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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国家标准城市消防规划规范(征求意见稿)1、总 则1.0.1 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国家现行的有关法规和技术标准,建立和完善城市消防安全体系,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设施的建设发展,增强城市抗御火灾和处置各种灾害事故的综合能力,保障城市消防安全,为城市消防规划编制和实施管理提供依据,制定本规范。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总体规划、分区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城市消防(专项)规划。市(区、县)域城镇体系规划和建制镇、独立工矿区、风景名胜区、历史文化名镇等的相应规划可参照本规范执行。1.0.3 城市消防规划的期限和范围应与城市总体规划相一致。1.0.4 城市消防规划应全面贯彻科学发展观,坚持“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和“科学合理、技术先进、经济适用”的规划原则,优化处理城市规划建设发展与消防安全保障体系的相互关系,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等方面满足城市发展的安全需要,促进消防力量向多种形式发展,提高消防工作社会化水平。1.0.5 城市消防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城市综合防灾减灾体系规划的基础之一,应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应与城市综合防灾减灾系统和市政公用等工程系统的有关设施实现资源共享、优化配置。1.0.6 城市消防规划的主要内容包括: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消防通信、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等。城市消防规划的编制应在全面搜集研究城市相关基础资料,进行城市火灾风险评估的基础上完成。1.0.7 城市消防规划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2、术 语2.0.1 城市消防规划(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planning)城市消防规划是指为了构建城市消防安全体系、实现一定时期内城市的消防安全目标、指导城市消防安全布局和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而制定的总体部署和具体安排。2.0.2城市规划建成区(urban planning built-up area) 城市规划建成区是指城市规划区内连片发展而且市政公用设施和公共设施配套的城市规划建设用地。2.0.3 火灾风险评估(fire risk evaluation)火灾风险是指给定技术操作或状态下发生火灾的可能性和发生火灾可能造成的后果或损害的程度。火灾风险评估又称消防安全评估,是指确定关于某个火灾风险的可接受水平和(或)某个个人、团体、社会或者环境的火灾风险水平的过程。2.0.4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key fire protection/control area)城市重点消防地区是指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重点消防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的连片建设发展地区。2.0.5 城市防火隔离带(separate belt of fire protection/control)城市防火隔离带是指为阻止城市大面积火灾延烧,起着保护生命、财产、城市功能作用的隔离空间和相关设施。2.0.6 防灾避难疏散场地(public refuge)防灾避难疏散场地是指为优先保护人员生命安全而设置的、专用或兼用的城市公共开敞空间和设施。2.0.7 城市消防安全布局(layout of 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security)城市消防安全布局是指符合城市公共消防安全需要的城市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消防隔离与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地下空间综合利用等的布局和消防保障措施。2.0.8 公共消防设施(public fire protection/control facility)公共消防设施是指为保障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灭火救援及处置其它灾害事故所需的各类消防站、消防装备、消防通信设施、消防供水设施、消防车通道。2.0.9 消防站(fire station)消防站是指存放消防车辆和其它消防装备、器材的场所,也是供消防员值勤、训练和生活的场所,是保护城市消防安全的公共消防设施。2.0.10 消防供水(fire protection/control water supply)消防供水是指城市为扑灭火灾而设置的、有一定的水量和水压要求的供水设施以及其它可利用的自然水体。2.0.11城市消防水池(urban fire protection/control cistern)城市消防水池是指城市的公用消防水池、可供给城市使用的建筑物消防水池以及兼有消防供水功能的各种人工水池(水体)。2.0.12消防通信(fire protection/control communications)消防通信是指为火灾报警、火警受理、灭火救援通信调度、辅助决策指挥、模拟训练和消防信息综合管理而设置的通信系统及设施。2.0.13 消防车通道(channel for fire engine)消防车通道是指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或场地。2.0.14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combustible&explosive chemical res)按照常用危险化学品的分类及标志(GB 13690-92)的规定,常用危险化学物品按危险特性分为8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是指具有易燃易爆特性的危险化学物品。3、城市火灾风险评估3.0.1城市消防规划应根据城市历年火灾发生情况、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设施布局状况和城市性质、规模、结构、布局等的消防安全要求,以及现有公共消防基础设施条件等城市现状情况,在科学分析评估城市火灾风险,为城市消防规划和建设提供科学的依据。3.0.2在分析评估城市火灾风险时,可将城市规划建成区分为三大类: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3.0.3 确定城市重点消防地区的依据:火灾危险性大、损失大、伤亡大、社会影响大。3.0.4 参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的用地见附表A.0.1;对城市消防安全有较大影响、需要采取相应的重点消防措施、配置相应的消防装备和警力的连片建设发展地区,可确定为城市重点消防地区。