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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中国(南京)道路交通信息化研讨会暨智慧交通博览会标准展位展商须知(共11页)一、展会名称:2017中国(南京)道路交通信息化研讨会暨智慧交通博览会二、展馆名称:南京国际展览中心A馆(南京市龙蹯路88号)具体交通指示、布展路线详见2017年3月下旬组委会发布的展前重要通知三、展会日程安排:项目日期星期时间展商报到布展时间2017年4月8日星期六08:3017:302017年4月9日星期日08:3020:00展览开放时间2017年4月10日星期一08:3017:30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08:3017:30撤展2017年4月11日星期二17:3024:004、 主场搭建商(负责标位搭建)-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工程部本手册下文列明的各项租赁、用电等服务,如展商需要,请直接与主场搭建商-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工程部联系人:包经理:13851702709。五、组委会联系方式:南京南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联系人: 手机: QQ: 请见此单后即付款!(已付全款展商请直接翻阅下页内容)付款通知单 公司:您好!非常感谢贵公司支持并参与江苏公路学会和江苏省信息产业协同创新联盟举办的2017中国(南京)智慧交通博览会,展会将于2017年4月10-11日在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对外展出。 贵公司标准展位共 个/,展位号码为 ;空场地 ,展位号 ,参展费用合计¥ 。请接到本通知将贵公司未支付的展位费,计¥ 汇至南林会展公司指定帐号。汇款请汇至:户 名:南京南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开户行:南京银行江宁支行 账 号:01780120210034141顺祝贵公司在展会上取得圆满成绩!南京南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 财务部二一七年贰月参展费用一览表收费单位费用项目内容要求交纳说明南京南林会展服务有限公司一、展位费用 所有展商必须交纳请于2017年3月10日前支付所有参展费用 详见上页催款通知单相关账户二、广告及赞助费用有需求的企业请支付三、企业推介会费用有需求的企业请支付主场搭建商南京国展工程部四、加班费用超过组委会布展规定时间,需加班的参展企业请于当日16:00前至展厅国展工程部服务处申请。详见第7、8页加班服务费用。五、展具租赁费详见第8、9页六、标位额外用电租赁详见第11页特别声明:参展商应该了解参展的各项费用,备好现金(接受借记卡刷卡付款),以便做好参展准备工作。展馆设施简介设施规格货运入口1扇展厅地坪及静态载荷耐磨水泥地面承重为室内0.8吨/供电方式3相5线制,380V/220V搭建允许高度6米消防烟感报警、自动喷淋、便携式灭火器、消火栓、自然排烟电话市内、国内、国际直拨(展馆可提供电话机,需在4月10日前向展馆申请。)网络ISDN(128K)、静态有线宽带网保安及监控24小时保安服务、中央监控、传感报警广播照明有应急照明有男、女卫生间男厕2个、女厕2个布展、展览、撤展相关事宜1. 参展商在2017年4月9日下午17:00仍未报到,又未作出任何解释,组委会有权将其所租展位安排他用,已支付的参展费用不予退还。2. 展馆统一于2017年4月9日(开展前一天)13:00送电到各展位,便于展商调试设备。参展商若需在此之前用电,请到展厅后场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工程部办理临时用电等租用申请手续。3. 展览期间中午不休息。为确保展品安全,参展代表须于8:30前进场; 17:15开始清场,17:30闭馆,参展代表17:30以后方可离场。如不遵守上述规定,参展商的展位发生任何事故,组委会概不负责。4. 请各参展商于2017年4月11日15:00-17:00前往设在展览会现场的组委会办公室领取展品出门证,凭此证撤展。再此时间之前,组委会一律不发放出门证。为避免影响其他参展商的展览效果,各参展商不得提前撤展。5. 请参展企业严格遵守展馆规章制度及组委会要求。标准展位展商需提供以下资料 1、楣板文字(限20字,一般为公司中文名称,含加高楣板的展商) 组委会将根据贵司提交的文字内容制作展位楣板,若在2017年4月5日后要求更改,请直接与标位搭建商国展工程部联系,将按¥50元条的收费标准直接向展商收取(价格仅供参考,具体价格请以现场价目表为准)。 2、标准展位搭建要求(仅针对定购的标准展位)展位号 展位开口 面,开口方向朝 (请参照展位图标注方位或直接电话联系对应南林会展销售人员详细准确说明)楣板数量 块(33标位楣板长度均为3米) 单个标准展位组委会最多提供3面展板,显示楣板的一面不搭建展板。标准展位一般为双面开口或单面开口。原则上,两个标准展位中间的展板不搭建,如需要,请提前联系对应南林会展销售人员详细准确说明。 组委会将根据贵司提交的内容装搭展位及楣板文字制作,若在2017年4月5日后要求装或拆展板、楣板及楣板文字改动,请直接与现场南京国际展览中心工程部联系,收费标准直接向展商收取(价格仅供参考,具体价格请以现场价目表为准)。 展馆标准展位管理规定 1、 展位管理规定: 1、未经服务台工程管理人员准许,禁止拆改标摊展位内配置或擅自嫁接门楣、灯箱等,禁止在展板上悬 挂或依靠重物,如有违反责令恢复原状,因恢复原状而产生的费用由责任人承担;造成展材损坏、遗失的责令照价赔偿。 2、禁止在展板、桌椅上用即时贴裱底或贴字,禁止在展板、桌椅上使用背胶图片裱底或用泡沫胶粘贴, 禁止在展材展板、桌椅上油漆、打钉、开洞;如有违反、责任人需照价赔偿,100元/张展板,300元/张桌子。 3、对标摊展位内,使用木结构(含钢木结构)布置展位的,请到服务台缴纳清场押金(按每9平方米200元)展会结束后如未及时清理带出馆外,押金不予退还。4、展位内严禁使用混砖等难以清理材料作为装饰结构使用,违者将处以1000元罚金。 