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竞争的产生:1社会分工2存在具有各自经济利益的独立商品生产者(竞争这一现象的产生和发展的终极原因是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竞争的定义:在商品经济的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经济利益的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竞争的行为。竞争的类型:1完全竞争:完全不受任何阻碍和干扰的市场结构中的竞争。2完全垄断:指某一市场完全某一企业控制的市场结构中的竞争。3寡头垄断:指少数几个企业几乎控制着所有产品的生产和销售。4垄断竞争:指既有竞争,又有垄断;既不是完全竞争,又不是完全垄断的一种市场机构或竞争状态。竞争的积极功能:1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2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竞争可以更好的满足消费者的需要,维护消费者的利益。 消级功能:1会导致垄断的出现2社会资源的浪费和贫富差距的加大3会对社会的伦理道德风尚带来负面影响。竞争法的产生:1。1890年美国谢尔曼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成文的反垄断法。2 1896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反不正当竞争法 3 190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简称巴黎公约 修订本作为国际公约和国际立法第一次对反不正当竞争做出了明确的规定。竞争法的概念: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项,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宗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竞争关系: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竞争管理关系:是国家行真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竞争法的体系:包括1反垄断法:是指规制经营着自己或者通过企业兼并等方式,形成市场独占或控制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2 反限制竞争法:规制经营者滥用经济优势或若干经营者通过协议联合方式损害竞争对手合法利益的反竞争行为的法律规范。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平竞争商业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竞争法的性质:1 属于经济法2 是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 体现在:1从经济法与市场的关联及竞争在市场体制中的地位来看。2 从竞争法在实现经济价值目标中的作用来看。竞争法是规制恶性竞争行为,激励良性竞争行为的法律,其目的在于促进市场竞争的有序开展,引导竞争者的净增行为想着高效率的方向发展。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有竞争是指个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自由的进入或退出市场竞争领域,可以自由的选择竞争的范围,竞争的手段,交易的对象,条件,方式和场所,并有权拒绝和抵制他人对竞争的限制。2公平竞争原则3社会公共利益原则(要求参与竞争活动的个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得违反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对市场竞争秩序的管理应当符合公告利益的需要。竞争法多元化的目的:1规范市场竞争秩序(我国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规制的方式:1竞争法对不正当竞争和垄断做出了界定,确立了两种行为的认定标准2对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规定了严格的法律责任。3通过赋予执法机关以较强的监督检察权,强化了知性竞争法的力度,从而可以减少潜在违法性违法行为的发生,醋精市场秩序的良性发展)2促进有效竞争(激励的途径:1通过对两种行为的有效规制,2通过对竞争者合法权利的有效配置和保护而实现激励) 3保护消费者权益反垄断法诞生于加拿大和美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诞生于英法德。广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在内的所有破坏竞争的行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特征:1行为法特性2补充性(弥补传统私法)3一定程度的不确定性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同之处:1保护的对象有所差别(前者侧重于保护手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的当事人,后者侧重于维护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保护市场竞争机制2法律的调整方法有所不同(反不正当竞争法公权干预,反垄断法采用主动干预设者规制的标准关涉非道德判断的经济,统计等技术因素。)4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不同 后者使用除外制度。 相同之处:1拥有相近的立法宗旨2调整范围存在重叠或交叉3在法律渊源上具有紧密联系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1调整范围上采取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2多种救济方式侧重于刑侦执法机关得主动干预3集实体性规定与程序性规定于一体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不足:1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显露出局限性2对实践中出现的,法律未列举的行为无法有效打击。3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存在疏漏何不足4行真强制手段难以适应竞争执法的需要5法律体系存在相当程度的重读的冲突干扰了法律的实施效果完善反不正但竞争法的基本思路:1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款2完善本法对各项反不正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3强化行真执法手段4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特征1违反商业道德2有经营者所为3以市场竞争为母的4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1欺骗性市场交易性行为2利诱性3强迫性我国的分类11种1虚假商业标识行为2工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3行政垄断4商业贿赂5虚假宣传6侵犯商业秘密7不当亏本销售8搭售9不正当有奖销售10商业诋毁11窜同招标投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1损害城市经营者权益2购买者正当利益3破坏市场经济秩序,败坏商业道德4国家利益市场混同行为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善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敌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行为其特征1.