专用或兼用的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见附表A.0.2。城市规划建成区内除城市重点消防地区、防火隔离带及避难疏散场地以外的地区,可确定为城市一般消防地区。3.0.5 城市重点消防地区可根据城市特点和消防安全的不同要求分为以下三类,分别采取相应的消防和规划措施。A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工业用地、仓储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B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公共设施用地、居住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C类重点消防地区:以地下空间和对外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为主的重点消防地区。4、城市消防安全布局4.0.1 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布局的一般规定1、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安全和安全生产监督等方面的要求;2、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控制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总量、密度及分布状况,相对集中地设置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合理组织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从总体上减少城市的火灾风险和其它安全隐患;3、各类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储存、运输、装卸、供应场所和设施的布局,应与相邻的各类用地、设施和人员密集的公共建筑及其它场所保持规定的防火安全距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内的现状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按照有关规定严格控制其周边的防火安全距离;城市规划建成区内新建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其防火安全距离应控制在自身用地范围以内;相邻布置的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之间的防火安全距离,按照规定距离的最大者予以控制;4、大、中型石油化工生产设施、二级及以上石油库等规模较大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场所和设施,应设置在城市规划建成区边缘且确保城市公共消防安全的地区,并不得设置在城市常年主导风向的上风向、城市水系的上游或其它危及城市公共安全的地区;5、汽车加油加气站的规划建设应符合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城市道路交通规划设计规范(GB 5022095)的有关规定。城市规划建成区内不得建设一级加油站、一级天然气加气站、一级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和一级加油加气合建站,不得设置流动的加油站、加气站;6、城市可燃气体(液体)储配设施及管网系统应科学规划、合理布局,符合相关技术标准要求。7、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合理组织和确定易燃易爆危险化学物品的运输线路及高压输气管道走廊,不得穿越城市中心区、公共建筑密集区或其他的人口密集区。4.0.2 建筑耐火等级低的危旧建筑密集区及消防安全条件差的其它地区(如旧城棚户区、城中村等),应采取开辟防火间距、打通消防通道、改造供水管网、增设消火栓和消防水池、提高建筑耐火等级等措施,改善消防安全条件;应纳入旧城改造规划和实施计划,消除火灾隐患。4.0.3 历史城区、历史地段、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等,应配置相应的消防力量和装备,改造并完善消防通道、水源和通信等消防设施。4.0.4 城市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的建设和综合利用,应符合消防安全的规定,建设相应的消防设施及制定安全保障措施;应建立人防与消防的战时通信联系;有条件的消防站,可结合大型地下空间及人防工程,建设地下消防车库。4.0.5 城市防灾避难疏散场地的服务半径宜为:0.51.0km。城市道路和面积大于10000以上的广场、运动场、公园、绿地等各类公共开敞空间,除满足其自身功能需要外,还应按照城市综合防灾减灾及消防安全的要求,兼作防火隔离带、避难疏散场地及通道。5、城市消防站及消防装备5.0.1 城市消防站的分类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消防站分为陆上消防站、水上(海上)消防站和航空消防站;有条件的城市,应形成陆上、水上、空中相结合的消防立体布局和综合扑救体系;2、陆上消防站分为普通消防站和特勤消防站,普通消防站分为一级普通消防站和二级普通消防站。5.0.2 陆上消防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城市规划建成区内设置一级普通消防站确有困难的区域可设二级普通消防站。消防站不应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特殊情况下,设在综合性建筑物中的消防站应有独立的功能分区;2、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及以上城市、经济较发达的县级城市和经济发达且有特勤任务需要的城镇应设置特勤消防站。特勤消防站的特勤任务服务人口不宜超过50万人/站;3、中等及以上规模的城市、地级以上城市的规划建成区内应设置消防设施备用地,用地面积不宜小于一级普通消防站;大城市、特大城市的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应少于2处,其他城市的消防设施备用地不应少于1处。5.0.3 陆上消防站的布局应符合下列要求:1、城市规划区内普通消防站的规划布局,一般情况下应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正常行车速度下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2、普通消防站的辖区面积不应大于7km2;特勤消防站兼有辖区消防任务的,其辖区面积同一级普通消防站。设在近郊区的普通消防站仍以消防队接到出动指令后5分钟内可以到达其辖区边缘为原则确定辖区面积,其辖区面积不应大于15km2;有条件的城市,也可针对城市的火灾风险,通过评估方法合理确定消防站辖区面积;3、城市消防站辖区的划分,应结合地域特点、地形条件、河流、城市道路网结构,不宜跨越河流、城市快速路、城市规划区内的铁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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