相关技术机构,以及消防、医疗救护、环境保护、专业抢险救援队伍和其他社会力量。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组织指挥体系见下图:省质量技术监督局配合部门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事故市州级人民政府事故现场指挥部县(市)级人民政府市州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县(市)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2 领导小组及职责在省政府领导下,省质监局负责指导全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省质监局设立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负责应急救援重大事项决策等工作。领导小组组成及成员单位职责如下:组长:省质监局主管领导副组长: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处处长成员单位及职责:(1) 办公室:负责向省政府办公厅及有关领导上报事故信息,接受传达省政府领导同志的重要指示。负责应急救援领导小组的交通和后勤保障工作。(2) 特种设备处:负责接受事故报告,提出应急救援处置建议,按照领导小组的决定实施应急救援组织指导协调工作,并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3) 法规处:负责组织向公众和媒体发布事故信息,解答有关咨询。(4) 计划财务处:负责应急救援经费安排。(5) 监察室:负责监督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处理失职、渎职等行为。(6) 信息中心:负责保障特种设备动态监督管理信息化网络正常运行,调阅、提取相关特种设备信息、数据;负责局内信息网络畅通,及时在省局网站上公布事故应急救援情况。2.3 领导小组办公室及职责吉林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特种设备处,由特种设备处处长任办公室主任。领导小组办公室的主要职责是:(1) 组织建立省直相关部门和单位之间的联络协调机制;(2) 研究事故预防、救援措施,制订特种设备各专项应急预案;(3) 组建吉林省特种设备应急救援专家库;(4) 跟踪地方应急预案实施情况,并为地方人民政府应急救援工作提供指导、咨询;(5) 根据事故隐患或者事故发生情况,提出在全省范围内发布特种设备安全预警的建议;(6) 视情况,提出组建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指导协调组(简称指导协调组)成员建议;(7) 按照省政府有关规定组织或参与特种设备特大事故的应急救援和调查处理工作。2.4 现场指导协调组及职责启动本预案时,省质监局派出指导协调组,赴事故现场协助市(州)级人民政府指导、协调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组组长和成员由省局决定。指导协调组的主要职责是:协调省相关部门参与现场应急救援的相关工作,组织专家参加救援,提供技术支撑。2.5 相关部门职责省质监局与省建设厅、沈阳铁道局、省交通厅、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省环保局、省电力(发电)公司、省安全监管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建立联络协调机制,在启动本预案时通知相关部门统一行动、密切配合。根据事故情况,必要时报告省政府,协调相关部门的配合行动。各部门职责如下:(1)省建设厅负责组织制订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起重机械事故的应急工作制度和办法,指导、协调地方建立完善应急组织和救援预案。(2)沈阳铁道局参与协调我省境内铁路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3)省交通厅参与协调交通系统特种设备(汽车罐车、罐式集装箱、车用气瓶、港口起重机械等)事故应急和善后处置等工作。(4)省民航机场集团公司参与协调民航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5)省环保局应急响应时,参与协调环境监测工作,并对危险化学品的泄漏提出处置建议。(6)省电力(股份)、吉林大唐发电、龙华热电有限公司参与协调电力系统特种设备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等工作。(7)省安全监管局负责指导、协调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置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应急救援相关工作。2.6 地方各级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与职责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特种设备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及职责,可比照省特种设备特大事故应急救援机构及职责,结合本地实际制定。3 预警和预防机制3.1预警范围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应当对以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实行重点安全监控:(1) 发生事故易造成群死群伤的特种设备;(2) 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特种设备;(3) 重要地区、重点部位使用的特种设备;(4) 关系重大经济安全的特种设备;(5) 发生事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影响的特种设备。省、市、县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分级建立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数据库,并监督使用单位落实安全监控措施。3.2 预防措施3.2.1 特种设备使用单位对特种设备安全全面负责。对特种设备重大危险源,使用单位必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1) 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并认真实施;(2) 设立专门机构或配备专人负责特种设备安全工作;(3) 适时分析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制订、完善事故应急预案;(4) 及时办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保证设备登记率达到100;(5) 按期申报特种设备定期检验,保证定期检验率达到100;(6) 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达到100;(7) 特种设备隐患整治率达到100。3.2.2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按照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严格履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职责,定期向社会公众公布特种设备安全状况,对重大违法行为或者严重事故隐患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3.3 预警信息采集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要完善特种设备动态监管系统,及早发现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故发生。(1)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网络。以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的安全监察机构为主体,积极发挥专职执法机构、检验检测机构、基层政府(乡镇和社区)、大型企业和社会力量的作用,及时掌握特种设备安全状况。(2) 逐步建立完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信息化网络。要建立相关技术支持平台,包括重大危险源辨识系统、事故隐患预警系统、安全状况评价系统、举报系统等,保证预警支持系统的信息传递准确、快捷、高效。3.4 预警行动当以下事故发生时,应当做好启动本预案的准备:(1) 化工企业爆炸、火灾事故;(2) 地震;(3) 客运索道、游乐设施停电、火灾事故;(4) 暴雨(雪)、大风(沙尘暴)、雷电等气象灾害;(5) 其他可能引起特种设备事故的灾害性事故。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接到可能导致特种设备事故的信息后,及时确定应对方案,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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