二、电气安全管理规定: 1、严禁私自乱拉乱接,电源插座须严格在所允许的最大容量500W内使用,不得插接超出允许容量的电器设备,违者予以警告,责令整改;拒不整改者将予以停供该展位用电的处罚; 2、配置安装于展位上的所有用电设施设备,参展商不得随意拆除或移位,更不能带出展馆,对损坏展馆电气设施设备者,将予以同等价值赔偿。 3、标准展位内电源插座规格为220伏、5安培。如需额外用电、使用超出插座限定电源功率的电器、需24小时连续供电的展品,须先报南京国展中心工程部审批同意,办理相关手续,由此产生的费用由使用的参展商承担。 4、对不如实申报用电量,少报多用者,展馆有权责令其补交电费。拒不补交的,将给予停供该展位用电的处罚。 5、如检查发现展位有违反展馆安全管理规定的,不符合安全要求,构成用电安全隐患的,一律不予该展位供电,展馆有权责令其整改或拆除,拒不整改的,展馆将予停供该展位用电的处罚。三、禁止在展馆墙面、通道、柱子用泡沫胶粘贴或即时贴裱底,如有违反,责令违规者恢复原状,并支付每平方米100元(不足1平方米的按1平方米计)的清洁及维修费,同时立即取下粘贴物。四、对违反规定造成事故的展位,展馆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及相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造成严重后果者将移公安机关消防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五、禁止挪用他人展位内的桌椅,展位的样展品请勿放置于过道上,布展完毕的展商请将垃圾放于过道上,展馆将予以清理。六、展商在参展期间,注意展位物品和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贵重物品及危险样展品请加强现场管理,谨防遗失。以上未尽事宜详见南京国展中心安全管理规定,解释权在南京国展中心。展馆消防规定 1、认真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1.1依据消防法第二条规定,展馆的消防安全工作实行安全责任制;1.2按照“谁主办(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展会主办(承办)单位负责人为展会总消防火责任人;1.3各展团、摊位的负责人也是该展团、摊位的单位消防责任人;1.4各单位的消防责任人要认真贯彻落实消防法,积极开展消防工作,及时消除隐患,确保不发生火灾事故。展会总消防责任人与我中心签订消防责任书,对展会消防工作负责。我中心积极协助主办(承办)单位落实消防有关措施。2、实行全馆禁止吸烟、严禁明火作业2.1展馆内(包括展厅、摊位、办公室、仓库、走廊通道、楼(电)梯、卫生间等场所)一律禁止吸烟,违者将视情节参照消防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处罚。吸烟者可到展厅外设置的吸烟点吸烟;2.2展馆内严禁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如有特殊需要须向公安消防部门提出申请,并办理相应批准手续。手续完备后,由我中心指定专人按相应批准方案监管方能动火施工。2.3展厅外里面墙8米范围内严禁明火作业,并严禁释放烟花爆竹。3、保证消防通道畅通无阻3.1根据消防法第十四条规定,要保证各展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无阻。馆内主要通道宽度不小于6米,次通道不小于3米;3.2严禁在黄线内布展;3.3不得将展(样)品悬挂在消防、配电、空调设施或天花上,违者造成设施损坏及不良后果的,除照价赔偿外还要追究相关的责任;3.4布展、撤展期间各种装修材料、展(样)品不得堆放在展厅门口或展馆通道上,以免堵塞消防通道,安全管理人员将对违规摆放的物品进行清理,清理中造成的任何损失和产生的费用由物主承担。4、装修、搭建须经消防技术审核依据消防法第十条规定,施工单位应将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经审核不合格的,施工单位不得施工。依据本规定,展会主办单位在布展前应携带上级主管部门的批文、消防审核申请报告、布展平面图、特种展位图及消防安全检查申报表等资料,依法向市公安消防局申报消防审核。凭审核意见书进馆施工布展。5、各类装修用材、用料的有关规定依据消防法第十一条规定“公共场所室内装修、装饰根据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使用不燃、难燃材料的,必须选用依照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确定的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产品”,依据此规定各参展商搭建摊位所使用的材料必须遵守工程建筑消防技术和防火的以下规定:5.1参展商不得使用未经阻燃处理的材料作装修和装饰用材;5.2所有装修和装饰材料均应采用不燃或难燃材料。如外地参展人员需在当地预先制作展台、展架的,所使用的不燃材料应有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检验的合格证(复印件),在进场施工前交送我中心有关部门备案。6、保证消防设施完好和正常运转根据消防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精神,各参展单位应自觉爱护展馆内和各种消防器材和设施;6.1消防栓和灭火器材前1.5米的范围内不得摆放任何物品,严禁阻挡、圈占、损坏和挪用消防器材;6.2展馆内装修构架(含展品、灯箱等)必须与天花板保持1米以上的净空,无天花板的展厅展架搭建高度不得超过8米,所有摊位装修封顶面积不得超过展位正投影面积的50%,以保证消防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淋灭火系统的功能正常发挥;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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