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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吧实名登记制度 为保障网民合法权益,更好的为网民服务,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和相关规定,对于上网用户,特制定本登记制度。 一、根据公安部、信息产业部、文化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网吧经营行为加强安全管理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凡在“网吧”上网的人员,必须按有关规定自觉进行登记。三、上网登记的有效证件为:居民身份证、军官证和学生证,其他证件无效,上网人员登记必须填写式样统一的登记表,式样由公安计算机管理监察部门监制,上网人员登记,要由“网吧”管理人员验明身份后填写,不得由上网人员自行填写。“网吧”管理人员填好后,由本人签字确认。 四、上网人员登记,由“网吧”管理人员查验身份证明后进行录入网络安全审计系统,才能上网。对未登入安全管理软件或不如实、完整登入安全管理软件的,按未建立上网登记制度处罚。 五、严禁“借卡上网”现象,对使用“临时卡”的上网人员,网吧工作人员必须认真核对其身份后录入网吧实名系统。 六、上网登记要建档保存60日以上,并在有关部门依法查询时予以提供。 七、上网人员和“网吧”管理人员要严格履行上网登记制度,对拒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的,“网吧”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对无理取闹扰乱公共秩序的,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八、上网人员要严格履行上网登记制度,对拒不按照有关规定进行登记的,“网吧”管理人员有权拒绝接待;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有其它违法犯罪行为的,将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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