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分别是混同行为的实施者、被混同的经营者以及商品或服务的购买者。2被混同的客体是其他经营者商品或服务的特定标识3行为的目的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混同,行为的后果是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市场混同。市场混同行为包括1假冒注册商表的不正当行为2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的行为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的行为假冒注册商表的不正当行为概念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用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商标的行为虚假商业宣传行为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做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虚假广告宣传指通过报刊,广播,电视,路牌,橱窗,印刷品,霓虹灯,电子显示牌,实物等广告媒介的形式,不真实的宣传和介绍商品或服务的情况,欺骗和误导购买者的行为误导的表现形式:1故意省略2部分真是陈述3影像式误导4符号式误导5利用获奖,评优,荣誉称号进行误导6利用时附加广告其法律责任停止发布虚假广告2更正广告内容消除影响3罚款4赔偿损失5刑事处罚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经营者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附带性向购买者提供物品金钱或者其他经济利益的行为包括附赠式和抽奖式 其责任:立即停止有奖销售,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其分类主要包括:欺骗性有奖销售 利用有奖销售手段推销质次价高的商品 最高奖金额超过5000元的抽奖是有奖销售商业贿赂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提供服务或者接受服务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特征:行为具有多发性和隐蔽性 具有多重违法性和社会危害性 手段多样性 表现形式回扣(最主要的方式),折扣(,经营者为了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在销售商品或者购买商品时,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佣金(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附赠(就是指在商业交易中,经营者向对方单位或个人附带地、无偿地赠与一定数量的现金和实物的行为。)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的行为。变相的商业贿赂行为1优惠购买2重奖经销商3瓶盖有奖回收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范围包括技术秘密,经营秘密,管理秘密其法律特征:无形性,秘密性(最本质),价值性,独特性,时间性,传授与转让的有限性侵犯商业秘密行为:指经营者为了获取市场交易机会,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从而破坏公平,诚信竞争秩序得不正当竞争行为其方式:1非法获取他人的商业秘密2非法批漏3非法使用他人商业秘密4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商誉的法律特征:抽象性,价值型,相对不确定性,依附性,地域性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信誉进行恶意的诋毁、贬低,以削弱其市场竞争能力,并为自己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垄断的类型1国家垄断,行政垄断,经济垄断(普尔价格协定,卡特尔,辛迪加,托拉斯,康采恩,国际托拉斯)知识产权垄断非法垄断的主要类型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行政垄断,公用企业垄断反垄断法的特点:1的不确定性2经济法属性3执行的特殊性4责任形式的特殊性垄断规制的方法:1结构规制优点1治本的方法2可预见性非常强3有一定预防垄断的作用缺点1实施非常复杂2规模经济被打击 行为规制优点1具有针对性和特定性2实施比较容易 缺点1反垄断法必须提供详尽的行为规则但难以提供明确而完整的预期2执法成本很高3治标不治本,不触及经营者地位垄断状态构成要件:市场份额,市场结构,产品的可替代性,经营者市场进入条件垄断行为的认定原则:本身违法原则(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造成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 (优点1标准,简洁明了2节省司法资源3原告的胜诉率高 缺点1简单粗暴,有损公平2违背了司法的正义精神) 合理原则 企业的某种状态或竞争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基于其它合理因素考虑并不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优点1符合实质正义2作出的判决有根有据,合理公正,防止冤假错案 缺点1预期不明确,助长侥幸冒险2司法成本高3授予法官自由裁量权判决取决于法官的素质,很那做到合理公正)垄断行为的法律责任;刑事,民事,行政责任,以及拆分大公司和惩罚性赔偿反垄断法的目标:经济目标:保护竞争者和竞争 社会目标:保护消费者权益 政治目标:分散经济力量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为母的,或者具有限制排除竞争或后果的明示或默式的协议,决定或者其他协同行为。特征:主体的多元性(两个或两个以上的经营者),主体的独立性,主体间意思的一致性,目的的排除,限制竞争性 分类:横向垄断协议和纵向垄断协议横向垄断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处于同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主要形式有横向限制价格,横向限制产销量,横向分割市场,限制技术进步,联合抵制交易,窜同招投标,以及其他)除外情形:1改进新技术,新产品2同一产品标准规格,专业化分工3中小经营者为增进效益,规定社会分工4社会公共利益5为了改变市场经济不景气6对外贸易中的正当利益取得。纵向垄断协议:它是指在同一产业中两个或两个以上处于不同经济层次、没有直接竞争关系但是有买卖关系的经营者,通过明示或者默示的方式达成的排除、限制竞争的协议。 主要形式:纵向价格垄断和纵向非价格垄断(排他性交易,选则性交易行业协会垄断:是指行业协会以协会决定,章程,活动,共同行动等为手段,意图排除,限制会员之间的竞争,会员与交易相对人的竞争,会员与同行非会员的竞争,或者实际达到排除,限制竞争后果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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