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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 修 订 的 机 动 车 登 记 规 定 10 月 1 日 起 全 国 统 一 施行近日,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举行新闻通报会,就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10 月 1 日起全国统一施行情况,通报新闻媒体。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已于 2008 年 5 月 27 日发布了第 102号部令,8 月 16 日颁布了机动车辆登记工作规范 ,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登记工作,简化了办牌办证程序,推出了多项服务群众措施,是完善机动车登记制度、便民利民措施的重要规定。为了让广大群众知道、了解公安部第 102 号令的具体内容,方便群众办理机动车牌证,确保公安部第 102 号令的实施,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做了大量的准备工作。一是公安局交通管理局向各区县(自治县)交警支(大)队,各企业交警大队,机场交警支队,直属各单位下发了关于贯彻落实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在实施意见里,明确规定了组织领导、工作职责、工作步骤、工作要求,并制定了详细的任务分解表。二是具体负责的车管所,已经做了各分所领导和机动车登记业务岗位民警业务培训等 8 个方面的准备工作。将于今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的机动车登记规定 (公安部令第 102 号)及其工作规范,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在那里呢?记者就群众关心的有关问题采访了重庆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有关负责人。据介绍,新的机动车登记规定及其工作规范,与过去的有关规定相比,新在 10 个方面。1、调整了办结业务的时限:办理完毕新注册机动车牌证的时限由原来的五日缩短为二日;办理因质量问题退车的变更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三日缩短为一日;办理机动车转移登记的时限由原来的三日缩短为一日。2、减少并调整了业务岗位的设置,开展“一窗式”服务,减少中间环节,尽量缩短群众在车辆管理所的等待时间。3、扩大了机动车号牌终身制适用范围,由原来的机动车报废扩大到机动车转移和报废,即机动车所有人拥有机动车三年以上,在办理机动车报废、注销登记或转移登记后六个月内,可以申请使用原机动车号牌号码。4、新增了机动车转移换号:机动车在办理转移登记时,必须换发机动车号牌号码。5、取消了所有变更登记的审批程序:机动车所有人在办理各种机动车变更登记时,车辆管理所不在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批,只对申请事项予以登记即可。6、增加了质押备案:车辆管理所应当受理机动车质押备案和解除质押备案,该项业务主要针对典当行业。7、增加了办理注销登记的内容:机动车因故不在我国境内使用的或因质量问题退车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注销登记。8、进一步规范了机动车辆临时号牌的使用,这里包括了三个内容 A、申请范围:机动车未销售的,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进行科研、定型试验的,因轴荷、总质量、外廓尺寸超出国家标准不予办理注册登记的特型机动车,办理转移登记(不在同一车辆管理所管辖范围)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申请机动车临时号牌。因号牌制作的原因,无法在规定时限内核发号牌的,补发、换发机动车号牌期间的,车辆管理所应当核发临时号牌。B、对机动车未销售的或购买、调拨、赠予等方式获得机动车后尚未注册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需要多次申领临时号牌的,车辆管理所核发临时号牌不得超过三次。C 、市内核发机动车临时号牌,有效期不得超过 15 天。9、减少了申请登记的表格种类,由原来的七种减少到四种,即机动车注册、转移、注销登记/转入申请表 、 机动车变更登记 /备案申请表 、 机动车抵押登记/质押备案申请表 、 机动车牌证申请表10、增加了法律责任:重点规定了违反登记规定的机动车所有人应当追究的法律责任,机动车所有人或其代理人提供的资料必须真实有效。102 号令第四十七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及其挂车的车身或者车厢后部未按照规定喷涂放大的牌号或者放大的牌号不清晰的;机动车喷涂、粘贴标识或者车身广告,影响安全驾驶的;载货汽车、挂车未按照规定安装侧面及后下部防护装置、粘贴车身反光标识的;机动车未按照规定期限进行安全技术检验的;改变车身颜色、更换发动机、车身或者车架,未按照本规定第十条规定的时限办理变更登记的;机动车所有权转移后,现机动车所有人未按照本规定第十八条规定的时限办理转移登记的;机动车所有人办理变更登记、转移登记,机动车档案转出登记地车辆管理所后,未按照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的时限到住所地车辆管理所申请机动车转入的。102 号令第四十八条规定: 除本规定第十条和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外,擅自改变机动车外形和已登记的有关技术数据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恢复原状,并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102 号令第四十九条规定: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机动车登记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缴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撤销机动车登记;申请人在三年内不得申请机动车登记。对涉嫌走私、盗抢的机动车,移交有关部门处理。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办理补、换领机动车登记证书、号牌、行驶证和检验合格标志等业务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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