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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山县志远中学章程 本章程于 2018 年 11 月 2 日,经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第二届 第一次会议讨论通过。 序序 言言1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1 第二章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1 第三章第三章 教职工管理教职工管理1 第四章第四章 学生管理学生管理1 第五章第五章 教育教学管理教育教学管理1 第六章第六章 总务后勤管理总务后勤管理1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1 序序 言言 钟山县志远中学创办于 2004 年,是经钟山县教育局批准创 办的一所民办初级中学。学校位于交通便利的 207 国道北侧, 钟山县城东部,桂梧高速公路入口东北侧附近。学校南面是钟 山新城区彰泰城,东南面是钟山县体育中心。校园绿树成 荫、环境优雅宜人,是教书育人的好地方。 学校有一个“团结拼搏,锐意进取”的领导团队,有一支 “朝气蓬勃,勇于创新”的青年有为的教师队伍。 目前,学校在校生近 900 人,共 18 个教学班。教职工 68 人,专任教师 46 人,在专任教师中,本科及以上学历 32 人, 中学高级教师 2 人,中学一级教师 4 人。 学校创办以来,我们团结拼搏形成了“苦也不说,累也不 说”的志远精神,战胜了种种困难,使学校的软、硬件设施, 从无到有,从弱到强,不断充实趋于完善。我们正在努力打造 钟山县的品牌学校。 十多年来,学校坚持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首位,把 狠抓教育教学质量作为学校的中心工作和学校生存与发展的必 要条件。学校实行全封闭、全方位管理,注重学生良好行为习 惯的养成和思想道德素质的提高。并以“志远学生,自强不息, 努力拼搏,战胜自我,勇往直前,我要成功”的铿锵誓言,勉 励学生实现“志存高远,面向未来”的人生梦想。 经过十多年的不懈努力,学校初步形成了一个规范科学化、 规范化的管理体制,教育教学质量稳步提高,中考成绩均居钟 山县初中学校的前列。为市、县重点高中培养和输送了一批又 一批的优秀生源,获得了良好的社会效应。2013 年被评为钟山 县中小学“教学五认真”工作先进单位,2014 年被评为普通高 中招生优质生源先进单位,2016 年被评为“广西壮族自治区卫 生优秀学校” ;2017 年被评为全国“关爱明天,普法先行”创 建“零犯罪”学校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促进民办教育事业的发展规范学校内部管理 体制运行机制,为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建立现 代教育运行机制,推进学校依法治校,根据中华人民共 和国教育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 中华人民共和 国义务教育法 、 全面推进依法治校实施纲要 、 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 进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 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与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名称:钟山县志远中学,简称志远中学。 学校本部地址:钟山县城北环东路 340 号,邮编 542600。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性质及隶属关系:审批机关是贺州市钟山 县教育局,登记机关是贺州市钟山县民政局。本校依法接 受审批机关及政府其他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与监督管理。 学校是一所民办全日制初级中学,学制三年。学校实行董 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党支部保证监督和教职工民主 管理三位一体的管理体制。本校是举办者自愿出资举办的 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属于民办非企业法人。 第四条第四条 办学宗旨:让每一个学生志存高远,实现人生 理想。让每一个学生先成人后成才,最后成人成才。 校训:学会做人,学会生活,学会感恩,学会学习。 校风:团结,勤奋,求学,创新。 教风:敬业,爱生,求真,务实。 学风:勤奋、自强、全面、发展。 第五条第五条 学校办学目标:办适合学生全面发展的初中教 育。 学校育人目标:培养具有中国灵魂和世界眼光的现代 人 学校办学理念:关注每一个学生的成长,关注每一个 学生的发展。 学生誓词:我是志远中学的学生,追求成功是我的梦 想,我一定自强不息,承受拼搏的艰辛,不进步誓不罢休, 满怀激情地奋斗每一天,我要用执着的灵魂,谱写我最绚 丽的人生誓言。 教师誓词:我是一名光荣的志远人,我愿心存幸福从 教之心,立振兴志远之志。我愿追求真理,严谨治学;为 人师表,以身立教;热爱学生,甘为人梯;尊重家长,团 结合作;严守承诺,廉洁从教。我愿终身学习,把我美好 的人格,平凡的智慧乃至整个心灵,奉献给我所热爱的学 生和教育事业! 第六条第六条 校徽、校歌: 第二章第二章 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学校的管理体制和组织机构 第七条第七条 学校行使下列权利: (一)按照章程自主管理; (二)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 (三)招收学生,依法自主确定招生范围、标准和方 式;对学生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对学生颁发 相应的学业证书; (四)聘任教职工,实施奖励或处分; (五)管理、使用学校的设施和经费; (六)依法维护学校的合法权益,拒绝任何组织或个 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学校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 (二)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 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三)维护学生、教职工的合法权益; (四)为学生及其家长或其他监护人了解学生的学业 成绩及其他有关情况提供便利; (五)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 (六)依法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公众、政府机构的监 督。 第八条第八条 董事会 董事会根据学校设置董事长一名,董 事三至五名,董事长的任何有关学校的决策必须经董事会 决议,成为集体决策有利于学校的长远发展。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董事长 是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履行工作职责。 第十条第十条 校长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资格,并由董事 会聘请校长,依照董事会管理权限任免。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校长的职责: 学校实行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校长在董事会 授权范围内经营和管理学校,是学校行政负责人,学校安 全第一责任人。