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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一、总则第一条为了扩大有效内需,促进国民经济持续稳定发展,国务院决定适当增发国债,并由财政部转贷给地方政府,以促进地方经济增长和社会发展。根据省财政厅东省国债转贷资金管理办法,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国债转贷资金必须用于以下方面的建设:(一)农林水利投资;(二)交通建设投资;(三)城市基础设施和环境保护建设投资;(四)城乡电网建设与改造投资;(五)其他项目建设投资。国债转贷资金要优先安排上述项目中利用世界银行等国际金融组织和国外政府贷款建设的项目所需的国内配套资金。第三条国债转贷资金的申请贷款人(指市级主管部门或县级市人民政府,下同)要充分论证建设项目对后动经济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不能因此而形成新的债务包袱。要量力而行,根据本部门本地区综合财力状况和建设项目需要,决定申请贷款数额并认真落实还款资金的来源。国债转贷资金由申请贷款人负责向市财政局统借、统还。第四条国债转贷资金由市计委会同市财政局核定并落实到经中央,省或市确定的具体项目。对还款措施不落实的项目不予安排。国债转贷资金由各级财政部门管理,并由各级财政总预算会计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国愤转贤资金”专户储存和贷放,有关会计核算规定另文制发。二、项目的评审和转贷规模的确定第五条申请贷款人应根据上述总则确定的原则,向市计委,市财政局提出本部门(本地区)利用国债建设项目,项目可行性报告、项目所需资金以及项目优选的先后顺序,由市计委,市财政局联合审核并征得市政府同意后上报省计委、省财政厅安徘。第六条对国债转贷资金实行还款硬约束,根据省计委、省财政厅审定的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的建设项目及其资金数额,参照省财政厅签订协议的程序,由市财政局与申请贷款人签订广州市转贷国债协议书(属县级市的,该市财政局副署)。(广州市转贷国债协议书)包括使用转贷资金的项目、项目行政隶属关系、转贷数额、转贷则限、转贷利率、还款承诺、违约处罚等内容。该协议书一式7份,签订双方各执二份,抄报省财政厅,市政府各一份,抄送市计委一份。第七条各个申请贷款人可根据(广州市转贷国债协议书)分别与属下有关申请贷款单位签订协议,以明确借贷、偿还等权利和义务,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三、转贷资金的拨付、使用和偿还第八条本项国债资金的转贷期限为6年,利率按国家规定每年为5.5%,转贷资金从省财政厅拨款之日起开始计息,市财政局在收到该项拨款并与申请贷款人签订广州市转贷国债协议书后3个工作日内拨给项目隶属的市级主管部门或县级市财政局。市级主管部门和县级市财政局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向市财政局还本付息。第九条项目实施单位隶属的市级主管部门和县级市财政局均必须在国有商业银行开立一个国债转贷资金专户,专门储存和转拨本项资金。市财政局将根据广州市转贷国渍协议书,将国债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贷款人专产。第十条县级市财政局应与项目实施单位签订建设项目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协议书,同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并国债转贷资金及时、足额拨付到所属项月实施单位。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严格按建设项目利用国债转贷资金协议书确定的用途使用转贷资、金,并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第十二条各申请贷款人务必千年度终了后20天内。第十三条各申请贷款人偿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资金来源是本部门(本地区)的综合财力,包括:(一)项目实施所得的经济收益;(二)预算内安排的基本建设等资金;(三)纳入预算管理的政府性基金;(四)预算外资金用于建设的部分;(五)其它资金。第十四条各申请贷款人应在本级人民政府领导下,会调同有关部门,就本部门(本地区)国债转贷资金还本付息能力进行预测并做好还款准备,以保证按期足额归还国债转货调资金的本金和利息。四、监督与检查第十五条各级计划部门。财政部门要对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使用国债转贷资金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及其主管部门按协议使用国债转贷资金和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以及按期还本付息。同级财政部门要对本项资金的建设项目进行工程预(结)算、决算审核,要参与这些建设项目的招投标、采购工作。五、罚则第十六条对于申请贷款人以及项目实施单位截留、挪用转贷资金的,除立即扣回已拨资金并停止继续拨款外,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人的责任。第十七条对到期不能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市,市财政局将比照省财政厅的做法。如数扣减该市的税收返还款和财政补助款。对到期不能归还国债转贷资金本金和利息的市直有关主、动用资金中扣还。对市属单位使用国债转贷资金作还款承诺的单位,应加强对使用国债转贷资金的监管,催促用款单位及时、足额归还国债转贷资金。如到期不能归还转贷资金本息,市财政局将直接从还款承诺单位的可动用资金中扣还。逾期的本金和利息,一律从逾期之日起按每日0.4的利率计收息。六、附则第十八条县级市财政局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地区利用国债转贷资金的具体管理办法,并抄报市财政局备案。第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第二十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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