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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2008年4月2日国务院令第524号公布,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的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建设工程选址,应当尽可能避开历史建筑;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的,应当尽可能实施原址保护。第二款,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报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批准。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由城市、县(含县级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项目负责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条第一款、第二款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第三十四条规定,该项目的审批条件为:(一)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国家或者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规划要求;(二)符合经依法批准的历史文化名镇、名村所在地的镇(乡)总体规划和村庄规划;(三)历史建筑原址保护所需费用证明。五、实施对象和范围依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实施对象和范围为南丹县行政区域内因特殊情况不能避开历史建筑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六、申请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规定,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建设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审批表;(二)建设单位法人有效身份证件;(三)建设单位制定的对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方案、措施和费用预算;(四)被保护历史建筑的物权证明:土地证及其附图、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房产证及其附图;(五)当地文物主管部门的意见。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十、办理、咨询、投诉地点及电话 (一)办理地点:南丹县政务服务中心文广新体局窗口(二)咨询电话:07787213710(三)投诉电话:07787215070附件:1、审批流程图 2、申请书示范文本3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的全部内容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告知向何单位申请不属于职权范围的局负责人作出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限时2个工作日)事项承办人提出审查意见(限时5个工作日)申请人申请审批负责人提出审核意见(限时3个工作日)服务窗口首问责任人通知申请人领取许可证书(限时1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当场决定受理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流程图(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 编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历史建筑实施原址保护审批表 申请单位(人): 项 目 名 称: 申 请 日 期: 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建设单位名称或申请人姓名法人姓名联系电话建设单位地址或申请人住址联系人姓名及联系电话保护措施基本情况保护对象或范围保护对象或范围地址实施保护起至时间投资(万元)保护措施主要内容申请理由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年 月 日注:以上各栏由申请单位填写被保护对象的所有组织(人人)或主管部门意见 经办人: 年 月 日有 关部 门意 见居(村)委会意见: 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有 关部 门意 见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 部门 盖章 年 月 日乡 镇人 民政 府意 见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市、县级人民政府文物主管部门意见审核人:盖 章: 年 月 日(市)县 级人 民政 府建 设(规划)行 政主 管部 门意 见 审核人: 盖 章 年 月 日附件内容1、详细保护措施内容2、项目相关图纸、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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