校长主持学校全面工作并对董事会承担学 校管理的全部责任。校长对学校的教育教学、行政管理等 各方面工作实行全面负责。校长的职责是: (一)全面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全面贯 彻落实董事会的办学宗旨,执行董事会的决议,依法办学, 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工作任务,全面实施素质教 育,全面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培养全面发展的合格人才。 (二)构建学校长远发展规划和制定年度工作计划。 健全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建立教职工岗位责任制,规范管 理。建立科学的教育、教学机制和正常的教学秩序,树立 良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提高学校文化品位,提升办学 层次,确立高端发展目标,实现转型升级。 (三)主持学校行政工作,定期组织召开行政会议, 对行政工作效能进行监察与督导,对学校工作行使决策权 并组织实施。 (四)负责学校机构设置、人员调配工作,负责教职 工的聘任、考核、奖励等工作,为董事会的重大奖励、工 资晋升等提供有力的依据和合理的建议,努力提高教职工 的福利待遇。 (五)深入一线,全面了解和掌握学校各项工作的开 展情况,把握办学方向,努力提高学校整体教研水平和教 学质量,正确实施安全措施,确保学校稳定、和谐发展。 组织教师学习政治和研究业务,使之不断提高政治思想、 职业道德、文化业务水平和教育教学能力;注意培养班主 任、中青年教师成为业务骨干,努力建设学习型的教师队 伍。依靠党组织,积极做好教师和职工的思想政治工作, 自觉接受党组织的监督,充分发扬民主,重视教职工代表 大会在学校管理中的重要作用,注意发挥广大教师和职工 工作的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认真执行学校教职工代 表大会决定。 (六)坚持勤俭办学精神,协助董事会管理学校经费, 提出改普办学条件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高办学水平,为 董事会创造办学的社会效益。加强校园安全隐患的排查整 改,建立和完善学校安全管理工作的责任制度,强化安全 管理手段,避免学校安全生产责任事故发生。 (七)自觉接受党的领导和教代会监督,保证教职工 的合法权益,发扬民主,关心和支持工会、共青团、少先 队和学生会工作。 (八)发挥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加强学生的法治教 育和安全知识教育;建立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 的合作互动机制,努力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社会教 育的协调一致、相互配合,形成良好的育人环境,提高学 校的社会知名度。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学校的党组织是学校的政治核心。党组织的 书记主持学校党组织的工作。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学校党组织的职能: (一)保证和监督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政策法规的 贯彻执行,始终坚持社会主义的办学方向。 (二)抓好学校党组织的自身建设,发挥党组织的战 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 (三)领导学校的思想政治工作,对学校共青团、工 会、教代会及其他群众组织实行政治领导,深入了解,全 面掌握教职工思想政治和工作生活状况,做好统战工作和 群众工作。 (四)定期听取校长工作通报,研究分析学校工作情 况和学生思想的政治状况,讨论学校发展的长远规划、学 年和学期教学计划、学校的改革发展和基本管理制度、中 层以上行政干部人选等重大事项,评议学校行政领导干部。 (五)支持校长依法行使职权,保证校长正确决策的 落实。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校长办公会是学校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决策 会议,讨论、决定涉及学校教学、行政工作的重大事宜。 校长办公会实行集体民主讨论,校长决定的决策体制。 校长办公会一般应当有以下人员参加:(包括校长及 其他校级、副校级班子成员,工会主席等) ,请学校党组织 负责人出席会议。根据会议讨论的内容,必要时可以请学 校有关部门的领导(中层领导)和相关的教职工参加。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学校根据编制和管理的需要,合理设置相应 职数的副校长和办公室、政教处、教务处、科研处、总务 处等教学、行政管理职能部门,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学 校相应的教育教学和行政管理工作,按照所承担的职责对 校长负责。 (一)办公室:是学校的综合行政部门。执行学校工 作决定,当好党政领导的参谋和助手,具体负责行政协调、 人事工作、学校内部日常事务和对外接待工作。 (二)政教处:是推进学校学生德育目标的职能机构, 带领班主任完成学校的各项德育工作任务。同时还负责管 理住宿学生,抓好住宿生的纪律、卫生和安全。 (三)教务处:是学校教育教学的主管部门,负责学 校日常的教育、教学管理,制定并落实教育、教学计划, 确保教育目标的达成。 (四)科研处:是学校科研、教师培训、教师评价工 作的主管部门,同时还负责学校的对外宣传和各种电教设 备的管理。 (五)总务处:是对学校财物、资产、卫生环境等方 面进行维护和管理的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学校成立教职工代表大会,加强学校办学活 动的民主监督和管理,教职工代表大会每三年为一届,每 学年召开 1-2 次会议,闭会期间日常工作机构为学校的工 会委员会。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主要职责: (一)制定、修改学校章程; (二)审议学校的发展规划,审核预算决算; (三)审议学校工作报告,教职工聘任制和校内结构 工资实施方案,学校岗位责任制方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 实施细则,教职工纪律要求、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规 章制度; (四)讨论决定教职工福利方面的重大事项; (五)评议和监督校长、副校长和各职能部门负责人 依法履行职责的工作情况,建议校长或上级教育行政主管 部门对教职工予以奖惩; (六)接受、审议教职工代表提案,并提交有关职能 部门研究办理。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教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应当经过全体教职 工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的多数代表通过以后生效。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学校的教师和其他职工有权依照工会法建立 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学校建立校内教职工及学生申诉机构,分别 由学校代表、家长代表、学生代表组成,明确受理申诉的 程序和处理意见,保障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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